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案多人少”的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最严峻的问题,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员额制改革的结果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减少,法官的审判压力很大,甚至为了结案率而放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够增强法院的权力,能够让审判人员获得成就感,但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量,故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改革其实很难推进,导致这些年改革成效并不大,甚至回到了改革之前的状态。相反认罪认罚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直接为审判人员减轻了负担,审判阶段由查明事实变成审核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和自愿性,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只要在量刑建议范围内裁量刑罚就不会有问题。认罪认罚制度表明上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权力,实则减少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降低了法官的风险,故认罪认罚制度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持排斥态度的,审判机关早已经习惯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再加上认罪认罚制度加持,审判人员无需担责,无需担当,跟着检察机关的指控走即可!
但是追求庭审实质化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做的,司法以人民法院裁决作为终局的特性永远不会改变,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势在必行。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庭审实质化的时代必定到来。笔者建议,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增加员额法官的数量,增加刑事审判力量。员额制法官改革具有三大好处:一是实现法官、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二是增强办案人员抵制干预信心;三是推进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的科学管理。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一是办案压力未得缓解;二是部分基层院员额缺口难以填补;三是员额遴选机制存在改善空间;四是绩效考核制度不尽合理;五是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处境尴尬等。笔者认为,“案多人少”的问题直接阻碍改革进行,必须解决审判人员和案件的配比问题,如果法官每天都忙于应付开庭、结案,就没有时间去思考追求公平公正的问题,要想追求公平正义,必须做到“慢工细活”!当前,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已经多年被亮红牌,但大量学生热衷于法学,法学院的分数越来越高,法学院学生的学历越来越高,水平也越来越高,但就业率却越来越差。一边是堆积如山的案卷需要法官处理,一边是大量的法科生失业,这样的现象极不正常。所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首先要解决人员短缺问题,人民法院要增加员额法官的数量,只有人员配备齐全才能真正将改革落到实处,改革才能有人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做到不同案件审理方式不同。鉴于“案多人少”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审判的大问题,所以必须将案件分类,要搞繁简分流。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就要采取简易程序审理,这样法官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可以有精力和时间去审理案情复杂的案件。比如针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以及案情复杂、证据众多、罪名多和人数多的案件,必须采取普通程序审理,要举证充分、质证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利用一切能够查明事实的手段,慢工细活、精雕细琢,争取将每个细节审理清楚,绝对不能稀里糊涂判案。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要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形成的有罪供述必须高度重视,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法庭必须查明被告人翻供的原因、翻供的合理性,避免受到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的影响。要真正树立无罪推定原则,要让证人到庭作证,依法调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真正树立证据裁判规则,避免主观推定和先入为主。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但要多次开庭,而且要延长审理期限,比如美国电影《判我有罪》中法院开庭审理了几百天,而我们的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半天、一天就可以出判了,案件事实根本无法查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问题根本解决不了。当前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很多,法院必须将审理期限延长,即使多次开庭也要将事实查清。当前刑事审判的问题是审限很长,但是都是法院在“暗箱操作”,真正的公开开庭也许就是半天,大量的期限都是法院内部针对案件进行请示、报批、召开专委会和审委会等,这些活动律师无法参加,被告人更无法参加。
第三,修订现行法律关于庭审实质化的配套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点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故需要解决证人到庭作证问题、刑事二审开庭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庭宣判问题等。虽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早就写入刑事诉讼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难度很大,这主要和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有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规定对言词证据和书证、物证认定非法证据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即采取刑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对于违法取得的物证和书证允许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如果无法补证和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才能认为非法证据。故上述认定非法证据的条件非常严苛,虽然司法解释对于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认定非法证据,更不要说排除非法证据了。同样道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了证人到庭作证,虽然赋予被告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的权利,但证人是否需要到庭还是交给审判机关判断和决定。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不愿意给自己找麻烦,所以证人到庭的制度形同虚设。还有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刑事二审开庭审理,但刑事二审是否开庭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只有建议权和申请权,真正决定是否开庭的权力还是在审判机关。结果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怪象:辩护律师办理刑事上诉二审案件时特别焦虑,案件上诉到中院后根本找不到法官,只有书记员与律师对接,是否开庭律师根本不知道。按照惯例不开庭就是维持原判,所以很多案件律师根本不提交二审辩护词,而是要求开庭。比如辩护律师和书记员对话如下:“即使我提交辩护词,只要不开庭就是维持原判。所以我只能申请开庭审理,如果在没有答复是否开庭之前出具判决,就是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但书记员根本不管辩护律师如何表达,因为说不定干几天他就走了,所以书记员将辩护人的说法记入案卷交给二审法官就可以直接结案了。不久前笔者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案件,笔者在二审期间提出“上诉人一审不认罪二审自愿认罪认罚,而且自愿退赔50万元以上”,故建议开庭审理。但二审法官一直犹豫不决,最终没有表态就直接出具判决维持原判。这是司法常态,虽然扎心,但必须面对。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想成功,必须将庭审实质化的配套制度上升为法律,而且要规定的明确、具体,不能存在任何的歧义。所以,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56条修改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取得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所以这样修改是因为当前侦查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方式取证已经非常少见,违法取证变得更加隐蔽,更多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取证,比如让证人到办案单位来作证,而证人一走进办案单位就会产生莫名的恐惧感,证人担心如果不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提供证言就无法离开,所以证人往往不能如实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对于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地点专门作出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通知证人到办案单位提供证言,根本不考虑法律规定的“必要性”。而证人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之后,开庭时辩护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又不允许,法官认为证人已经作证没有必要重复作证,这也证明在法官的意识里认可以侦查为中心,对于侦查机关取得证据无需怀疑。再如,被告人有固定住所但侦查机关却以在办案单位区域内没有固定住所为由,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照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允许辩护律师会见,但侦查机关经常以没有会见场地等原因予以拒绝。如果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固定住所的,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也许侦查机关再也不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规定:“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同样道理,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192条修订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公诉人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申请证人到庭的,证人必须到庭作证。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修订为:“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之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没有特殊情况的,一律当庭宣判。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报请院长同意。”
笔者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如此修订,表面上是为了坚持程序公正,坚持程序意识,实则是为了保障实体公正。当前司法机关的程序意识欠缺,早将程序公正理念抛到脑后,公检法三机关甚至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调查取证而设置,只要能够取得有罪证据牺牲程序都无所谓,殊不知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保障功能,对于公权力来讲,“法未授权即禁止”,凡是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就像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一样,必须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
总之,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阻力很大,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之功!这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出台,足以看出党中央对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但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真正提上日程,彻底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司法理念,才能将人民法院作为预防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防线!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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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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