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天气温攀升,企业需要多给员工发一笔高温费。有的公司会直接在每月工资中同步发放高温费,但有的公司会给员工发绿豆汤等解暑饮料或清凉物资,想要用以替代高温费发放,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可以的吗?
经典案例
甲于2022年8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
2023年6月至8月期间,甲始终从事驾驶工作,期间需要装货卸货。9月10日,甲向A公司主张高温费。A公司认为甲开车并非露天工作,而且A公司已经在工作日向司机都发放了清凉饮料和防暑降温用品,并且这些清凉物资的金额已经超过了每月应当支付的高温费,所以不同意向甲额外再支付高温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甲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甲的仲裁请求,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甲虽从事驾驶员工作,但实际存在装卸货的情况,故A公司应当支付高温费。并且夏季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发放清凉物资不能代替该笔费用。故判决A公司向甲支付6月-8月期间的高温费。
风险提示
夏季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在特定条件下应得的工资性收入,必须纳入工资总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并且企业也有在高温天气为员工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的义务,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需要同时搭配进行。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合规发放高温费呢?我们建议:
1、高温费纳入工资,并且提供防暑饮料及药品
企业应将高温费明确纳入工资总额,在每月工资发放时随工资一同支付,并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高温费金额,确保其作为劳动报酬的属性清晰可查。同时,需另行向员工提供防暑饮料及药品等物资,如绿豆汤、凉茶、藿香正气水等,这类物资属于企业为保障高温作业安全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应与高温费区分开来,与高温费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应当同时搭配进行。
2、按照当地标准足额发放高温费
企业发放高温费需严格参照属地政策执行,精准匹配各地具体标准与适用要求。以上海为例,每年6月至9月,对露天工作或无法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需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北京的发放时段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及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不低于120元;广东则在6月至10月发放,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企业应逐一核对本地最新政策中的发放时段、金额及适用场景,确保向符合条件的员工足额、按时发放。
3、高温费不能按照高温天气天数计算发放
高温费的发放应遵循法定的计算周期,按照规定的夏季高温时段整体核算并发放,而非根据当日实际高温天气天数折算。企业需明确,只要员工在规定的高温作业时段内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无论当日气温是否达到特定数值,都应按完整周期足额支付高温费,避免因拆分天数计算导致发放不足。更多关于高温费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公司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员工支付高温费?|公司法研》(作者微信公众号内可查看)。【劳动法研356】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法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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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部 盈科风险控制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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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平台专家律师
普陀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委员
静安区中青年知识分子联谊委员
静安区公益法律服务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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