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的“相互印证”,对应的是证据法上的证据印证规则,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这句话,也一直被广泛使用。但实务中却经常面临着:更关注各证据在表面上的相互印证,而忽略了单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
最近热播的《以法之名》,断断续续看了几集。近些年,对于这类宣扬检察官或法官题材的电视剧,我多少是不太感冒的。原因主要在于,在这类电视剧中,对律师形象的塑造,好像从来没见过一个正面、客观的。(当然,对于那些宣扬律师职业的,也基本是同一个路数,好不到哪里去)
也许,《以法之名》中对张文菁律师的塑造,能在刑事法律界引发一些讨论,既有取材于真实案例的因素,更多的还有反常于过往对律师形象片面塑造的不同,确有值得称道之处。今天不谈形象塑造,且谈一谈在#以法之名这部剧中,引发我思考的一些片段,权当娱乐学习两不误了。
今天聊一聊,由剧情引发思考的——“相互印证”的证据印证规则。
在剧集中,省检察院指导组来到东平市检,对张文菁律师当庭喊冤一事进行调查,其中对涉案当事人的重新讯问、询问中可以发现:
通过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将张文菁纳入涉黑团伙,好像“并无不妥”。
但指导组在调查过程中,镜头语言却很自然地告诉观众——这种“相互印证”,实则经不起实质推敲,且过于表面。而这,恰巧就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印证规则中会被忽视的东西,也是现存的毛病。
在个案指控中,控方一般会把所有证据罗列在一起,进而强调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而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会采信控方的观点。可是,证据印证规则的前提在于——单个证据的独立合法性、真实性,是没有疑问的。
比如,在对万海的重新讯问时,其一开始还是坚持此前供述的内容,但随着对其原有供述中涉及张文菁涉黑部分细节的重新展开,其供述的真实性问题就开始有所显现。
比如他称拘禁王彧期间,张文菁不在场;是张文菁拟的合同,并逼迫王彧签下合同···但对于张文菁如何逼迫王彧,使用了何种手段,见过几次王彧等细节,均没有办法作出陈述,并表示记不清了。对于张文菁帮助作伪证的事情,事实细节上亦是如此。(多说一句,实务中面对嫌疑人的供述,一旦出现后供述与前供述不一致,嫌疑人往往会辩解“时间长了,记不得了”。面对嫌疑人的此态度,讯问人员往往不会继续追问细节,不会追问真实原因,而多是直接一句,“那你之前供述的是不是属实的?”一旦得到其肯定的回答,那笔录中记载的多是以此前的供述为准,实际上很难见到剧中这般的呈现。)
而作为所谓的涉黑案被害人王彧在接受询问时,其陈述拘禁时主要是张文菁在场,万海来过几次,主要是张文菁跟他谈合同,并逼迫他签了合约···。这里,就开始出现王彧的陈述与万海的供述对不上的问题,同时还有王彧自己的新陈述与旧陈述自相矛盾的问题。
再比如证人陈有才的证言问题:第一,证人陈有才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陈有才跟所谓的被害人有利益往来,且存在被暴力胁迫等问题。显然,这些都是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核心要素,而指导组在对陈有才的重新询问过程中,一直试图做的,也是在确定其证言的真实性。
又比如谢检察官在提讯时提及,物资集散中心还有十几名工人所作的证言,难道也是假的吗?这个问题看似尖锐,看似能堵人口舌,但物资集散中心这十几名工人,他们是不是利害关系方,对这些工人证言的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言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等,这些东西都需要作具体审查。而不应该是空飘飘的人数多了,证言它就可信了。
实务中,我们很多时候也会碰到,在案多人证言存在说法高度一致,难辨真伪的情况。这个时候,不管是从指控审查的角度,还是律师辩护的角度,除了质疑其真实性,梳理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及证言内容上的不合理之处,必要时还应通过调取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证人重新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等方式,实现对这些证言的有效审查。
所以,在证据印证规则上,不能浮于表面建立所谓的“相互印证”,一定是要建立在对单个独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上。只有每个独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疑义,能与客观证据相匹配,且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解释的疑问,此时的“相互印证”才有其证据价值。
我知道,电视剧中的张文菁律师之所以被卷入涉黑,是办案机关利用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所谓的“相互印证”而人为制造的。我也相信,她的案件一定能翻案。(虽然我还没看到这部分剧情)
可当我们抽离出虚拟的剧情,回到现实的刑事司法中,那些喊冤叫屈的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们,他们的案件可没有高规格、高级别的指导组空降,他们可期待的,还能有什么呢?
我想,至少得要有对证据印证规则的合法理解和合理运用,以及对“相互印证”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的坚持吧···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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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危机处理等
——擅长办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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