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本系列为《艺人经纪合同》核心条款提示系列。
旨在针对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时,核心条款的内容约定要点及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系统性梳理,为双方提供兼具法律合规性与实务操作性的指引与提示,助力规避合作风险、明晰权利义务边界。
首部
首部作为《艺人经纪合同》的基础构成部分,是明确合同各方主体身份及核心联络信息的法定要素。
鉴于艺人经纪关系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事属性,既涉及艺人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授权使用,又关联演艺报酬分配、商业资源开发等经济利益安排,且艺人作为公众人物的社会关注度可能引发合同履行的舆论影响,在签约阶段即通过首部条款对各方基础信息进行全面、固定化记载,是确保合同相对性清晰、履行过程可追溯、争议发生时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的前提。
其核心功能不仅在于“身份确认”,更在于为全周期经纪事务(如行程对接、文件送达、权益主张)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依据。
条款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艺人方
姓名、艺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QQ号。
2.紧急联系人
姓名,电话。
用于艺人失联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络。
3.经纪公司方
公司名称、住所地、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4.负责人/联系人
包括艺人方、经纪公司方在内的,合同各方的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QQ号。
列明上述内容的原因在于:
1.艺人艺名虽可能被公众所熟知,但在签署经纪合同时,艺名并不能真实指向艺人本人这一法律主体。能够有效指明艺人本人这一主体的,是身份证上的艺人真实姓名。
因此,不论是艺人的身份证姓名,还是艺人的艺名,均应在合同首部列明。
2.出于对艺人工作性质的考虑,艺人一般并不会在户籍地居住,而是会在方便与经纪公司联系、方便工作的城市租住或者购买房屋居住。因此,艺人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
所以,合同首部中有必要列明艺人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址。
从经纪公司的角度来讲,一方面,可以掌握艺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另一方面,在争议发生时,即便艺人搬离合同列明的住址,经纪公司也可以通过艺人的户籍地向其送达相关文件。
3.经纪公司虽作为合同一方与艺人签署经纪合同,但实务中,负责与艺人接洽经纪、演艺事务的负责人/联系人,并非一定是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合同首部中,应当列明相应的负责人/联系人。
从艺人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这可以将经纪工作的负责人具体化,另一方面,该负责人/联系人在经纪合同履行期间所作出的行为、表述、意思表示等,可以视为经纪公司的履行行为,以防止经纪公司以某人非合同履行人员为由,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或者不合理的意思表示进行抗辩。
首发:微信公众号“寓律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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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美国加州律师
专业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
1.行业方向:娱乐法、建设工程、私募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婚姻家事、涉外等
2.法律方向:合同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婚姻法、金融法等
3.争议解决:诉讼、仲裁、涉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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