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辩护人经常会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提出应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作为认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的依据的观点。
检法则态度不一,有的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为依据的,也有以人民法院公告的名册为依据的,还有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名册为依据的。
这里补充两个规定:2002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200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以下合并简称“最高院规定”)。
其中关于鉴定的规定基本一脉相承,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即经法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在《人民法院报》予以公告,并据此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
虽然,司法机关采用《最高院规定》的情形相当普遍,根据《衔接意见》推进的行业自律在实务中也不在少数,
但是,从法律位阶上看,作为法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无疑是最高的,作为司法解释的《最高院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的《衔接意见》等均不得与之相悖。
然而,后两者的有关规定确实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因此,就目前而言,适用后两者来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缺乏明显的合法性基础。
回到本案,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为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其就属于最后一种,入选第二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名录库(截至本文发布,已公告三批入库名单)
作者认为,作为转型期间的知识产权鉴定,基于其行业自律性质,尚未形成成熟的规制机制,且鉴于下文介绍存在的乱象,其所作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审查时应当更加严格,必要时仅作参考。
02.鉴定依据
本案知识案鉴定意见书列明的鉴定依据有3个:《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T/CIPS 001-2022(2022年9月1日施行)、《知识产权鉴定通用规范》GASS-ZCJD 001-2022、《知识产权版权鉴定物像鉴定技术规范》GASS-ZCJD002-2022
《知识产权鉴定管理规范》属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于2022年7月28日发布的团体标准,规定了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依据、鉴定流程等通用标准。
其中,关于鉴定依据,应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其他可以参照的技术文档的顺序进行适用。
2025年5月12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发布消息,《知识产权鉴定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知识产权鉴定通用规范》GASS-ZCJD 001-2022、《知识产权版权鉴定物像鉴定技术规范》GASS-ZCJD002-2022则属于其内部标准。
作者认为,关于内部标准,在通过常规渠道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应当附录,本案就属于应当附录的情形。
03.鉴材鉴真
本案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最大的问题就是,作为鉴定材料的检材(涉嫌侵权物品)和部分样本(权利方正品)来源均存疑。
根据《鉴定意见》中鉴定材料的交接记载,侦查机关向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材料只有一个光盘,光盘的内容为相关检材和样本的图片。
检材和样本的图片分为包装盒图片、说明书图片和拼装完成的吉伍玩具实物图片3类。
但是,在案并无证据证实该光盘内相关图片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这就不得不怀疑其合法性。
而且利用照片进行鉴定,有点儿鹦鹉案中鉴定人拿着侦查机关提供的涉案鹦鹉照片,出具DNA分析报告,将涉案鹦鹉鉴定为小太阳鹦鹉,系野生保护动物的意味儿。
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内容,鉴定对象包括包装盒、说明书和实物(拼装后的玩具成品),而在案除了有两张查扣现场的包装箱图片(纸箱内有数个包装盒)和包装盒图片外,
无论是搜查笔录还是扣押清单,均未显示涉案扣押的积木玩具是否包含说明书和积木块实物,更没有相关的拼装完成后的实物。
也就是说,包装盒内是否含有积木块和说明书无法确定,无法排除空包装盒的可能。
这里补充一句,买过积木玩具的都清楚,一件积木玩具商品,包含包装盒、说明书和数量不等的几包积木块。
尽管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试图以笔录的形式,让嫌疑人供述扣押的包装盒应该属于成品,来“推定”包含说明书和积木块。
但是也有客观证据证实,工厂大量存在只代加配件,比如只生产工积木块的情形,而且查扣当天C厂李某并不在现场。
侦查机关只好甩出惯用大招——《工作情况》(可参考《情况说明》),大意是查扣的涉案物品包装盒内均包含说明书和积木块,并且对部分扣押积木玩具抽样,并在有监控条件的环境下进行拼装,然后进行拍照,后将照片作为检材提供给鉴定机构。
然而,侦查机关并未提供相关监控录像,无法证实扣押包装盒内是否包含说明书和积木块,也无法证实拼装的时间、地点、人员,更无法证实相关的拼装完成后的实物样貌以及拍照情况。
因此,检材图片与在案扣押的物品是否具有同一性存疑。
如果说检材出问题是实务中的常态,见怪不怪,但是样本出问题,辩护人还是第一次遇到,只能说是孤陋寡闻了。
一般而言,积木玩具一比一复刻,侵犯著作权毫无争议,而本案并非如此,细节之处做了些许改变。
然而,在拼装好的玩具实物图片对比中,辩护人却发现检材和样本有着多处明显的区别,足以构成实质性差异,于是,辩护人试想以此来推翻鉴定人作出的基本相同的鉴定意见。
但是,辩护人随后发现样本实物和样本包装盒图片,并不匹配!也就是说李逵的包装盒,拼出的实物却是李鬼。
权利人自己提供的样本都不匹配,反而是检材与李逵多了几分相似,真让人目瞪口呆、哭笑不得。
为了验证猜想,辩护人前往乐高官网查找该款玩具高清图片进行对比,更加印证了样本实物图片系李鬼。
正当辩护人为此发现兴奋不已时,检察机关的反应,却让人猝不及防:该款玩具创作完成时和正式发布时有所改进,不一致很正常。
但随后,就让侦查机关出具补侦情况说明。
先不说万能的情况说明能说明个啥,一个青蛙的包装里装的却是癞蛤蟆,然后却指控当事人生产的牛蛙与癞蛤蟆相似,涉嫌侵犯青蛙著作权,这逻辑,只能说检察官里面有高人呀
综上,检材和样本来源不明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好在,最后检察官己都不好意思了,将该款产品主动予以扣除,也算是实现了辩护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