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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恰当的签认,就像“网恋翻车”

免费 赖建东 时长/课时:10分钟/0.23课时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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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老刘的案件重审一审开庭。

他远在武汉的妻子,由于疫情封城的原因,没能前来开庭。三年来,她只看过自己的丈夫两面,都是在开庭的时候。

早在疫情开始前,这个家庭已经不堪重负了。家里突然没了经济支柱,一个家庭主妇摇身一变成为了两个小孩、四个老人的全部依靠。从武汉往返广州的高铁票都是一笔不小负担。

01

一切都从3年前的那个夏天开始,因为没有收到的一批成人漫画书,老刘被抓到广州,送进了看守所。

老刘下单买了一批成人漫画书,但迟迟没有收到货物。有一天,办案人员找到老刘,他的那批书已经被办案人员扣留了。办案人员拿给他,办案人员对这些成人漫画书拍了六张图片:一张是警方扣押的这批书籍的整体照片,照片上可以看出是一堆书;两张是这批货物中十二个破碎纸箱的照片;还有三张是其中三本成人漫画书的照片。

办案人员要他在照片上签“这是我从XXX那里购买的成人漫画书的包装纸箱外观。”“这些是我购买的成人漫画书。”

你这也就一年半载的刑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经过一番思想教育后,老刘配合办案人员,签认了。

在我见过那么多的当事人中,老刘无疑是一个非常实诚、极度实诚的人,这么实诚、坦白的人,本以为应能得到宽大处理。然而,并没有。这些书超过了1000本,再怎么宽大处理,也都得判处十年以上。

02

辨认是对事实回忆的过程,它必须符合记忆的规律,得有签认的认知基础,不然,这样的签认,你信吗?科学吗?

试想,假如我在淘宝上买了一大堆书,东西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仅凭几张照片,我肯定是无法确认这样的包装,就是我买的那些东西的包装,更无法确认照片里堆在一起的那一堆书,全部、每一本都是我购买的。

所以,我很好奇,老刘是怎么知道,这么一大堆书,就是他买的呢?都是他买的呢?

问:你看过这些书的实物吗?

答:没有,办案人员给我六张照片。

问:你怎么确定是你的?

答:办案人员说是我没有收到的那一批。

问:这里面有部分是别人的,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

问:通过照片,你看得出这一堆书有多少本吗?

答:不知道。

问:你知道供货商会分几个箱子、什么箱子发货给你吗?

答:不知道啊。

问:通过照片,你能确定这一堆书每一本都是成人漫画书吗?

答:办案人员说都是成人漫画书。

问:你知不知道,这一堆书里面有人出来认领了?

答:不知道。

问:那你为什么签认说这些都是你购买的成人漫画书?

答:我当时觉得都是成人漫画书,看着有点像我买的,办案人员说都是我的,让我签认,说坦白从宽,我就照着他念的话写下来了。

问:那你怎么知道,照片中的这一堆书全部都是你购买的成人漫画书呢?

答:是啊,我怎么知道这些就是我的。

问到这里,老刘直接哭晕在看守所。

这是一个很“认罪过度”的感人故事,老刘把这六张照片内的所有书,不论是不是他的、不论有多少本、不论是否全是成人漫画书、不论还有没有其他人的,都大包大揽签认“这些是我购买的成人漫画书”。辩护律师审查证据发现,除了老刘自己,没有适格的证据证明他是货主。而且,里面有一些不是成人漫画书,有一些已经有人出来认领,剩下的还超过1000本,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一审法院也爽快地判了10年。

我告诉他,如果重审还维持,那你就只能好好坐牢改造吧,我会告诉其他人,让大家吸取你的教训。

03

老刘从来没有说谎,但事实上作了对自己不利的“伪证”。他签认的都是他别人告诉他的,违背了记忆规律,没有认知基础。这样的签认不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还可能误导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让事实真相成谜。

让犯罪嫌疑人签认,几乎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经的办案程序。每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几乎都会将相关的物证照片、书证等拿给犯罪嫌疑人,让他签认。签认的材料一直被认为是非常关键的定罪材料。

