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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友也可以代为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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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在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充分有效行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限定在监护人、近亲属范围内已不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行使。

首先,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有监护人、近亲属,但不愿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虽然实践中,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基本上是其监护人、近亲属,但现实生活中已出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有委托辩护人的需求,但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者虽有监护人、近亲属,但不愿代为其委托的情形。当这样的情形出现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一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无法亲自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而如果其预知自己可能遭到刑事诉讼的追究,提前委托好律师,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二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友获知其有委托律师的意愿,或者自愿代为委托,但基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主体不合法,律师担心违规也不敢接受委托。

三是律师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不能通过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其亲自出具委托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让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有监护人、近亲属,但不愿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出现时,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的行使陷入了无解的死循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委托律师,但客观条件不允许;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友想代为委托,委托关系又不合法;律师没委托手续又无法到看守所会见。最后都只能在看守所门口望洋兴叹,无能为力。除非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亲友和律师利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申请会见时,只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文件的规定,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去会见,然后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委托方能解决问题。

其次,没有必要把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限定在监护人、近亲属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新增加的条款。在该条款增加前,因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亲自行使委托辩护权,由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和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及出具委托书已成为通行的做法。该条款只是对司法实践中已有做法在立法上进行的确认,体现的是立法对司法实践的尊重和回应。由于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不仅涉及到委托人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也涉及到律师费的承担等问题,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基本上也是其监护人和近亲属,基本也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但如前所述,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会有监护人、近亲属,也不是所有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都愿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请律师时,愿意代为其委托。在这种情形下,本来是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委托辩护权的规定,反而成为了妨碍其委托辩护权行使的条款。

一是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委托律师帮其辩护的目的无法实现;二是成为部分看守所要求律师提供委托人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的理由和依据,成为了委托人和律师的负担。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都能够很便捷地提供其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但在有的时候,委托人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但无法提供或者要大费周章才能提供。

其实,不论是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还是其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友,所做工作都只是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是否决定委托以及委托谁最后都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确认。这一点,不会因为委托主体的不同而改变。在都不会改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选择和决定权的情况下,笔者想不出为何要把代为委托的权利限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范围内。至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亲友意见不统一,甚至出现争夺委托权的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指定辩护和委托辩护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最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选择和确定。

况且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申请会见时不需要提供委托人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该条款在实践中也无实质意义。胆子大的律师完全可以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或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友签署的委托书会见,然后让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签署委托书形成委托关系,就可消除第一次会见时委托主体不合法的问题。从而出现要解决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监护人、近亲属时委托权的问题,需要靠律师违法违规来解决的荒唐现象。严守规矩者委托权受阻,违规者反而能破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委托辩护权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上,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做过多的限制,一切都应当从如何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有效行使辩护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方面考虑问题。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监护人、近亲属,或有监护人、近亲属,但不愿代为委托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少见,但不能因为少见就不予以重视和加以解决。因此,在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应当规定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亲友也有权代为其委托。不能让本来是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委托辩护权的规定反而成为了妨碍其委托辩护权行使的条款。

首发: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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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袁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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