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超龄有退休金的,二是超龄没有退休金的。
超龄有退休金的,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个没有争议。
超龄没有退休金的,这个问题争议很大,各个地方的处理口径不同,有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有按劳动关系处理的,也有按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处理的。
原以为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会终结这个问题,因为按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倾向于按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处理。但正式条文出台后,不仅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个条文删除了,还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废止了,也就是超龄有退金的,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文废止了。
那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没有随着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而变得清晰,反而变得更加模糊和复杂。
其实,这个问题大家不必担心,并不是规则制定者遗漏了这个问题,而是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出台的前一天,也就是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而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时间是2025年9月1日。所以,这些时间节点绝不是巧合,而是规则制定者的通盘考虑。
在人社部的征求意见稿中,不再区分超龄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一律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作为区分标准,明确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大体的方向是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而是参照劳动关系分类保护,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按劳动关系予以保护,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类似于现在江苏省的政策口径。对于用工关系的终止也更加灵活,双方可以在用工协议中约定终止情形,而在劳动关系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情形是不允许约定的。
当然,现在还在征求意见当中,大家有意见赶紧提。大方向应该是没有问题,就看9月1日是不是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同步实施。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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