但是,犯罪嫌疑人哪里知道要怎么签认呢,为了让签认内容符合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办案人员“手把手”教犯罪嫌疑人签认内容的情况。而犯罪嫌疑人哪里能辨认出来签认内容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有多大。

于是,各种尴尬乱象就经常发生了。

在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办案人员将涉案公司的销售记录全部打印出来拿给犯罪嫌疑人签认,要求张某签上“以上销售记录就是我销售侵犯XXX、XXX商标的产品的销售记录,总额180万元。”

张某很不情愿,“公司这些年卖的东西很多、很杂,哪些侵犯商标、侵犯谁的商标,并不清楚。销售记录只是表格,里面不全是侵权产品,我不知道具体的产品有哪些,时间太久了。而且销售记录反映的。还有一些刷单的情况,所以,我不知道有哪些是真实卖出去的侵权产品……”

“签吧,没关系的,因为最后侵不侵权是法院定的。”在办案人员恩威并施、耐心教育的情况下,张某还是配合签认了。

尴尬的是,法院审查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数额只有70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签认材料,是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重要依据,哪有先认罪,再让法院审查还你清白的道理。

很多情况下,签认材料是不够客观的,甚至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是否侵权、是否犯罪、犯罪金额提前定性,这样的签认是没有意义的。

04

不科学的签认,对办案人员来说,只是例行公事,而对当事人来说,则是定罪的枷锁。

时间回到1998年2月的一天,警方接到报案,在某地果林内发现一具无名男尸,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一双鞋子。由于侦查技术限制,该案一直悬而未决。因为偶然的原因,张某、周某被抓获,是该故意杀人案的重大作案嫌疑人。

办案人员对张某、周某进行讯问,两人也如实交代,确实在20年前,曾在某地果林杀害过一个无名氏,但所描述被害人无名氏的特征,与在案这起案件被害人尸检报告所显示特征,有较大出入。

为将张某、周某所供述的杀人事实与卷宗所载杀人事实联系起来,办案人员让张某、周某对现场发现的鞋子进行签认。

张某签认:“这是我和周某于1998年春节前后在XXX果林里将一名湖南籍砍死时,我丢在现场的鞋子。”

周某也签认:“这是我和张某于1998年春节前后在XXX果林里将一名湖南籍砍死时,张某脱掉丢弃在现场的鞋子。”

20年前某一天自己穿什么样的鞋子,你还想得起来吗?几乎是想不起来的。

如果说,因为事情重大,张某想起20年前那一天自己穿的鞋子,能准确辨认出来,勉强可以接受。但是,周某辨认出来20年前案发当天别人(同案人张某)穿的鞋子,这是违反常人记忆能力的,不科学的。在法庭上,他也当庭表示不能确定。

刻意让证据太完善,反而显得证据不够科学、不够客观、不够可信。此举虽然提高了破案效率、定罪的可能,但也增加了冤假错案的可能。

例如,在张辉、张高平案件中,两人还曾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准确“带领”办案人员指认了自己作案的案发现场具体位置。能准确“带领”办案人员指认案发现场的笔录资料,就是认定张辉、张高平构成犯罪的重要罪证。但最终,却被发现,这是一个冤案。

那他们是怎么指认的自己行凶现场?

05

在办案中经常发现,案卷材料把犯罪嫌疑人塑造得接近完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很多非常优秀的品质:

超强的记忆能力,轻易想起自己和别人十几年前某一天穿的衣服、鞋袜;

扎实的法律功底,能够快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及犯罪金额是多少;

自觉的认罪态度,将未经审判认定的数额一概自认为犯罪数额,甚至未实施的犯罪都包揽在自己身上;

无畏大包揽精神,将别人的犯罪数额揽在自己身上,将别人的犯罪事实包揽在自己身上。

这就很容易造成“网恋翻车”现象,“真人”相差太远,既没有超强记忆能力,根本不懂法律,认罪态度也一般,更没有大包大揽的牺牲精神。

没有律师临场监督的审讯、要求签认固定证据的取证模式,难以避免这些情况。

首发:微信公众号“宋氏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赖建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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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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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在《法治论坛》、《行政与法》、《广东律师》、《广州律师》、《深圳律师》等杂志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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