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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案件如何定性(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明细表)

免费 赵堃 时长/课时:9分钟/0.21课时 3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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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医疗反腐力度加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案件频发,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收受回扣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同定性直接影响量刑轻重和罚金多少。本文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与理论争议,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一 医务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认定

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核心焦点在于医生的医务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公务”。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技术活动,不属公务。构成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行为时属从事公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不要求。

而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所以复杂,根源在于其身份公立医院医务人员本身具有双重属性: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性: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受聘于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具有事业编制(合同制),其薪酬福利部分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着医疗公共服务职能。

2.“专业技术人员”属性:医务人员,尤其是医生,其核心价值在于其专业的医学知识、诊断能力和治疗技术。其日常工作(问诊、检查、开药、手术、护理等)是运用专业技能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独立性和职业性。其处方权、诊断权、治疗方案的制定权等,主要源于其专业资格(执业医师证等)和专业判断,而非行政授权。

许多公立医院的医务人员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如主任医师)和行政职务(如病区主任、副院长、院长)。对于这类人员,需要具体分析其在收受特定回扣时行使的是何种权力。

公立医院中担任院长、副院长、病区主任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当这些人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行使职权时,其对医院、病区或医务人员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活动,属于代表国有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其利用行政职权,直接决定或影响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在其管理范围内(如病区)的采购种类、使用数量等事项时,则属于代表国有事业单位管理、支配国有资产的典型职务行为。上述情形下的行为,因其具有鲜明的职权性、管理性以及对公共医疗事务或国有资产的直接介入性,符合刑法意义上“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但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并非具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职务,而是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职权性和管理性。医生行使开处方和选用医药产品的职权,仅是一种技术性劳务活动,不具有代表国有单位履行监督、管理等职权内容,并非从事公务。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 三步判断医务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明晰了上述概念后,我们就可以用“三步走”的形式,轻松判断医务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步——看医院性质

若医务人员从事医疗管理职责且在公立医院任职,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若在非在公立医院任职,则需要看其是否具有国有单位(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效的委派(委派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国有单位的委派行为体现国有单位意志,因此委派主体需具有委派资格,且具有相应的委派手续文件。若经审查,医务人员具有有效的委派,则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第二步——是否从事医疗管理职责

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再看医疗活动中是否“从事公务”。医务人员作为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病区主任等,其依据管理权限,对所在医院/病区和医务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属于代表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行为;其利用行政职务,控制医院采购药品,或指定在病区医生使用的种类的医疗器械或药品,从事医疗管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

第三步——收受回扣利用的是何种职务便利

医务人员虽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但是当医务人员日常仅从事开处方、会诊等技术服务工作,没有从事医疗管理的相关活动,则不具有“从事公务”的属性。如主任医师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钱款,是利用其在具体病例治疗中选择器械的职务便利,是利用“医生”身份的便利,不属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从事公共事务,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

三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根据(2019)皖010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某肿瘤医院肿瘤介入科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担任某肿瘤医院肿瘤介入科主任兼手术医师期间,利用其可以指定使用特定品牌的医疗耗材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医疗耗材代理商合肥迈迪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迈迪公司)销售代表赵某给予的医疗耗材回扣60万余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干部履历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耗材采购协议、缴款收据、手术记录等书证,证人赵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有医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相关医疗耗材供货商给予的回扣款60万余元,数额巨大,并为医疗耗材供应商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为,本案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钱款,是利用其在具体病例治疗中选择器械的职务便利,是利用“医生”身份的便利,不属在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从事公共事务,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

根据(2018)皖05刑终89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汪某某在担任马鞍山市中医院妇科主任、临床医生期间利用其开具处方权收受吴某1、余某1、柴某,4、鲁某,4所送药品回扣款及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227000余某3并为上述人员及所在单位谋取利益等事实有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马鞍山市中院认为,上诉人汪某某在任职马鞍山市中医院妇科主任、临床医生期间利用其开具处方权的职务便利,帮助药品销售人员提高业务量,并非法收受药品销售人员所送财物共计227000余某3,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附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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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微信公众号“律海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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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赵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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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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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多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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