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多年,从司法实践上看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虽然最高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对改革高度重视,但真正推行还得靠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系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就是要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四个在法庭”,就是要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坚持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做好庭审质证工作,保证被告人对重要证据充分质证;大力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要着眼于刑讯逼供,更要排除采取隐蔽手段违法取得的证据;扩大刑事二审开庭率,争取对于证据和事实提出异议二审上诉案件都开庭审理,充分发挥二审法院纠正功能;建立当庭宣判制度,改革开庭后长时间的“暗箱操作”;保障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辩论权以及举证权,等等。总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好的,改革之初各地法院为落实庭审实质化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要求证人到庭作证,增加二审开庭比例,重视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利用庭前会议解决非法证据问题等,比如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对于推进刑事二审庭审实质化更是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大家为改革鼓与呼之际,突然改革动力不足了,刑事诉讼又回到原来的老路,刑事审判老问题再次出现,理论界和最高司法机关也不再提及改革,于是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重新彰显了巨大的生命力,同时认罪认罚制度彻底控制了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成为认罪认罪制度的审核机构,开庭就是履行审核职能,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指控罪名几乎不会改变,一旦改变就是和检察机关闹难看,而且可能面临被抗诉。于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仍旧是畏畏缩缩的状态,辩护律师更是小心翼翼地辩护,生怕一言不合就会将刑期辩高。
所以,理论界普遍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失败,就在大家看不到希望的时候,2025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其中进一步强调:“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二审开庭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这就像给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打了一剂强心针,改革马上又要提上议程,庭审实质化马上又要实施!笔者担心的是目前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一直没有出台,中央此时提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目标,能否真正落实下去呢?
2015年最高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提出:“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意见出台之际全国上下寄予了巨大的希望,“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四五改革纲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现在司法现状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未取得显著成效,笔者作为一个直接参与实践的执业律师,并未体会到改革前后刑事审判制度的实质性改观,并未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并未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相反刑事诉讼领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并未得到真正的改观。
笔者认为,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处于深水期,最高院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牵住了牛鼻子,改革涉及到了真正的问题,触及到了多年来形成为的顽疾固症,尤其是传统的刑事诉的讼理念在司法人员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工具属性并未真正消除,“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并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外化为具体的操作制度和操作措施,这种口号式的条款注定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量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辩护人权利制度,但这些制度缺乏保障机制和救济途径导致并不能很好地落到实处。比如律师会见问题,如果2025年律师会见还是问题的话,那绝对不是法律规定出了问题,而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出了问题。律师会见和看守所没有任何关系,而是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允许律师会见,如果办案单位不让律师会见,即使找驻所检察官监督也是无济于事,驻所检察官根本不会帮助解决会见问题。所以,面对极其常见的问题都得不到解决,就可以看到改革存在的巨大阻力。
当然,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重点是解决审判阶段的问题,如果侦查阶段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好,跨越侦查阶段解决审判阶段的问题也许更加困难。最高院之所以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将刑事审判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成为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屏障。多年来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导致审判一直被侦查控制,一个案件在侦查之初就已经定性,侦查阶段开始就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一直到审判阶段,一旦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要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几乎不可能,所以司法常态几乎就是“一押到底”。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半年甚至一年之久,如果人民法院开庭后就要将被告人无罪释放,法官这得需要多大的勇气和担任意识啊!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注定会遭到阻力,甚至阻力就来自于法院自身。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不想患有“软骨病”,也想敲响惊堂木威力震四方。但当前的刑事审判制度根本无法查明事实真相,就是对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进行履行一个出示过程而已。所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聚焦刑事二审开庭、证人到庭、非法证据排除、当庭宣判等,改革目的就是让避免受到侦查的控制,避免受到侦查机关取得言词证据的影响,避免“只审案卷不审人”,所以坚持要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坚持证人到庭作证、坚持刑事二审开庭。所以,以审判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非常必要。
但一旦真庭审实质化,庭审的作用就可以发挥出来。如果庭审查明的事实和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存在差距,这就给法官出了大难题。如果采信庭审查明的事实,公诉机关的指控可能就无法成立;如果采信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就会导致庭审虚无化,庭审查明的事实就无法处理。审判人员作为直接面对具体案件的人,心理上必定备受煎熬。比如最近笔者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开庭期间被告人对在侦查阶段形成的讯问笔录不认可,其辩解道:“讯问笔录上记载的内容不是他亲口供述”,辩护人申请法院当庭播放同程录音录像,结果显示被告人的供述确实与讯问笔录记录内容不一致。故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在法庭上亲眼看到了同程录音录像,这就给法院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在审判阶段没有查明新的事实,所有案件事实都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庭就是走走程序,公诉人当庭将案卷材料宣读一遍,人民法院直接按照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即可。所以,审判机关最怕当庭出现新事实,一旦出现了新事实就是给自己找事,故法官对于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申请证人到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都非常排斥。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改变庭审虚无化,要把审判阶段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关键阶段,要将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心由侦查阶段转移到审判阶段,所以证人出庭作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强化二审开庭审理等这些配套制度必须建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查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查明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不一样的事实,这样才可能改变检察机关的指控。比如笔者最近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办结一起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件,案情非常简单,但是审判机关进行了最繁琐的审理,不但组织控辩双方对每个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而且要求执法的交警到庭接受询问,庭审中法官组织控辩双方对交警进行详细发问,笔者一口气发问了数十个问题,这样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呈现在法庭之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经过也呈现在法庭之上,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无法成立,随后检察机关提出撤回起诉。回观本案的审理过程,就是因为人民法院坚持庭审实质化,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坚持要求办案人员出庭作证,才避免庭了审虚无化,最终实现了无罪的效果。
所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于追求法律正义、维护司法公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改革确实给法院增加了工作量,甚至提出了巨大的难题,从这个角度上看,审判机关对于改革并不欢迎,因为一旦庭审实质化需要审判人员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法官必须有担当意识,对于无罪案件敢于作出无罪判决!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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