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是全球禁毒力度最大的国家之一,也是管制麻精药品品种和种类最多的国家。根据2025年版《药用类麻醉药品目录》《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我国已经列管了524种毒品及3大类物质(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尼秦类物质)。基于此,有的物质,在我国被列管为麻精药品,但在外国没有被列管为麻精药品;在我国被认定为毒品,但在外国不是毒品;吸食某种物质的行为在我国是吸毒行为但在外国不是吸毒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比如抽大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持续加大,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士进入中国旅游、出差或者探亲等,不可避免会包括两类外国人,一类是吸食某种物质在外国系合法行为但在我国是吸毒行为的外国人,比如在大麻合法化的国家经常抽大麻的外国人;另一类是吸食某种物质在外国系吸毒行为在我国也是吸毒行为的外国人,比如吸食海洛因、冰毒等全球公认毒品的外国人。这两类外国人来到中国,没有在中国吸毒,但在他们的毛发中检出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我国办案机关能处罚吗?
首先,我国是法治国家,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故对上述情形,办案机关能否处罚,还是要看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有无赋予办案机关这个职责和权力。
通常来说,一个国家的行政执法权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这个国家的领域边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安机关仅能处罚我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吸毒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国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不负责外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外国人在外国吸食某种物质的行为,如果依照所在国法律,该行为是合法行为,该外国人来到中国,也没有在中国吸食该种物质或者有其他吸毒行为,虽然其毛发中检出该物质成分(系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但不建议办案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该行为是吸毒行为,进而对该外国人予以处罚。如上所述,这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且我国办案机关凭什么处罚外国人在自己国家进行的合法行为。
外国人在外国吸食某种物质的行为,如果依照所在国法律,该行为是吸毒行为,该外国人来到中国,没有在中国吸食该种物质,虽然其毛发中检出该物质成分系我国管制的麻精药品成分,也不建议办案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该行为是吸毒行为,进而对该外国人予以处罚,如上所述,这也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且人家是外国国籍,属人原则不能适用;又没有在中国吸毒,属地原则也不能适用。他人的孩子在自己家犯错,不能因为孩子来我们家串门,就代替孩子的家长惩罚孩子。
但是个别办案机关认为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的头发检出了毒品成分,依照《关于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吸毒行为就其行为特性而言是一种持续状态,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之规定,认定该外国人吸毒并予以处罚。
事实上,依照立法法有关规定,上述批复的法律效力明显低于法律,且无论对该批复如何理解,对吸毒行为的管辖范围均不能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初78号判例,上海某派出所查获一名墨西哥人,在其尿液中检出THC成分,以吸毒为由处罚了该墨西哥人。墨西哥人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墨西哥服用了含有THC的医用大麻二酚油(CBD油),没有在中国吸毒。法院最终以派出所不能举证证明墨西哥人在中国有吸毒行为为由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所有国家主权平等,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具体表现为,一国法律和执法权的效力通常限于其领土范围。依照该规则,我国办案机关不能处罚外国人在自己母国发生的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吸毒行为)。
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违法犯罪行为通常由行为发生地国管辖,除非存在特殊例外(属人管辖或者保护性管辖等)。依照该规则,外国人在自己国家进行的吸毒行为应当由自己国家有关部门管辖和处理,且外国人的国籍不是中国国籍,属人原则管辖无法适用;外国人在自己国家的吸毒行为没有危害中国利益,我国办案机关不宜介入。
虽然国际禁毒公约鼓励国际合作,但未授权一国对另一国境内的吸毒行为直接执法。
司法实践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上述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呢?这类行政处罚决定书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
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上述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立了一个规则:外国人在自己国家吸食某种物质的行为,依据自己国家法律无论该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吸毒行为,只要我国法律认定该行为是吸毒行为,我国办案机关就有权予以处罚。
如果该规则被外国人普遍获悉,至少上述两类外国人就会质疑该规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两类人保守估计几千万是有的,全球抽大麻的外国人就有几千万。
这两类人就要考虑是否还要来中国,因为来中国就有可能会被处罚。即使他们有胆量来中国,笔者相信他们也会避开做出类似行政处罚决定的个别地区。
最后,笔者相信,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使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维持,不会通过法院司法审查的,上述判例就是例证,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自己国家吸食某种物质的行为,依据自己国家法律无论该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吸毒行为,我国办案机关不能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该行为是吸毒行为,进而予以行政处罚。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通不过法院司法审查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王红兵毒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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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社会职务丨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丨毒品犯罪辩护
执业19年,至今办理了100多起毒品犯罪案件,发表近200篇原创毒辩文章,著有《毒品案件技术辩护》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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