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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同诈骗案的刑事控告、报案要点(以虚构名酒特许经营权为例)

免费 江安南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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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亲历几次报案和被报案进行总结:

一 为啥不给立案

——应当区分民商事欺骗和刑事诈骗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是法律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学术界存在“互斥说”“并行说”等争议,这里只说实务界相对能够达成共识的问题。

主观上,关键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诈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根本目的。事前行为人无履行民事义务的真实意图,或无履约行为,或明知无法履行(没有履行能力)仍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或事后把资金挥霍、转移,或拆东墙补西墙。

●民事欺诈:目的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仍有履行民事义务的意愿,或者在违约之后有不愿承担违约后果及赖账意图,但不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夸大商品性能促成交易,但仍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

客观上,是否对核心事实进行隐瞒或欺骗

刑事诈骗通常虚构核心事实(如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文件是伪造的、签约主体的身份是虚假的),欺骗行为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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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多涉及次要事实或局部隐瞒(如隐瞒商品瑕疵,但交易本身真实),尚未达到完全剥夺交易相对方判断能力的程度,相对方具有一定自主选择空间。

二 怎样理解合同

——合同诈骗的合同不局限于书面合同

合同的形式,不仅包括书面合同,还有以电子方式(微信记录等)体现的双方合意

《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并未限定书面合同。并且,刑事案件更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合同的经济活动属性,而非形式要求。

《民法典》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如电子数据、行为默示等),只要能够体现双方达成了合意,就是合同。

因此,关于合同的形式,刑法和民法的定义是一致的,即具备民事合同的基本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然,如果是单纯的口头合同,会面临难以证明的风险。

订约的次数,不仅包括一开始达成的合同,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达成的新的合意

也就是说,如果起初有一些履行合同行为,比如先履行小金额、履行一些次要合同(条款),但实际上是为了“掩人耳目”“放长线钓大鱼”,在后续的补充合同或者履约过程中,骗取大额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 如何进行控告?

——经济案件立案的流程并非一蹴而就

详见下面的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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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能否同意调解?

——警惕对方缓兵拖延之计

启动控告报案后,对方可能会采取怎样的策略,需要提前进行分析预判。

比如“缓兵之计”——虽然表态愿意协商调解,但是迟迟拿不出实质性的、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又比如“釜底抽薪之计”——表态愿意调解和还款,但前提要签订一个协议,承认是经济纠纷不是诈骗案件,或者要求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

又或者“反客为主之计”——反向指责、控告、投诉,意图“把水搅浑”,把单方责任说成双方都有责任,并给控告人施加压力等等。

所以,对方是否具有调解还款的真实意愿和诚意,应当从以下三点来判断(对于其他民商事调解,也可以参考这个分析框架):

1 ●主要的判断标准——对方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立竿见影的解决方案

例如:虽然一时间无法全部归还诈骗金额,但是可以先归还相当的比例,剩余款项提供了权属清晰的担保物或者信用良好的保证人。

反面的例子就是虽然表态愿意返还,但是款项没有着落,或者抵账的财物价值虚高、严重“注水”(比如贵州的一套房产,价值较低,或者没有产权,或者变现困难);或者仅仅愿意支付很小比例的款项,对于剩余的还款只能说“请再给他一个机会”,而他的信用实际上已经破产。

2 ●主要的判断标准——对方是在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还是在解决被报案的问题

所谓协商调解,应当聚焦于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也就是先确定金额,再确定还款方式。至于法律、证据、定性、过错等问题,双方通常各执己见,无法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而是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3 ●次要的判断标准——对方是否回避当面、直接进行沟通

委托他人进行协商,常发生在签约或者合同纠纷之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协商成功与否,只涉及经济利益,并不涉及当事人本人的自由权利。但是在刑事报案中,愿意当面、直接沟通,是调解和悔改意愿的重要体现。当然,如果他人能够代表本人,并提出符合前面说的主要标准的调解方案,那么也能够认定其具有真实意愿和诚意。

作者:江安南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律通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江安南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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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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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纪检委员、刑事与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专业领域:刑法、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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