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帮信犯罪相关问题规定,笔者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该意见一共16条,通观意见全文,除了第6条将“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行明确之外,其他更多是侧重于刑事政策方面的规定。帮信罪量刑不重,但因为刑事犯罪记录的“连坐效应”非常严重,很多人涉嫌帮信犯罪后不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从主观不明知的角度进行辩解,试图得出无罪的结果,目的就是避免自己和家庭不受影响。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很低,一般情况下很容易推定行为人知道和应当知道上游是在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所以主观不明知的辩解很难出罪成功,结果还要被重判,甚至被判处实刑的现象都屡见不鲜,这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但法律就是法律,司法机关办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一旦构成犯罪,侦查机关就不能不抓,检察机关不能不诉,法院不敢不判。因为当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所以认定无罪需要很大的勇气,故司法实践中被诱骗参与帮信犯罪的,有的不但没有获利,而且还被骗了很多钱,但最终还得被判处刑罚,因为行为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这样的案件一直在考验司法机关,如果判处无罪确实行为人的“有点冤”;如果判决无罪,确实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何认定“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以及“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之间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其实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评判。而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司法机关更愿意按照犯罪处理,如果轻易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这就是对侦查机关工作的一种否定,所以司法机关审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出罪的条件,一般不会被司法机关适用。
但是,实践中未成年人法律意思淡薄,又热衷于网络,所以经常被职业的电信网络犯罪分子盯上,进而故意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犯罪。未成年人因社会经验少,心理不成熟,很容易被利用,所以司法实践中在校学生已经有成为帮信罪的一个大群体,大学生特别单纯,而且愿意经济独立,所以很容易被网络上承诺挣钱的兼职工作吸引,殊不知已经被被骗入了电信网络犯罪的深渊。因为学生之间的信任最容易建立,同学关系借用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信息等非常容易,甚至一个班很多人都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账户交给他人使用,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一顿饭钱,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却帮助别人实施了电信网络犯罪,甚至在学生之间形成多层代理关系,结果大量学生卷入犯罪旋涡。侦查机关一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学校就可能要对学生作出处理,轻者按照违纪,一旦被判处刑罚就可能被开除学籍!
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执法尺度,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被诱骗参与犯罪活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以及是未成年人的涉案人员和在学大学生,要当宽则宽。之前司法机关一直都是采取从宽处理的态度,但到底应当从宽到什么程度,是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还是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抑或法院判处缓刑,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虽然最高检很早就提出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但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执行到位。如果检察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想以“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险性小“”以及被告人是未成年、在校大学生等理由做无罪辩护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一旦起诉判决无罪本身就非常困难;另外酌情不起诉的条件就是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既然已经起诉就说明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所以检察机关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对于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抵触情绪很大。所以,为了统一执法尺度,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意见第2条规定:“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明确了办理帮信犯罪的基本要求,这次专门明确“处于犯罪链条末端人员”要从宽处理,这是基于打击帮信犯罪的经验总结。司法实践中帮信犯罪虽然涉及资金很大,但最末端帮助实施犯罪的人员获得利益往往却是微乎其微,甚至很多人被诱骗加入帮信犯罪团伙,故必须要区别对待,不能一律从重打击。
该意见第10条规定:“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3)认罪认罚的;(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第10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从宽处理,而且第二款规定:“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这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了依据,而且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提供了依据。但笔者认为,第10条规定的从宽条件还是太严格,除了需要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外,还需要符合“情节轻微”。其实前两种情况本身就属于“情节轻微”,后两种情形属于犯罪后积极表现以及认罪认罚。笔者认为,如果被诱骗参与犯罪的或者参与犯罪时间短、获利少的,本身就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没有必要再附加“犯罪情节轻微”的条件,对于认罪认罚和配合办案机关查处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符合“犯罪情节轻微”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总之就是扩大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范围,争取做到当宽则宽!
意见第11条规定:“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首先,办理未成年人实施帮信罪犯罪活动,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从宽处罚。但具体如何从宽,可以参照我国刑法总则以及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坚持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其实不仅是未成年人,即使是成年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但是”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底该如何认定,确实是一个难点。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本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符合第1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此处使用“应当”,足以表明法律要求对未成年人实施帮信犯罪从宽处理,能不起诉的,坚决不起诉;能免于刑事处罚的,坚决免于刑事处罚!当然,该条同时规定如果符合本意见第9条规定的八种从严惩处的情形,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也不能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必须严厉打击侵犯老百姓财产安全的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这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当严则严”!
其次,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活动的,可以参照处理未成年人的规定,酌情从宽处理。此处的在校生学生,应当是特指大学生,因为高中生以下都属于未成年人。意见第11条专门针对大学生群体涉嫌帮信犯罪活动酌情从宽处理做出规定,这是基于大学生群体涉嫌帮信犯罪现象非常严重而来的。据媒体报道,当前在校大学生涉案数量大,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为“卡商”的。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帮信罪案件快速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2024年虽有大幅下降但仍居高位。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特点,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持续开展,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利用在校大学生帮助实施网络犯罪,在校学生涉世不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犯罪分子就诱导他们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码或者参与“跑分”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把他们发展成为“卡头”,成为电诈等犯罪活动的“帮凶”。
目前大学生就业特别严峻,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可能被开除学籍或者给予处分,即使优秀毕业生就业都非常困难,更何况被打上违法犯罪记录的标签的学生就业就更加困难了。笔者建议,大学生涉嫌帮信犯罪的,能够作出不起诉的,坚决作出不起诉,要让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毕竟每个大学生都是全家数十年的培养,绝对不能因为涉刑就将其一棍子打死,要尽最大努力去挽救,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为大学生铺设后退的黄金桥!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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