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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对“杀洋盘”犯罪模式进行系统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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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本文结合公开的裁判文书、论文、宣传报道等信息,对“杀洋盘”电信网络诈骗进行法律分析,主要从犯罪模式、团队分工、案发原因及刑事处罚四方面梳理。

一 基本模式

“杀洋盘”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变种,主要针对外籍人士(如印度、欧美、东南亚等地区),通过伪造身份(如成功人士、离异女性)、虚构投资场景,利用翻译软件与境外受害者建立信任后实施诈骗。其核心模式包括以下环节:

(一)目标筛选(精准画像)

通过“拖库”、非法买卖境外公民个人信息、分析社交账号(WhatsApp、Facebook等)行为模式,或利用大数据筛选特定人群,如国外的中年女性、投资倾向者、暴富梦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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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设伪造

虚构“成功人士”。“所有男性业务员必须伪装成事业有成的印度女性,朋友圈每天更新3~5条动态,内容包括健身、瑜伽、阅读、恒河落日和投资收益截图”,拼凑出的“印度独立女性”人设,精准击穿了印度男性的心理防线;

虚构公司资质。如营业执照、金融牌照;

虚构社交软件定位。如通过虚拟定位软件,将社交账号锚定在孟买、德里等主要城市。

(三)情感培养

利用翻译软件与目标聊天,前五天严禁提及投资,话术模板提供37种聊天场景应对,以网恋或投资导师、人生导师框架,建立情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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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诱导投资

推荐虚假投资平台(如SENEE基金、虚拟货币交易所),初期允许小额盈利和提现骗取信任,继而以“高收益”“内部消息”诱骗大额充值,当受害者加大投入后,关闭平台或篡改数据制造“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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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金转移

通过虚拟货币(如USDT)、地下钱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投资金额的15%直接兑换成USDT,通过混币协议清洗后转入国内账户,分赃后关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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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团伙分工

“杀洋盘”

“杀洋盘”犯罪集团呈现高度组织化、链条化特征,分工明确。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审理的(2023)桂1322刑初66号、(2024)桂132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梁某银、黄某华、某鑫共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俗称“杀洋盘”),后让黄某帮租赁南宁市五象新区“万科大厦”B座1114室作为办公室场所,通过招聘网站、熟人介绍等方式招聘秦某明及被告人李某海、秦某龙、刘某铭等人为业务员。同时,招聘黄某为财务及后勤人员,负责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以及工资统计发放等,聘请罗某涵为模特并包装成“白富美”身份。由黄某华及刘某对业务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再让业务员用虚假的“白富美”身份信息注册“MEEFF”“LINE”等国外社交软件,然后主动添加异性外国籍(日本、韩国籍等)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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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管理层

组织者(首要分子):负责整体策划、资金分配及境内外对接。

技术组(主犯):使用境外服务器搭建虚假投资平台、开发翻译工具、开发“拖库”技术。

业务组(主犯):又分为“引流组”,负责添加目标社交媒体账号;“话务组”,负责聊天诱导。部分团队甚至按语言/地区分组。

(二)后勤支持

后勤组:租赁场地、设备采购、人员招募。

洗钱组: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转移资金和洗钱。

(三)底层人员(从犯)

业务员:多为招募的底层成员,负责日常聊天、发送诈骗信息。

模特/素材组:提供虚假身份照片、视频。

三 案发原因

海外受害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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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洋盘”“杀猪盘”混同导致被抓获

如长沙市天心区法院(2023)湘0103刑初1183号判决书显示,2022年5月,邰某、黄某某伙同陈某、顾某某、薛某等人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共同组建“杀洋盘”电信网络诈骗公司。被告人李某明知上线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与上线通过“蝙蝠”软件联系,在长沙市天心区的租住屋内,利用自己购买的手机、手机卡、音频线等设备组装成虚拟拨号设备,为上线远程操控拨打诈骗电话提供服务,帮助上线隐藏、改变通话地址。2023年6月17日,被害人莫某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人通过195……(经查该号码系曹某实名注册,出售给李某使用)的电话号码联系,以关闭手机京东金条服务需要向指定账户转账为由,被诈骗61103元。2023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跨境刑事合作

又如安徽省枞阳县法院(2024)皖0722刑初119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福建人欧某龙、欧某华(另案处理)在缅甸果敢东城区,以“翱翔”等名字的公司名义在国内招募人员并组织偷越出境加入该公司。该诈骗团伙于2021年3、4月份开始陆续转型,针对非中国境内居民实施俗称“海外盘”或“杀洋盘”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成员李某于2024年1月20日被缅北当地警方抓获,然后在南伞口岸填写自愿回国申请表入境,入境后移交给中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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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异常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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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讲一下,现在跨境技术侦查能力不断提高

