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新规”),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基于现行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调查和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文通过主要条款的比对,对于反法新规要点进行梳理和解读,希望能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助力企业更好应对新规。
【一、完善规制混淆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1.明确混淆行为新范畴。
反法新规明确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或是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其搜索关键词,并引起混淆,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互联网时代,网名、新媒体账号名称等虚拟标识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此次规定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进一步维护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禁止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为他人实施混淆行为提供便利,违者除没收违法商品外,或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规定从源头打击混淆行为产业链,无论是直接实施混淆行为的主体,还是为其提供便利的辅助者,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3.提供合理抗辩路径。
法律责任层面,对于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属于违法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可免于行政处罚。这一规定考虑到实际经营中部分销售者可能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为其提供了合理的免责途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二、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1.全方位监管商业贿赂行为。
新规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行贿;另一方面,增加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规定,贯彻“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监管方针。以往商业贿赂治理多侧重对行贿方的打击,此次将受贿方也纳入严格监管,实现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全方位规制。在医药采购领域,不仅药企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会被查处,医院人员收受贿赂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2.处罚责任到人。
增加针对实施商业贿赂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的罚则规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这使得商业贿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避免企业以组织行为为由逃避责任,加大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威慑力。
3.对商业贿赂整体持强监管态势。
新规根据情节不同对于罚款金额区间进行了重新划分,并补充明确了对在交易活动中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罚则。对于情节较轻的商业贿赂行为,罚款金额有所调整;对于情节严重的,罚款力度进一步加大,以此强化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细化其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除混淆行为、商业贿赂外,本次修订还细化了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商业秘密条款此次未做修订。
1.虚假宣传。
将“虚假评价”纳入虚假宣传的行为方式范围;同时将欺骗、误导对象从“消费者”拓宽至“消费者与其他经营者”。在电商平台盛行的当下,虚假评价严重干扰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决策。比如,一些商家通过刷好评、雇佣水军发布虚假好评等方式,提升商品排名和销量,这种行为今后将被明确认定为虚假宣传。将欺骗、误导对象扩大到其他经营者,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竞争规则,保护了同行的合法权益。
2.不正当有奖销售。
新增禁止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变更有奖销售信息。这实质上吸收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止变更”规则。以往一些商家在有奖销售活动中,随意变更奖项设置、中奖条件等信息,损害消费者权益。新规实施后,商家必须严格按照活动开始前公布的信息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将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商业诋毁。
明确经营者的禁为行为包括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即“指使违法”。实践中,常见的“指使行为”包括雇佣水军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订规定,商业诋毁被侵权对象不仅限于“竞争对手”,还包括广义的经营者,即涵盖侵权人自身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比如,某企业为打击新兴竞争对手,雇佣网络水军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该新兴企业产品质量差等虚假信息,这种行为就属于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将被侵权对象扩大,加大了对广泛经营主体关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保护。
【四、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制度(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1.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强调数据获取与使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细化了原规定中“技术手段”的表述,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资产,部分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他人数据,或者利用算法、平台规则排挤竞争对手。例如,某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数据优势,通过算法故意降低竞争对手产品的搜索排名,这种行为今后将受到更明确的法律约束。
2.加强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不法行为,罚款金额上限从原本的五十万元提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的,上限从三百万元提升至五百万元。通过提高罚款金额上限,增强了法律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威慑力,促使企业遵守市场竞争规则。
【五、强化平台经营者的反不正当竞争义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本次修订中纳入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于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强调平台经营者应当在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处置不正当竞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1.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内卷式”竞争,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
一些电商平台为追求流量和市场份额,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商家进行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新规实施后,平台不得再有此类行为,否则将面临处罚,这有助于维护平台内公平竞争的环境。
2.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与本次修订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部分相得益彰。平台作为管理者,有责任对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例如,当平台接到商家关于其他商家虚假宣传的举报后,应及时启动纠纷处置机制,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若平台不作为,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加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打击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1.新增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进行规制。
中小企业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大企业拖欠账款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和发展。新规将此行为纳入规制范围,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某大型企业长期拖欠与其合作的中小企业货款,中小企业可依据新规维护自身权益。
2.加大对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新增相应处罚规定。
对于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若其利用优势地位实施排挤竞争对手、强迫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以此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中小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和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等)】
1.新增约谈机制。
经营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机制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与预防性,在正式处罚前,通过与企业负责人沟通,促使企业及时认识问题并整改,避免造成更严重后果。例如,当监管部门发现某企业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时,可先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要求企业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2.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罚款下限和上限都有所调整,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八、规定域外适用效力(第四十条)】
新增域外适用效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制度。
该新增规定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对于实施于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边界。这意味着,即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国外,但只要对国内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权益造成损害,我国法律就有管辖权,有效维护了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九、优化司法程序与证据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降低举证难度。
针对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新规明确原告提供初步证据后,被告需就其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商业诋毁案件中,原告只需证明被告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被告则需举证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调整有效平衡了原被告的举证能力,尤其对中小企业维权更为友好。
2.明确诉前行为保全适用条件。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司法实践中,针对直播带货中的商标混淆、数据爬取等紧急情形,企业可通过快速申请禁令阻止侵权行为蔓延。
【十、强化行业自律与合规指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竞争合规体系。
新规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对会员单位开展合规培训。例如互联网行业协会可针对数据竞争制定自律规范,明确爬虫技术的合法边界;电商平台协会可建立虚假评价黑名单制度,实现平台间信息共享。
2.确立企业合规整改从宽处理原则。
经营者主动建立合规制度并有效实施,在案件查处中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某新能源企业在被调查期间,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竞争合规手册及执行记录,最终处罚金额较法定下限降低30%,这一案例为企业合规建设提供了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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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金融纠纷、公司治理、投融资收并购、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等
从业经历:曾分别在北京国资委西南总部担任风控部副部长、金科控股集团风控副总裁、中科控股集团担任法务总监等职务,主导参与了30余个百亿级别以上的投融资、收并购及多个IPO项目,并统筹完善全体系风控制度建设,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和风险控制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充分运用法律、税务、金融的多学科实务知识,为客户深度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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