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的第一、第二条,就引发了巨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定义,堵死了违法转包、分包的路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极具合理性,也有合理的事由,笔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而已)先看法条:
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1.这里出现一个特别的主体“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相较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都规定为这个名称],看起来这里似乎强调了,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分包、转包、挂靠方同样虽承担责任,则像以往那样,随便找一个人注册一个个体户就可以扛雷的时代要过去了?这样的解读,笔者个人是持不同看法的。
事实上,劳动法的体系中,早就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的名称,但并没有把经营范围作为考量,个人认为,否合法,更多还是指是否已依法成立之意而非合乎经营范围。
例如《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款更是明确区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与“未取得相应资质”,该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三条规范的就是“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似乎与是否超越经营范围没有什么关系。
2.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中,有一点非常特殊,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况下,承担工伤责任是比较常见的。但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就会被大家忽略。分包、转包或被挂靠的单位,要特别注意了。这里说一下挂靠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也颇多争议,这也是因为劳动者往往因为搞不清楚挂靠,不知向谁要工资,这下好了,裁判机构不分是否挂靠,都一律要承担劳动报酬的义务了。
根据原来的规定,主要是承担工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确定的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问题,并非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其实,这两条规定中,除了工伤赔偿以外,工资支付责任,一直是有相关规定作为依据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这些规定从不同层面保障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为劳动者向承包人主张劳动报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以上,仅为个人不成熟的观点,甚至很可能是错的,仅为抛砖引玉。对于发包单位而言,还是要多一个心眼,一定要核实承包方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的主体信息,以免承相关责任。当然,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还要从经营范围进行审核。
首发:微信公众号“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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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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