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管理制度,实施以下任一行为:1、为他人虚开(无真实交易或交易不实);2、为自己虚开(虚构业务);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
法律依据:《刑法》第205条第3款;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下称《2024解释》)第10条。
本罪侵犯国家税收安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核心在于防止税款流失。
无罪判例指引:潍坊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潍检税不诉〔2023〕12号):“虚开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危险性的,不构罪”;泰州中院(2023)苏12刑终89号判决:“无证据证明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不成立本罪”。
三)客观要件:五类虚开行为认定
《2024解释》第10条明确客观行为类型:
重点提示:挂靠开票行为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要求,否则仍可能构罪。
1、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自由刑
2、免责情形:温州市检不起诉决定书(温检刑不诉〔2024〕5号):“法定代表人未参与实际经营的,不追究刑责”
3、否定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为犯罪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重大立法转变:2024年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目的+结果”双要件:
《2024解释》第10条第2款:“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实务判例支持:(1)出罪案例: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强案(指导案例〔2018〕145号):“挂靠开票无骗税目的,不构罪”;辽宁高院(2023)辽刑终34号:“开票数量金额真实且无偷税故意的,不符合构成要件”;(2)入罪案例:四川宜宾中院(2024)川15刑终78号:“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款的故意系构罪前提”。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邯郸市检不起诉决定书(邯检不诉〔2024〕3号):“新司法解释施行前虚开税额5万元(旧标准构罪),按新标准不起诉”;上海二中院(2024)沪02刑终101号:“旧法认定有罪但新法不构罪的,改判无罪”。
1、虚进虚出处理:《2024解释》第11条第3款:“同一购销业务既虚开进项又虚开销项的,按较大数额认定”。判例:徐州中院(2023)苏03刑终256号(陈某案)“虚开进项500万+销项300万,按500万认定”。
2、非同一业务处理:分别计算进销项税额后累加。
竞合处理:南通中院(2024)苏06刑终45号:“利用虚开发票逃避消费税,以逃税罪论处”;最高法法官观点(滕伟《解释理解与适用》):“骗抵税款超过应纳税额部分,按虚开罪处理”。
牵连犯处理:西宁中院(2024)青01刑终62号(韩某案):“无骗税目的的受票行为,定非法购买发票罪”。
判例指引:天津杨某案(2024)津01刑终123号:虚开普通发票12亿元,判刑6年。法律依据:《刑法》第205条之一;《2024解释》第13条
实务要点:
1、税额与刑期折算:虚开税额每增加3000元或损失每增1500元,基准刑增加1个月。
2、禁止缓刑情形:(1)虚开税额≥30万元;(2)5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3)累计虚开≥5次
1、主观无骗税目的:最高检指导案例:“为融资、业绩增信等目的虚开,无税款损失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及时补救损失:《2024解释》第21条:“补缴税款并挽回损失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1、交易真实性审查:留存合同、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证据链
2、挂靠业务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要求
3、发票管理措施:建立“开票审批-交易验证-定期审计”内控机制
1、核心法律:《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2、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3、立案标准:《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公通字〔2022〕12号)第56条
4、税务规范:《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9号)
结语
2024年司法解释实施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已从"行为犯"转向"目的犯+结果犯",司法机关需重点审查骗抵税款目的与国家税款损失结果。企业应建立税务合规体系,避免"开票费""挂靠开票"等灰色操作,防范行刑双重法律风险。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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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会 员
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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