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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委托律师后,当事人是否还需要出庭

免费 黄凯桦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2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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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黄律师,案件委托你代理以后,我还需要去开庭吗?

问:黄律师,你觉得开庭我要不要去?我去好还是不去好?

从律多年,尽管以上问题很简单,但是每个当事人委托后,开庭前都会问及这个问题,今天,对此问题,统一梳理回应。

一、一般案件:律师可代当事人出庭(无需亲自到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十九条、《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仲裁。律师可代表当事人完成起诉、应诉、举证、质证、辩论、签署法律文书等全部诉讼活动,当事人通常无需亲自出庭。

二、特殊案件: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即使委托律师)

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如离婚、收养、继承、确认亲子关系等),因案件直接关联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身份权益,法律强制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以便法官核实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例如:离婚案件中,即使委托律师,当事人仍需到庭陈述“是否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愿;收养案件中,收养人需亲自出庭说明收养动机和抚养能力。

三、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法官特别要求当事人到庭

1、民间借贷案件,为充分了解借款过程、用途等案件细节,近些年的民间借贷案件,部分地区的法院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目前珠海法院有此要求。

2、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

四、非必要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出庭的利弊

利:

1、增强诉求可信度:当事人作为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亲自陈述案件细节(如借款过程、侵权场景),可补充证据的不足,让法官更相信诉求的真实性;

2、影响自由裁量:若案件涉及法官自由裁量(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合同违约责任比例),当事人出庭可传递“重视案件”的信号,法官可能更倾向于支持其合理诉求;

3、避免信息偏差:律师对案件的了解源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出庭可直接回应法官的疑问,避免律师传递信息的偏差。

弊:

1、陈述失误:法律认知不足导致“自毁长城”

当事人通常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能说”,可能因无心之语直接搞砸案件,若当事人证据本就存在瑕疵,再因陈述失误“雪上加霜”,可能导致案件败诉。

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可能随口承认“借条是我写的,但钱没拿到”(实际是对方未转账),但若未提供转账记录,法官可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再如: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情绪激动说“我其实不想离婚”,但此前诉状中明确要求离婚,这种矛盾陈述会让法官质疑其诉求的真实性。2、情绪失控:对抗性引发“印象减分”

庭审是“理性对抗”的过程,但当事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容易因对方的反驳、法官的追问产生情绪波动。

例如:在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因对方否认侵权事实而拍桌、骂人,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官可能对其“非理性”产生负面印象;

再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能因对方指责其“违约”而哭骂,导致庭审中断,法官可能认为其“不尊重司法程序”,进而在自由裁量时倾向对方。

3、对质不利:缺乏经验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对方律师通常熟悉庭审技巧,会针对当事人的薄弱点追问,而当事人若未提前演练,可能无法有效应对。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对方律师可能问“你说货物有质量问题,为什么收货时不提出”,当事人若回答“我忘了”,会直接削弱“质量异议”的合理性;

4、自由裁量负面影响:表现不佳降低“诉求可信度”

若案件涉及法官自由裁量(如损害赔偿金额、违约责任比例),当事人的出庭表现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

例如: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若无法清晰陈述“受伤后的治疗过程”,法官可能认为其“诉求夸大”,从而降低赔偿金额;法官“更愿意相信当事人的话,但也会判别真假”——若当事人出庭时逻辑混乱、前后矛盾,法官可能认为其“不诚实”,进而在自由裁量时偏向对方。

五、实务建议

1、向律师确认案件是否必须“当事人出庭”;

2、如非必须当事人出庭的案件,建议告知律师详细的案件情况,律师代理出庭即可,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3、如是必须当事人出庭的案件或当事人欲参与庭审的,务必提前与律师演练,一般专业律师都会对当事人进行专业的“庭前辅导”,沟通出庭注意事项,如陈述重点(如只说事实,不说情绪)、沟通情绪控制方案(尤其离婚案)、应对追问的话术(如不清楚的问题可回答“需核实”),等等。

写在最后: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自您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案件那一刻起,您的律师即竭尽所能为您争取应有之利益。关于是否出庭事宜,因个案性质、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法律知识储备有所不同,往往会有不同的方案,建议咨询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与律师相互信任,充分、完美配合,才能把案件办得漂亮!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黄凯桦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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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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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电子邮箱:49453548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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