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仍属于二审审查范围,但是,我们时常在二审的法庭中看到,未上诉的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庭审,那么这种操作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三)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可见,刑事案件二审虽然对全案进行审查,但是未上诉的被告人并不必须参加庭审。
又问,虽然该规定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升司法效率,但是司法公正是否因此受影响?上诉被告人可以如何救济呢?
本律师认为:
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被告人不到庭,一则变相限制未上诉被告人参与权、陈述权、质证权、辩护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二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共同犯罪案件案件事实的查清以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工、作用大小及责任边界,这都需要通过庭审发问、质证实现。未上诉被告人不到庭,上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案件的争议事实通过庭审发问进一步查明和核实,可能导致法院仅依据书面证据作出认定,增加事实认定偏差的风险,可能影响法院对整体事实的判断,影响整案的定罪量刑。
实务建议:
共同犯罪案件,如需未上诉被告人到庭,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未上诉的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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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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