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恋爱时甜甜蜜蜜送房子,离婚时却为了房产撕破脸皮。最近收到不少咨询:男方婚前买的房子,恋爱时为表达爱意主动承诺婚后加女方名字,或是直接赠与过户。结果婚姻没熬过几年,感情就破裂了,双方为了房产所有权闹上法庭。男方觉得这是骗婚陷阱,女方认为不能反悔。这种掺杂感情又涉及财产的纠纷,法院到底会怎么判?
如果离婚时已经转移登记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除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或给予方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房产所有权判给受赠方。
当然,受赠方的权益也会得到保护,法院会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样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给予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房产所有权原本属于给予方,只是基于结婚的需要,才登记为共有或者一方所有。因此当婚姻关系消灭,基本原则就是物归原主。
如果离婚时没有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子所有权归谁?根据新规,即便房屋没有过户,另一方也可以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实践中,由于物权没有变动,物权还是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所以总体上还是应有利于登记的物权权利人。
日前,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
男方为了表达爱意将自己婚前的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两人约定,女方享有房屋50%的份额,可不到两年双方便走向离婚。女方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男方按照之前约定将房屋的50%份额,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50%向其支付折价款。依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最终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按照房屋市场价的约20%向女方支付折价款。
可以看出,新规出台法院后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涉及到财产利益时,建议不要感情用事,专业的问题还是多咨询律师,才能更好保障自身利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福州律师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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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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