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诉讼中,律师只有通过证据的整理和完整有条理的呈现,才能实现法官主观认定的客观化,将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进而实现律师诉讼路径与法官裁判“本院认为”的重合。那么证据目录到底应该如何整理呢?
“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在立法本意上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唯一根据。但事实上,这一司法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全部实现。由于主客观原因,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是接近于案件事实真相,是一种相对的真实,并非绝对的真实,甚至还可能有悖案件事实真相。由于案件发生的不可逆性,法官对事实裁量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偏差是必然的。待证事实是通过法律的调整,诉讼程序的制约,在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综合作用下“查明的(经审理查明)”或“认定的(本院认为)”,这是一种蕴含着价值观的事实认定。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这是承认法律的价值对事实的认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无论基于什么出发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证据终究是案件的“重头戏”。
(一)证据的重要性
法律人用于分析案件,决定适用法律的事实认定,一定是在特定的程序之内,按照特定证据规则所认定的证据来支持的,凡没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根据相关证据规则推定的事实陈述,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不可能抛开证据去无根据地认定客观事实,但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够清晰,甚至可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时,法官也只能根据已有证据推理得出法律事实,即使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反,这也是司法制度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结果,是我们追求司法公正所付出的代价。
经过证据的收集、固定,法官的感知、判断和表达,就可得出我们通常见到的案件事实,但它不是一个原始的客观事实,是经过许多人主观加工、最后由法官的主观意愿、个人认识能力、价值观念等所决定的事实,用以支持法官的裁判结论。所以,证据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便法官心证你有充分的理由,但若证据不足,法官也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律师在收集和整理证据以及举证质证等与证据相关的环节都应仔细考量。
证据的重要性还体现在证据的证明责任。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必要手段和依据。关于证据,我们理一下逻辑思路。
对于逻辑比较清晰、事实比较简单的案件,法官通常采用三段论思维来发现小前提,即通过证据发现待证事实,然后寻找大前提,即法律依据,最后形成裁判结果。但基本的三段论式思维方式已经无法跟上时代的要求,这时候就需要证明责任来补充,因为它可以解决三段论不能解决的如真伪不明、排除无关事实等问题。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通常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这里提到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反驳和抗辩不同,抗辩可能只需要“不同意、不承认、不认可”,但反驳是需要举证证明的。
那么,证据应当如何整理,以怎样的方式呈现,如何表述证明目的,才能既充分体现证据的三性又说明证据与事实、法理之间的逻辑联系呢?我们由表及里的谈一下。
(二)证据的形式
说到证据的形式,通常以证据册的形式呈现给法官,我见过的模版类型比较多,而对法官来说,其实并不需要证据装帧精美,因为在法官眼中,这种形式大于内容的东西并无意义,尤其是做过书记员的法官更懂得其中的原因。精美的装订会给订卷归档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提交法庭的证据应当封面干净整洁,方便拆卸,页码清晰,需要强调的地方可以使用不同颜色的记号笔标明,或者为了举证方便,使用不同颜色的标签加以区分,一目了然,方便查阅。
我个人习惯采用以下证据册模版。封面注明审理法院、案件信息、证据提交主体,以及提交时间。证据目录以表格形式呈现,对证据进行逻辑性的分类和整理。
图1证据册样式
我们对照图1来分析。首先,证据需要归纳和整理,把用于同一证明目的的证据放在一组,如证据1和证据2都属于第一组证据,证明目的相同。
证明对象就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内容,可能是部分,也可能是全部,是为法官写“审理查明”做铺垫。
证明目的则体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是支持我们诉讼观点的具体理由,为法官写“本院认为”做素材。
随后我们还会讲到,证明目的之间环环相扣,构成诉讼逻辑线。具体如何书写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下期展开。
关于证据册的装订,个人有个小建议:与呈现给法官的证据册所不同的是,交给当事人的证据册可以装帧精美,体现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态度。
未完待续
关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下期再说。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野仙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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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原某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原火 箭军工程大学讲师,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教育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
赵宸及赵宸团队主要从事中高院重大、疑难、复杂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专注于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与企业息息相关的专业领域。在服务企业中,赵宸致力于陪伴企业成长,从公司架构到股权设计与分配,再到公司投融资上市,为企业发展提供全程风险防控,对期间可能产生的企业数据安全合规、企业信息安全保护、企业刑事合规等问题,进行有效防范与控制,同时提供企业法律服务与企业合规培训,为顾问单位保驾护航。
任法官之前,赵宸主要从事数据安全与存储、数据加密、信息论、数据挖掘等研究与教学,出版了《信息安全概述》《数据安全存储与数据恢复》等著作。担任法官期间,主要审理金融、公司、合同、破产领域案件,并对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进行指导。
离职后,赵宸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在理工科强大的逻辑思维指导下,创建了法官思维模型,通过对事实层面的梳理,对法律维度的钻研,寻找客户亟需解决的痛点,从全局视角解析案件,精心设计诉讼路径,解决客户损失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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