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4日15时许,A县公安局查获孙悟空,对孙悟空头发进行吸毒检测,经检测,孙悟空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浓度0.28ng/mg)。A县公安局民警提取了孙悟空的头发,分别放在A、B两个样本信封内封存,并于同日制作了《毛发提取笔录》。
对此,孙悟空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没有吸毒,并拒绝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字捺印,要求实验室检测。A县公安局同日制作《鉴定聘请书》,聘请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悟空头发进行毒品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在该中心剪取了孙悟空的头发,进行毒品鉴定,并于同年1月2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孙悟空头发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基于孙悟空有社区戒毒史,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成瘾严重,并于2024年1月25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孙悟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孙悟空不服,以自己没有吸毒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A县公安局能否直接依据《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悟空吸毒并予以处罚?
【双方观点】
孙悟空认为,自己没有吸毒,A县公安局需要证明自己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仍主动吸食毒品的事实。
A县公安局认为,A市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涉嫌吸毒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吸毒行为:(五)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三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孙悟空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孙悟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故A县公安局认定孙悟空吸毒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需要了解什么是吸毒行为,吸毒行为至今没有法定概念。笔者认为,吸毒是指,不是出于医疗目的,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仍主动吸食之的行为。该概念排除了因强迫、欺骗等被动吸食毒品的情形,也排除了吸食成瘾非管制药品是吸毒行为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头发通过实验室检测检出毒品阳性,且涉嫌吸毒人员拒不供认吸毒的情形,有的公安机关直接认定吸毒行为成立,予以处罚;有的公安机关较为谨慎,依据涉嫌吸毒人员的申请,委托另外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嫌吸毒人员的头发进行实验室复检,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复检结果也会是毒品阳性,然后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成立,对涉嫌吸毒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就本案而言,孙悟空拒不承认吸毒,但是孙悟空的尿液、毛发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阳性,公安机关有无责任证明及如何证明孙悟空主动吸食了毒品;公安机关有无责任及如何证明不存在孙悟空被欺骗、胁迫等被动吸食毒品的行为。
行政法规要求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如果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证据规则,公安机关有责任证明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被处罚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违法。
就吸毒类行政处罚案件而言,让公安机关在有限时间内(往往是24小时)查实涉嫌吸毒人员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吸食了什么毒品等违法事实,往往依赖于涉嫌吸毒人员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如果涉嫌吸毒人员拒不供认,也没有证人证言,让公安机关查清上述吸毒事实是有较大难度的,尤其是发生在国外的吸毒案件。
另外,如果确实要通过收集客观证据查清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付出的司法成本也是很高的,毕竟这是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但不够刑事处罚的案件,最高处罚是拘留十五日,这类行政案件处罚和刑事案件刑罚是有明显区别的。
再有,涉毒案件社会危害性大,是我国严厉打击的案件,吸毒案件严厉打击具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公安机关有必要采取措施及时打击。
如何做到既能快速准确打击吸毒行为,又能保障涉嫌吸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找一个平衡点。故从平衡角度出发,个别省出台了相关规则,比如,对于毛发通过实验室检测检出毒品阳性,且涉嫌吸毒人员拒不供认吸毒的情形,规则要求涉嫌吸毒人员提出合理申辩。如果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申辩理由经查证合理排除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认定吸毒行为成立。
这个规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它不是让涉嫌吸毒人员自己举证证明自己被欺骗、胁迫等被动吸毒情形、出于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麻精药品情形或者自己没有吸食毒品,而是要求其提出合理申辩理由,公安机关有义务查证核实,只有申辩理由经查证合理排除的,才可以认定吸毒行为成立。
对于涉嫌吸毒人员的申辩理由,公安机关如果不予查证属实,直接认定吸毒成立并予以处罚,应当说这种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则。
当然,涉嫌吸毒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吸毒会更好,这类证据往往是医疗方面的证据,比如病历、处方、医药单据等。客观地说,让涉嫌吸毒人员举证自己被蒙骗服用毒品或者被胁迫服用毒品等事实难度是很大的,公安机关也很难查清。对于涉嫌吸毒人员提出的申辩理由,公安机关往往也是很难查清或者根本不予调查。
有的省处理吸毒案件,为了尽可能保证认定吸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出台的规则较为谨慎,对于毛发通过实验室检测检出毒品阳性,且涉嫌吸毒人员拒不供认吸毒的情形,规则还要求有旁证印证吸毒行为事实存在,比如,要求有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两项以上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检测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明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认定吸毒行为成立。对于这类较为谨慎的规则,虽然加大了公安机关调查的责任,但公安机关收集这些证据难度并不大,这些规则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对于毛发通过实验室检测检出毒品阳性情形的,需要涉嫌吸毒人员提出合理申辩或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蒙骗、胁迫服用毒品或者出于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公安机关有责任查证予以合理排除后,才可以认定吸毒成立,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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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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