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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年轮》这波瓜,从法律和公关角度唠唠:到底谁是原唱?

免费 王慧娟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3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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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轮》风波的法律视角公关评析

从原唱之争到版权保护

2025年7月,网红“旺仔小乔”昔日一句“《年轮》原唱只有张碧晨”,将十年前的OST金曲重新拉回舆论漩涡。微博热搜、平台改标、汪苏泷方与张碧晨方的声明接连登场,再次暴露文娱产业长期存在的“版权认知混乱”问题。而这一痛点,直接影响了双方团队后续公关方向的选择,也将舆情导向了覆水难收的态势。

PART1 争议内核:原唱之争背后的权利边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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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张碧晨方与汪苏泷方最大争议在于,《年轮》一曲究竟是汪张二人同属“双原唱”,还是张碧晨方为“唯一原唱”。“原唱”身份的认定对于表演者本人,具有商业价值上的重大意义。一旦歌曲走红,表演者作为原唱人即在音乐圈内拥有一首代表作,不仅象征着表演者的演唱能力,还有随之而来的声誉和歌唱事业一路高涨,也正因此才会有此次《年轮》的“原唱之争”。

风波的起点,是网红“旺仔小乔”翻唱《年轮》时被汪苏泷粉丝提醒:应在简介里注明“原唱汪苏泷”。旺仔小乔却脱口认定:“原唱是张碧晨。”一句话,把火种扔进了干草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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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闹剧中,公众热议焦点逐渐从“旺仔小乔翻唱需要张碧晨还是汪苏泷的授权”发展到“张碧晨与汪苏泷谁是原唱”,实际展现出音乐行业对著作权体系中核心权利的认知模糊。从法律维度进行拆解:

“原唱”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对歌曲“首次演绎者”的惯称。在著作权框架下,汪苏泷作为词曲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等多项专有权利,并有权对外许可或转让前述权利,这意味着所有翻唱行为的合法授权源头只能是他;而张碧晨作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享有法定的表演者权,也即署名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保证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和允许他人公开放送等权利。至于是否拥有转授权他人翻唱的权利,取决于当年签约时与著作权人(或制作方)的具体约定,若无明确条款,表演者是无权单独授权第三方翻唱的。

PART2 公关声明引发的网友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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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双方声明:在汪苏泷方率先宣布收回《年轮》所有演唱授权,并声明《年轮》及相关歌曲的“双原唱”问题之后,张碧晨团队进行的回应,将舆论焦点锁定在“唯一原唱”的身份认定上,给网友造成了错觉——汪苏泷与张碧晨成了舆论的对立面

在版权意识持续觉醒的当下,公众对“原创者权益”的共情已成为舆论底色。公关团队此次应对的核心问题,可能就在于未能把握这一公众舆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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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友目前评论我们得出的主要讨论点如下:

其一,关于身份叙事与权利逻辑的平衡。不少评论指出,团队回应中反复强调“唯一原唱”,却未意识到“表演者权”与“著作权”的法律差异。这种聚焦身份的叙事忽视了“著作权人被未授权翻唱侵权”的核心问题,从观感上看可能“过度强调身份”,招致部分公众的不满。

其二,关于维权同盟的构建。面对网红未经授权的翻唱行为,网友普遍期待看到“著作权人+表演者”联手维权的局面——毕竟二者共同的诉求应是抵制侵权,而非纠结“原唱”名分。但目前,团队将重点放在原唱身份争议,让公众产生了“表演者与原创者立场对立”的印象,这与“尊重原创者”的行业普遍共识存在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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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关于法律依据的说服力问题。不少熟悉版权规则的网友认为,行业惯例的说法在法律层面难以替代著作权法以及合同条款的证明力。在未明确释明合同中表演权范围的情况下,张团队就此事的最后发文中,“永久演唱的权利”等表述被部分网友解读为缺乏法律支撑的模糊主张;而“今后不再演唱该歌曲”的声明,更被一些评论理解为失权后的无奈表态,这类解读进一步加剧了舆论对双方关系的猜测,也让张团队失去了舆论优势。

PART3 公关想做好,得先懂法守规矩

此次风波实际上是给娱乐圈提了个醒:

专业的艺人公关,需要提前考虑好法律风险,把权利关系说明白。

专业法律知识的介入应贯穿全流程。

01 签订合同时

必须仔细斟酌表述,明确哪些内容可以对外披露、哪些可能引发风险,提前划定权利与责任的边界,从根源上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

02 舆情扩散时

发布声明需明确自身立场,不应局限于情绪化的回应,而要运用法律术语清晰阐述事实,摒弃以“行业惯例”为由的模糊解释,避免因表述不当导致矛盾升级。

03 后续争议处理

积极与相对方沟通协商,若能与相关方协同发声则更为妥当,确保声明内容合法、合理、合情,控制舆论危机最小化。

总之,艺人公关的关键是法律专业知识与公关舆情策略形成合力,既能有效化解危机,更能为艺人赢得尊重规则的长期口碑——这也正是娱乐法顾问能为演艺行业创造的独特价值。

作者:王慧娟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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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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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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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转型律师多年,善于运用法官的视角来审视民商事诉讼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在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法官思维和专业优势。

  业务范围:

  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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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诉讼争议解决】《 一路繁花相送 》广告植入案、成功代理并胜诉多起具有网络影响力的名誉权、隐私权诉讼争议案件等;

  【全方位法律服务】《海兽之子》电影展及画展 、《 古风X》游戏项目委托创作 、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项目、多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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