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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特殊工伤案例:律师、法人、高管等不在单位身故,如何突破"三要素" 常规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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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律师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劳动者进行了较多的工伤认定,其中不乏许多经典案例,由同行转过来的案件,择几个经典案例说明:

案例一:广州某律所合伙律师发现身故于家中,我们与该律师的律师同事、家人共同努力,最终二审改判并认定工伤。人社局不认定工伤,一审也未能认定工伤,我们罗列了时间轴、展示了多位证人的聊天截屏、阐述了立法进程及目标、调取了身故者的生活及工作习惯细节,最终得以改判。我们从“上厕所、短暂休息等生理需求属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伸”从律师职业允许“工作与休息的弹性切换”“职业特性优先于形式审查”的角度论述。该案拓宽了律师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原因)的外延,加强了律师行业权益保障。

案例二:某一人企业的股东、法人,家属提及其中午与友人午餐时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咨询得到答复均表示不属于工伤,在工伤认定截止期临届满前,家属在其他同行的推荐下与我们建立了联系,我们及时了解情况后认为构成工伤。我们认为,首先,股东及法人但同时又为企业提供劳动,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虽然是与友人一起且非常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但友人也可是潜在客户,存在谈合作的可能性,因而可以合理视为工作期间的延伸。通过证人及调取的相应病历,还原了相应的事实,因通过详细的调查取证均无法排除工伤的可能性,最终认定为工伤,由社保机构支付了相应的工伤待遇。该案拓宽了工作时间的定性,所谓休息时间也存在认定工伤的可能。

案例三:北京某律所主任,上午9点被发现猝死于床上。虽其同事及友人均认为不构成工伤,但我们坚持认为有可能构成工伤,理由是律师行业职业自由(但也不自由),工作时间不确定,尤其是其作为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工作时间与我们国人所完全不同,不能排除凌晨工作的可能性,只要能证明在9点前有过相应的工作邮件、工作电话等与工作有关的事项安排,即不能排除工伤。最终在我们的指导下,该律所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最终认定为工伤,由社保机构支付了相应的工伤待遇。

案例四:某深圳企业高管,上午工作感到不适,便没有继续工作,而是中午回家休息,下午猝死,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企业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并不配合。其亲属中有资深律师及名校法律教授,通过大家的共同论证、相互配合,在家属、同事提供相应的证据及证言,证明了回家后无法排除仍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的可能性,最终认定了工伤。

说明:工伤认定涉及极多的细节及法律适用,以上过程仅取核心观点及时空事实,但均是通过细节、证人证言等要素,无法排除突发疾病时正处于工作状态的事实。另外,各地工伤认定的口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一个小细节对于定性就可能有决定性的影响,应理性看待工伤认定的结果。

首发: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飞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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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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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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