●一方面,民用海外通讯软件的加密防护机制已被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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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针对海外账户的资金流水,也可以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国际支付清算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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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方面,数字货币,不再是“洗钱”的“庇护所”。例如,山东聊城莘县公安局于2023年破获的“12.04”虚拟币传销案中,据公开报道,警方网络巡查时,发现传销平台通过TokenPocket钱包,发布虚拟加密货币,涉嫌传销活动,并对资金流向、交易所提现等大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将虚拟币地址与人员真实身份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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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2023年7月,湖北荆门警在侦破的一起涉案流水达4000亿的跨境网络赌博案(全国“数字货币第一案”),据公开报道,“因该平台全部用虚拟货币结算,公安机关就与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对接,将相关涉案虚拟货币账户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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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1年4月,四川内江警方破获的案值5500万以太坊盗窃案,据公开报道:“四川警方与新加坡、美国、荷兰开展了14次国际合作,在实战中提炼出1套分析区块链地址的技战法,调取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数据70余次,溯源区块链地址2000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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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部分主流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如:币安Binance、火币HTX等)以及数字钱包平台(如:ImToken),都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和执法的专门端口。执法人员可以发送协查函,调取涉案人员的注册信息、人脸照片、充提币交易,各币种钱包地、法币交易、数字币交易、登录IP,MAC等设备信息。另外,交易所也会应执法部门的要求,冻结嫌疑人账户内的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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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事处罚和辩护要点

根据《刑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等法规和司法解释,“杀洋盘”涉及的犯罪,以诈骗罪为主,关联罪名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罪、帮信罪(洗钱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明确了跨境、团伙、技术手段等均应受到严厉惩治。

对于“杀洋盘”案件的辩护,除了常见的主犯或从犯、犯罪既遂或未遂、自首或坦白、初犯和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之外,还应重点关注几个特有的“辩点”:

(一)海外犯罪金额无法查实,应认定为未遂的辩护

广西象州县法院审理的(2023)桂1322刑初6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家银、黄永华、秦佳明、黄洁、罗海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发送诈骗信息348110条,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本案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故应对五被告人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他们五年三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诈骗信息数量的辩护

江西省余干县法院审理的(2023)赣1127刑初25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诈骗信息数量的认定,本案犯罪团伙共计发送信息数量149597条,由于WhatsAPP聊天发送的信息中可能存在日常“打招呼”等不含有诈骗内容的信息,而现有证据难以对涉案每条信息中是否具有诈骗内容进行一一甄别,故不宜将149597条信息全部认定为诈骗信息,但是涉案犯罪团伙共同添加的好友数量是客观的,且针对己添加的好友数均已发送了含有诈骗内容的信息,本院遵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发送给每一好友的信息数认定为1条诈骗信息,经统计共向19644人发送了诈骗信息,属其他严重情节。

最终余干县法院判决李某1、李某2、程某3、李某4、江某5等被告人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关于诈骗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最低处刑3年:(一)发送诈骗信息5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百人次以上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关于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低处刑10年:(一)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5千人次以上的。

(三)跨境取证合法性影响到了真实性的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陈禹橦,发表于《法律适用》2024年第10期的文章指出:“部分境外侦查人员协助调取和“打包式移送”的证据难以符合我国相关取证规定,如移送的证据里缺乏对窝点现场证据的固定、对物证及书证的提取和扣押都不规范、缺少扣押清单、移送证据不完整,有的移送证据无法确认来源,甚至存在重要物证缺失等情形,后期办案过程中,这些不符合我国证据收集程序要求的境外证据既很难转化、固定,也很难作出补充说明以补正证据瑕疵。”“在最高检第18批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肯尼亚在遣返犯罪嫌疑人前已将起获的涉案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手机等物证移交我国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移交过程是否连续、手续是否齐全、交接物品是否完整、双方的交接清单记载的物品信息是否一致、交接清单与交接物品是否一一对应,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将起获设备的时间作为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对从境外起获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无污损鉴定,确保电子数据等证据的同一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四)虚拟货币价值的辩点

江西省余干县法院审理的(2023)赣1127刑初252号案件中,公诉机关认为:“224785.76个USDT虚拟币根据换算约等于人民币150万元”,法院认为:“虚拟货币没有法定的汇率,折算没有法律依据,1个USDT相当于1美元,不是中国官方发布的,不能直接认定诈骗具体金额。另外由于侦查机关并没有调取到被害人及其他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虚拟币完全价值,诈骗金额难以查证。”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律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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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江安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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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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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纪检委员、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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