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的歌曲《年轮》十年之后,突然引起一些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这首歌曲谁是原唱,是一个唯一原唱,还是双原唱?
根据网络上公开的消息,歌曲《年轮》由汪苏泷作词作曲,张碧晨与汪苏泷均演唱过《年轮》,从演唱的时间上来看,张碧晨演唱的《年轮》早于汪苏泷版本。
张碧晨工作室的声明中,提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行业通行惯例,‘原唱’指首次公开发行或表演该作品的歌手”。
这个争论,本来没有法律什么事情,突然把《著作权法》作为了依据,好似变成了一个法律问题似的。不过,这是个法律问题吗?
第一,关于“原唱”这个概念,《著作权法》中并没有规定。不仅《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与著作权有关的条例和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
第二,在《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表演权。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子权利,著作权人对作品有表演权。也就是说,作为歌曲这种类型作品,词曲作者(如果没有转让著作权或者其他合同约定)对词曲享有著作权,自然也享有表演权。词曲作者可以自己表演,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当然不能做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安排。
第三,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表演者权,表演者权不属于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即合法表演作品之后所获得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注意:表明表演者身份,并非表明表演者“原唱”身份,与是否原唱无关。
实践中,表演者权经常因为约定的不同而出现享有的主体不同。例如,某个演员表演了某部电影,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表演者权属于这个演员的单位,或者转让、独家授权给了一家公司。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发现: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关于“原唱”的规定,也不能得出谁是原唱,有几名原唱的法律依据。既然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原唱”的规定,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这个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递交法院,请法官大人出个判决,认定谁是“原唱”。
很多人关心“原唱”的问题,可能跟一种“错误认识”有关系。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原唱”是有作品版权(版权,即著作权;版权人,即著作权人)的,所以“原唱”很重要。在岳云鹏的《五环之歌》纠纷中,很多人就提出一个问题:岳云鹏演唱《五环之歌》经过蒋大为的同意了吗?其实,歌曲《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的版权人并非蒋大为,而是词曲作者邬大为、魏宝贵和铁源,蒋大为只是演唱了这首歌曲,是一位表演者,并非作者,也不是著作权人。蒋大为作为表演者没有权利同意或者不同意他人使用这首歌曲,他只有表演者权。所以,不要误把“原唱”当作了“版权人”。
回到歌曲《年轮》,汪苏泷方提出要“收回”歌曲《年轮》的授权,这是一种行使版权的行为,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依据《著作权法》来解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该约定“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等主要内容。如果授权已经到期,自然可以收回。但是,如果没有到期,也不是单方说收回就可以收回的。
综上,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规范,有一些问题并不归法律来解决,就如谁是“原唱”的问题,可以在很多层面上进行争论,只是法律插不上手。或许当这个问题足够严重,需要由法律来解决的时候,会通过立法的方式,把这个问题纳入法律的范围。这个时候,谁是“原唱”就成为了一个法律问题。
首发:微信公众号“IP虎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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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工作于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汉卓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律协著作权专委会副主任,民建西城区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西城区十佳青年律师,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业务领域:竞争与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传媒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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