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时,有时并未对合同价款是否含税进行约定,由此为后续承包人如何开具发票留下争议。那么,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是否含税情形下,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另计税金?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对此问题,本文进行了分析。
一、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税金是否另计?
合同中因税费条款缺失,引发的合同价款是否含税纠纷不少。这些纠纷,可归纳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时,应视为合同价款已含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时,应认定合同价款不含税,税金应另计。
判断上述何种观点正确,首先需要理解何为工程价款?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具体定义,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中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由此可见,按照建筑行业惯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组成中应当已包含税金,故通常而言,即使施工合同中缺失税费条款,亦应认定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正如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25850号】,该案一审法院(该案二审法院亦维持一审法院认定)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行业惯例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建设工程价款单价中通常应包含税金。某科公司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单价不含税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尽管依照前述分析,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时,原则上应认定合同价款含税,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需另计税金的特殊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昌南****公司与某镇罗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54号】中,罗家村委会将某工程发包给昌南公司施工,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合同价款是否含税,但因该工程总造价系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所出具,且出具的结论中已明确税金部分未计入工程总价款,故而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发包人罗家村委会所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税金,承包人昌南公司所收取的工程款中亦不含税金收益。且最高法在该案进一步认定到:“在此情况下,作为纳税义务人的昌南公司如应罗家村委会的请求向其开具税务发票,因开具税务发票所应交纳的税金,属于昌南公司增加的额外负担,该负担应由罗家村委会承担。”。
由此可见,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情形下,在认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通常,原则上应视为合同价款已包含税金,但如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或者现有证据可以反映工程价款并不包含税金,那么税金应另计。
二、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解决了合同缺失税费条款情形下税金是否另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再另计税金的问题。此外,承包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收取工程款后,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发票
一般而言,除非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否则承包人通常会选择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才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一旦承包人开票不及时,将可能导致发包人产生税收损失,由此承担不利后果。基于此,建议承包人在收取发包人的工程款后,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发票开具过程中,如发包人对税金计取等有异议,可让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开票前与发包人确认购买方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时间等事项
为确保所开发票的准确性,建议承包人在开票前与发包人就以下关键信息进行逐一核对和确认:
首先,需核对发票购买方名称。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承包人在发票上填写的购买方名称应与发包人的全称完全一致,如名称不符,可能被要求重开等。为谨慎起见,建议承包人在开票前与发包人核对开票的购买方名称,必要时让发包人提供营业执照进行核实,防止因错开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需核对开票金额等。通常而言,承包人需依据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金额或发包人已付款金额开票,避免因多开或少开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开票前与发包人就开票金额、税率、税金等事项进行核对。
最后,需确认开票时间。通常而言,发包人付款之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开具对应发票。但实践中,发包人基于自身财务管理等因素可能对开票时间有特殊要求,此时承包人在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策是否应发包人要求合理安排开票时间。只是,如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特殊开票时间要求,应注意保存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证据,以避免双方事后因开票时间产生纠纷。
(三)开票后及时将发票交付发包人并留下发票交付凭证
为避免承包人在发票开具后,与发包人因发票是否已交付事宜产生争议,建议承包人在开具发票后及时将发票交付发包人,并在交付发票时留下交付凭证。对于交付凭证,如承包人是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发票,可在邮寄时对邮寄内容进行备注,并要求快递公司提供已妥投的证明材料;必要时,还可在邮寄信封上注明发票购买方、销售方信息、发票类型、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如承包人是采取现场送达方式交付发票,可让发包人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名确认,签收单上亦列明发票的相关信息,避免双方对发票交付事实产生争议。如发包人接受通过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收取发票或是施工合同中约定过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承包人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将发票交付给发包人,并在交付后与发包人确认对方是否已成功接收,同时及时保存电子送达记录和签收确认记录,防止事后送达问题产生纠纷。
三、结语
经以上分析,可知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情形下,认定合同价款是否含税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合同中缺失税费条款,不仅容易引起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税金是否另计产生争议,而且会直接影响承包人及时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并进一步影响发包人进行增值税抵扣。实务中,如承包人因合同缺失税费条款对税金是否另计等问题难以抉择,可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以便及时向发包人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然,为减少此类纠纷产生,最好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约时就重视税费条款,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价款是否已含税及具体税率。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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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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