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在传统婚姻制度中例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当夫妻感情淡薄又需保护各自经济利益时,夫妻关系中常会出现财产分割协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家庭感情伦理因素的衡量,还极又可能与离婚问题产生牵连。故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不仅需要遵守意思自治的合同精神,还要兼顾家庭伦理的情感底线。此外,为了防止一方反悔,维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建议在协议中不要涉及离婚事项,防止出现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涉及的因素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自然适用合同法律规则,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该协议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强烈的家庭感情伦理色彩,非合同规则单独可以调整,还需要适用婚姻法规。合同法与婚姻法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婚内财产分割的任务。
二 类型(Ⅰ)涉及离婚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出现在夫妻关系淡薄之后,夫妻双方在考虑财产利益,通过协商而产生,离婚的阴影如影随形。与之相应,在协议文本中一般会加入“为了离婚”“便于离婚”等惯常表达。此时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能会被认为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分割协议,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效果是在夫妻一方反悔的情况下,协议不生效,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按照协议分割,而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 类型(Ⅱ)不涉及离婚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主张双方采取口头形式约定了婚内财产的分割,对方又予以认可的,法院也会认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效。
四 结语: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内部协议,具有隐秘性,即使经过有权机关的确认,外人也难以查阅、知晓。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对债权人无效。但债权人如果知道该夫妻之间存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仍借款给夫妻一方,债权人则受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约束,其在法律效果上是以分割协议约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予以清偿。
附法条规定:
①《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②《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③《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⑤《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⑦《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⑧《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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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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