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入
近日,米哈游与拼多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最终判令拼多多赔偿100万元,较一审的35万元大幅提升。这份判决将游戏内元素整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使有关行为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
从“1元抢一万原石”的引流噱头,到法院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的双重定性,这起案件不仅是两家企业的权益之争,更划定了游戏IP保护的新边界,给互联网行业的营销合规敲响了警钟。
一、案件回顾
01 事情起因
2024年初,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多个短视频平台突然出现大量借用《原神》经典角色、游戏场景的推广视频,视频下方均挂载活动链接,并标有“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语。链接引导用户下载拼多多APP参与抽奖,而事实上无法通过抽奖获取《原神》游戏中的原石,仅能领取拼多多平台内的“娱乐补贴金”。
02 调查显示
这些视频实为拼多多方组织的商业推广。拼多多发布《原神》游戏主题任务,提供现成的游戏素材和固定话术以供博主制作视频,招募博主发布内容以为拼多多拉新引流。
03 造成后果
参与用户误以为米哈游与拼多多达成了官方合作,引发米哈游后续对拼多多提起诉讼。
二、判决解读
(此案裁判文书尚未公开,有关信息来自米哈游法务部发文)
01 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拼多多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判赔35万,后双方均上诉。
二审:维持虚假宣传认定,并新增拼多多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判令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
02 “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法院理由:拼多多对于不能提供“原石”这一游戏货币没有异议,其商品链接中“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与真实情况相违背。法院认定,其宣传行为利用了米哈游相关游戏元素的知名度,以获取玩家对拼多多的关注度,一定程度误导了消费者,并对米哈游造成流量损失。
律师解读: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虚假宣传的认定核心在于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案中“原石”作为《原神》中具有特定属性和价值的虚拟货币,其通过游戏运营与玩家认知形成强绑定,指向性明确。拼多多利用《原神》游戏素材,借助游戏用户基础进行引流,但其实际奖品“娱乐补贴金”与虚拟货币“原石”存在本质差异,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这一认定也提醒企业在促销活动中,需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
03 “仿冒混淆”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仿冒“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法院理由:二审法院认定,“原神”“原石”及相关《原神》游戏角色等标识结合的整体能够与《原神》游戏对应起来,该些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拼多多对“原神”“原石”等标识的整体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其与米哈游具有特定关联关系,构成仿冒混淆行为。
律师解读:这一认定的重要突破在于认可了游戏内多个元素结合形成的整体能够与游戏对应起来,作为“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从而受到反法保护的地位。在游戏行业中,单一元素可能难以单独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但当名称、虚拟货币、角色形象等元素共同出现时,会形成指向特定游戏的整体识别性。拼多多对这些元素的整体使用,客观上容易让公众产生两者存在关联的误认,这一认定为游戏IP的综合性保护提供了司法支持,也提示企业在使用他人IP相关元素时,需注意避免整体组合使用可能带来的混淆风险。
三、案件影响与律师合规建议
01 案件影响
本次判决将游戏非商标元素整体认定为受保护标识,并明确当平台作为活动组织者,需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非仅负第三方行为的间接责任,强化了平台对推广内容的审核义务。浙江高院的这次判决拓宽了游戏IP保护范围,警示了“蹭IP引流”的风险,未经授权使用他人IP元素可能同时触犯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律师合规建议
⚪IP授权:在《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外对他人IP(如游戏素材)的使用,务必要确认取得著作权、商标权等授权。
⚪宣传真实:促销内容需明确奖品属性,避免“片面描述”误导消费者(如本案若注明“非《原神》原石”可降低风险)。
⚪广告主审核:广告主需要对推广活动的素材、话术、跳转路径等做实质性审核,明确告知用户活动与第三方IP的关系,避免引起误导。
此次案件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对企业而言,合规经营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合法途径开展商业合作与推广,才能实现多方共赢。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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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个人背景: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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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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