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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以法之名》里值得推敲的法律问题

免费 潘熠 时长/课时:14分钟/0.3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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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普法宣传剧,即使出于艺术加工的需要,不出现背离法理、司法实践的硬伤应是最基本的要求和底线,但这几年的法律题材剧一直难以避免硬伤问题的出现。近段时间引发广泛讨论的《以法之名》也难逃这一痼疾的羁绊。本着“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本文给剧情挑挑刺,让“艺术加工”回归司法现实,希望法治题材的影视剧更加严谨、细致地把关。

一、栽赃检察官竟如此简单?

综观近几年的检察题材影视剧,总会有正面角色被栽赃受贿的桥段,比如《人民的名义》中的侯亮平、《沉默的真相》中的江阳。我曾以江阳式悲剧会在现实中上演吗?——《沉默的真相》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微信公众号内查看)和尚权速递丨潘熠:侯亮平一定是被诬陷的吗?从“回避制度”谈起(作者微信公众号内查看)两篇文章分析过,栽赃受贿没有那么简单就可以实现。此次又出现栽赃乔振兴受贿。很多人说,这次难翻盘了,人都死了,而且公开在镜头前做了受贿陈述,如果没有后期洪亮找到案发第一现场、周彪翻证说出真相,受贿是不是就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法平反了?那么就来较真分析一下这个栽赃的桥段。

(一)证据链条漏洞重重

我们来看“乔振兴涉嫌受贿案”的证据情况:本人录音录像供述、现场查抄300万现金、周彪证言、一封不知道哪里来让去取钱的信。这就能指控构成受贿了?内行人一眼就能看出来问题所在——没有行贿人的供述。哪个行受贿案件会没有行贿人的入罪供述?无论是洪亮还是郑雅萍,为什么都没有想到去找万海核实一下这个事?300万现金不是小数目,钱从哪里出的?找谁去操作这件事?一问便知。

也有人会说,如果万海确实不知道这件事,背后有“高人”帮忙,也可以设计符合常理的剧情。那么就要回到那封万海小弟给的信,周彪怎么收到的?邮寄还是当面给的?受谁指示?信的内容是什么?这封信的图片是不是确实一年前拍摄的?在周彪手机里保存的格式和文件制作时间是什么?既然要扔掉这封信销毁证据,把这张图片留在手机里一年的目的又是什么?从这些问题一步步追问,周彪的一系列反常“证言”就成为了一个极不稳定的因素可以被马上攻破,这帮黑社会成员就那么自信他不会在某个环节翻证?如果想突出反面角色的猖狂,周彪这个证据点根本不重要,让程子健会见万海作为栽赃的行贿点切入其实更加保险。

还有疑点是,乔振兴忏悔视频出自哪里?录这段视频目的是什么?既然已经公开忏悔自己受贿了,在主观上赃款是想上交还是留给家属?如果想上交为什么不直接公开说钱在哪里?如果想留给家属,为什么还要公开说自己受贿让钱有被搜查发现的风险?这种矛盾心态是无法解释的。

所以说,如果对乔振兴受贿的事实有怀疑,指导组、监察机关、甚至包括“无辜”的李人骏都完全可以从这些疑点切入简单了解,还他清白没有那么困难,但那么多专业法律人员对栽赃受贿事实毫不怀疑的态度和不屑于去稍微刨一刨,就成为剧情设计的一大败笔。

(二)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搜查乔振兴家里?

可能为了实现剧情效果,东平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既然承办“乔振兴自杀案”,就要让反面角色孙飞等人一黑到底,无论是取周彪笔录,还是参与搜查,都应该他们去完成。这个桥段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根据剧情,从乔振兴家里搜查出现金的时候,监察机关的“张主任”并不知道情况,还是李人骏让下属去通知的。(很奇怪,乔振兴女儿的同学都拿贪污犯这件事搞校园霸凌了,监委张主任居然还不知道)所以说,监委张主任不知道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直接进行搜查,就是明显的程序违法。这里难道是为了告诉观众,孙飞已经到了完全不把市纪委监委放在眼里的地步,难道监委张主任也成了间接的保护伞来背锅?

(三)乔振兴已死亡,还有为自己辩冤谤白的机会吗?

