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截胡”中间商,撬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买卖双方跨过中间商进行交易,竟被中间商起诉侵犯商业秘密?A公司因为要开展某个工程项目,所以向B公司询价,指定需要C公司生产的产品。B公司去找C公司进行磋商,获得了C公司的授权,并且就自己与A公司之间项目采购的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具体需求同步告知给了C公司。之后,C公司就耍了点小心思,跳过B公司,直接联系上了A公司,因为之前知道B公司的报价,所以以低于B公司的价格,与A公司达成了合作。
供需双方直接交易上了,真可谓是不让中间商赚差价。作为中间商的B公司心有不甘,一纸诉状,直接起诉C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与C公司在磋商中,披露项目的采购单价、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等信息,属于典型的商业秘密,在秘密性上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此外,项目采购的单价决定着交易是否能够成功,所以这个是具有价值的。并且B公司向C公司透露这些商业信息时,也明确要求对方保密。C公司违反保密义务,截胡了中间商,撬走了这笔订单,显然是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
与这起案件相似的,还有另外一起,那起案件是供货商更换代理商,被原代理商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是一家外企,乙公司是甲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合同到期后,甲乙公司解除了代理合作关系,甲公司找了丙公司作为自己的代理商,但乙公司发现,丙公司的负责人竟然是曾在自己公司担任副总的陈某,并且经过调查发现,丙公司一共向139家客户销售过甲公司的产品,其中有48家客户,是自己公司的原客户,经营额共计900多万元。所以,起诉丙公司与陈某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
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甲公司作为供货商,当然有选择以及更换代理商的权利,但不能因为交易产品为供货商生产的产品,就当然地认为客户信息也属于供货商所有,客户名单、客户信息是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当中所形成的信息,应当归属于代理商,在法律上给与其必要的保护。
二、转移工作微信中的客户信息并交易,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将工作微信中的客户信息转至个人微信,并与部分客户进行交易,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践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样的一类情况,公司为了开拓以及维持客户,通常会给业务员发一台手机,并且开设一个微信账号,利用该账号与客户进行联系。如果员工离职时不予归还该手机,不予归还该工作微信,又或者是把该工作微信上的客户信息导到了自己的个人微信,或者其他移动设备上的,是否能够认为这员工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甲公司是做无人机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业务的,刘某、姚某以及雷某分别是甲公司的员工,刘某负责网络运营,姚某与雷某是外贸业务员,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姚某与雷某分别各自以其丈夫的名义与刘某一起共同成立乙公司,开展无人机配件的销售业务,公司成立之后,就陆陆续续引导甲公司的部分客户与乙公司进行交易,并且从工作微信上的客户信息通过转移到自己的个人微信当中。甲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并且向法院提起诉讼。
甲公司所主张的工作微信中的客户信息能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呢?从非公知性方面来看,甲公司耗费大量人力、时间与资金,逐步收集客户姓名、公司名称、国籍、详细联系方式、还有一些交易习惯,这些信息在所属领域中并非是相关人员普遍知晓的,也比较难被获取。从商业价值方面看,甲公司从事无人机外贸,客户信息是交易的关键,能带来部分实际收益,也有潜在价值。从保密措施来看,几名员工在入职时,与甲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就明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要求其保密,不能披露、使用。所以,在这起案件中,是认定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首发:微信公众号“知产刑案何国铭”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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