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
(一)劳动合同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出现此种情形。对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意指工作任务完成。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同步的,但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味着一定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原因可能是社保缴费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限,也可能是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致的情况。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能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被宣告失踪的,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被宣告失踪后,最终结果可能有三种走向:一是被宣告死亡或者查实确已经死亡;二是重新出现;三是一直处于失踪状态。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是指人民法院最终宣告该用人单位破产,而非指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用人单位被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时间应以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准。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用人单位决定作出之时为准。
(二)延期终止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5条)
1.劳动合同期满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上述期间届清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正处于医疗期内。医疗期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4.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体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不能以已经到期为由终止。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须延续到劳动者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不需要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之外的终止情形,由于涉及比较复杂的法律知识和计算,般劳动者难以准确知晓具体的终止时间和终止事由,所以实务中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在此时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基本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自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基数与年限双封顶的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工作年限与工龄的
工作年限与工龄在大部分情形下是相等,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明显不同。
工作年限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并非指客观提供劳动的期间,例如,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医疗期、请事假等期间均应计工作年限。但是工龄的计算则不限于此,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环境工作的劳者,其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并下矿工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低温工作场或在华氏100度以上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场所工作1年,可按年零3个月计算工龄。又如,在某些特定有毒有害行业工作或者直接从事有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每从事该工作1年,可按照1年零6个月计算工龄。
四、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1.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在重新就业时,新用人单位为防止出现双重劳动关系、防止出现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防止无法为劳动者办用工手续等,往往需要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将会影响其在新单位的就业。此外,如果用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会影响劳动者在社保管理部门请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据此,在实务中,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劳动者有新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处;劳动者没有新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至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如籍所在地街道)。
3.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需要依约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或者违约迟延办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实操指引
1.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前,建议不论法律是否规定需要通知,均履行提前通知的手续。
2.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完整的劳动用工档案,对于特殊人群要给予特别注意尤其是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工伤职工、育龄妇女等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法律关于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海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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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多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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