很多观众会认为公安机关查抄300万现金,证据相互印证就形成了乔振兴是贪官的定论。剧情这种误导显然是忽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最重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由来,涉案的300万,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上缴国库,仍然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没收。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所以说,乔振兴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没收程序,充分发表意见和对案件疑点的判断,这个跟指导组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了指导组,乔振兴依然有的是机会不被认定为“贪官”。

所以说“乔振兴涉嫌贪污案”要细查起来,肯定不是上下嘴皮子一碰就成立的,如果深究这个案件就没完没了了。虽然剧情不会这样设计,但笔者要说的是,栽赃乔振兴似乎能体现黑社会保护伞根深蒂固,但不严谨的剧情设计误导了观众认为栽赃公职人员很容易,真正的黑恶势力花300万和巨大的证人翻证风险去做这件事,这个情节显得非常鸡肋,还不如乔振兴录像说自己办案太较真死脑筋,抑郁自杀的。

二、各角色的结局哪些不符合常理或者法律规定?

(一)程子健判处无期徒刑

反派律师程子健,很多观众认为其知法犯法,罪大恶极,判处无期徒刑罚当其行。但实际上会导致出现一个误解——罪名多了,累积刑期多了就可以升格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也就是说再多罪名,只要没有构成无期徒刑的,最多判刑二十五年。综观程子健涉及的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只有行贿罪是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但这么多年以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凤毛麟角,全国都极为罕见,而且就我国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实践样态,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大概在6000万元以上,行贿判处无期徒刑,涉案数额也应该过亿了。程子健能向谁行贿这么多钱?孙飞受贿如果过亿,就应当判处死缓以上,实际上还是无期徒刑,说明受贿数额没有过亿,本案不存在受贿过亿的公职人员,程子健判处无期徒刑就更显得匪夷所思。而且,这些钱都是他自己的收入吗?显然极不符合常理。如果是天龙集团的钱,那也是天龙集团单位行贿,程子健也只是处于转交钱款的从属地位,构成从犯或者介绍贿赂,不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编剧如果认为他实在太坏想判他一个无期徒刑,还不如从这么多死去的角色切入,给他安上一个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更合理点。

2、护士判处十二年是否合理?

无论受谁指使,护士都是故意杀人罪的直接行为人,而且是犯罪既遂,杀人手段极其隐蔽,没有自首、立功、谅解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十二年显然不符合常理。这个剧情也成为观众槽点最多的桥段,一个护士,为什么别人让她去杀万海她就去了?谁有这么大能耐让一个护士冒判死刑的风险去药剂杀人?

与上述程子健畸重的量刑进行对比,这些操作就更加难以理解了。

3、柳韵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显然不是。剧情结局显示:“柳韵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在为他人经商办企业过程中提供方便并收受好处,在认识到违法行为后主动中止,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笔者之前也分析过这类案件的定性不会因为退还而改变。熠家直言||多次受财贿赂犯罪辩点分析(三):及时退还问题受财类犯罪既遂节点的判断(二)——受贿钱款案发前退还是否认定犯罪?所以受贿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只能停留在权钱交易行受贿双方合意未实现的情况之中,如果房产已经收受,而且已经过户到柳韵名下,就已经成立犯罪既遂。现行实践中也是这样认定的,即使退还给行贿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也不影响受贿行为既遂的认定,不可能存在在之前公职人员收受明显低于市场价100余万元房产还意识不到是违法行为的情况。

作为法治题材的电视剧,这次能一反常态正视刑辩律师的价值和作用,是很大的进步了,但也有必要对剧情不严谨之处较一较真,因为再艺术加工也不能违背法律常识,否则会让大众陷入对法律认知的误区——构陷一个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有没有这么容易?将故意杀人认定为自杀这样颠倒黑白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吗?贪官主动、积极退钱了是不是就没事了?涉黑犯罪的审判真的可以如此草率一天结案,让“老大”只判十年十个月?是不是大庭广众之下嚎一嗓子就可以引起上级对案件的关注?这类庭审双方人员可以在旁听席互相对骂?普法题材的影视剧最重要的是进行正确的法治观念引导,对诸多法律问题都把关不严谨,结局烂尾等硬伤引发观众的吐槽就在所难免了。

首发:微信公众号“熠家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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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潘熠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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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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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证据法学方向),现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两区建设与营商环境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委员。

  2011年起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期间主办或参与办理了十余起职务犯罪专案、大要案,主办百名红通人员追逃案件,积累并总结了丰富的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经验,并在知名期刊发表十余篇调研文章。

  2016年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和代理业务,办理若干职务类、金融证券类、诈骗类、传销类、知识产权类、涉黑涉恶类自诉、公诉案件,办理的每起案件都形成实质性有效辩护或代理。每起案件坚持一案一总结,撰写文章归纳辩护要点并形成长期办案经验,获得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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