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对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法释[2025]10号,下称《解释》)的解读,结合典型案例与实务要点,按逻辑框架分析如下:
《解释》旨在回应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程序衔接与实体权利冲突难题,贯彻“审执协同、前端化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通过类型化规则统一裁判尺度,重点解决三类问题:1、程序衔接不畅:管辖争议、多重查封冲突;2、实体权益衡平:生存权(商品房消费者)VS经营债权(抵押权人/工程款优先权);3、虚假诉讼治理: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维护司法公信。
管辖确定:明确向实际控制争议财产的执行法院起诉,涵盖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复杂情形;多重查封处理:要求将首封债权人及优先权人列为被告,其他轮候查封主体列为第三人,实现“一案解多纷”,避免矛盾裁判。
允许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处理:1、确权请求(第4条);2、给付请求(交付房屋/返还价款/办理过户登记)(第5条);典型应用:商品房消费者可同时诉请停止执行并办理过户(第11条),被征收人可主张安置房确权(第18条)。
1、被征收人安置权(第18条)。条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早于抵押登记/查封,且安置房位置特定;法理:征收补偿属生存保障,优先于抵押权(案例4)。
2、工程款优先权(第17条)。承包人与发包人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时,可排除抵押权执行(案例5);要件:抵债价格合理,无损害其他债权人情形(《民法典》第807条)。
1、虚假诉讼认定:伪造证据、循环转账、虚构租赁关系(如倒签租约降低租金);未实际占有房屋却主张以房抵债(案例6)。
2、法律后果:驳回诉请+罚款/拘留;移送刑事侦查(涉嫌拒执罪共犯或虚假诉讼罪);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第21条第3款)。
1、消费者权益案件:收集家庭居住需求证据(如学区证明、工作地距离);优先选择预告登记及监管账户付款以强化保护。
2、案外人异议之诉:合并提出确权/过户请求,减少程序空转;警惕被执行人串通风险,核查支付流水、占有事实等细节。
3、金融机构/抵押权人:抵押前调查不动产权利负担(如征收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对低价租赁、突然抵债保持警觉,申请法院实地调查。
前述2、3的主体,可采取:1.尽职调查:抵押前排查征收协议、以房抵债协议、预告登记;对开发商财产实地勘查(防虚假租赁);2.反制措施:对带租拍卖方案立即提异议之诉(第20条第3款);发现循环转账等线索申请法院调取流水等措施。
本文解读依据《民法典》第406条(抵押不破买卖)、第807条(工程款优先权),《民事诉讼法》第13条(诚信原则),以及最高法民一庭、执行局答记者问(2025年7月23日)以及《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综合提炼。以上内容系根据生效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所作的实务分析,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进一步论证。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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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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