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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浅谈《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

免费 李世清 时长/课时:19分钟/0.41课时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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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于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共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该法正式出台,确实是在为民营经济撑腰,于是在民营企业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国家对于民营经济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法律高度,于是很多民营经济人士认为民营经济终于可以和国有经济同起同坐了,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撑腰,对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2025年8月8日,最高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要求从五个方面提出司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具体举措,旨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国对于民营经济保护最早散见于一些政策文件中,后来在我国宪法中予以专门的规定,但始终没有专门出台一部保障民营经济的法律。全国人大结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现状、遇到的问题等,专门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故我国对于民营经济保护终于做到了有法可依。

该法的亮点很多,鉴于笔者不从事民营经济经营,所以对于投融资、科技创新等不再做更多的解读。笔者结合自己的专业结合本法相关规定,简单谈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

当前民营经济为社会贡献了“12345”,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民营企业的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社会聚集的焦点,民营经济的数量之多、为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之多,已经远远超过国有经济,民营经济成为发展最迅猛、最活跃的经济实体。故该法第三条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但是民营企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却面临着巨大的问题,尤其是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国打掉了大量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但大不多数的犯罪集团(团伙)都是以民营经济组织的形式出现,好像民营企业和黑恶势力划上了等号。其实并不是这样,而是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存在一定的违法之处,但违法行为不注意规避,最终就酿成了刑事犯罪。所以,对于民营企业保护不仅仅要在投融资和创新发展上进行帮扶,更要致力于让民营企业规避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在民事诉讼期间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

其实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文件和政策旨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比如要求行政、司法机关打造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于是行政、司法机关在办事窗口专门安排“民营企业绿色通道”等,同时我国前几年曾大力推进企业合规制度,这些都是保护民营经济的重要举措。但是企业合规制度无疾而终,而且大量民营企业发生纠纷之后并未看到行政、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优待”,我国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和制度根本无法落实到实处。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并不会因为是民营企业而合理采取法律措施和手段,相反该查封、冻结和扣押的,一律查扣冻,绝不手软;对于企业负责人,该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一律刑拘和批准逮捕,尤其目前引发业界广泛讨论的“远洋捕捞”案件更是对民营经济的打击和摧毁。所以,一边是要求大力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另一边却是在大肆破坏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司法机关虽然将民营企业绿色通道的牌子摆上了,但真正能够走绿色通道并不一定是民营企业。总之,当前在司法领域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很不到位,尤其是很多民营企业家因轻罪涉刑就要采取羁押,一旦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企业马上就要面临倒闭,比如员工辞职,上下游违约等。如果不采取羁押型强制措施,也许民营企业还可以继续发展。故法司法实践中对于民营经济不但没有保护,相反对于民营经济大肆打击,比如笔者办理的案件,一个民营企业负责人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并不是站在对民营企业帮扶的角度让民营企业负责人改过自新,相反利用对民营企业侦查的时机对民营企业涉及其他业务进行调查,比如招投标问题、税票问题、贷款融资问题,等等,侦查机关的目的就是扩大战果,一是可以彰显司法机关办案的水平之高,二是查处民营企业大量的违法犯罪问题。但是民营企业很多问题并不一定的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司法机关介入导致案件爆发,比如骗取贷款罪,当前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都和金融机构一起制作虚假流水、签到虚假合同等,目的就是将款项先贷出来再说。在贷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对于贷款存在问题清楚,如果司法机关不介入调查,企业可以正常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偿还借款;一旦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尤其是将企业的负责人一抓,企业马上就要瘫痪,一旦无法正常经营,企业资金链马上就要紧张,所以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开始起诉或者向公安控告骗取贷款罪,所以很多时候民营企业的罪行并不是自始存在的,而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形成的!

所以,要真正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切实在法律上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具体如下: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该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实践中民营企业经营经常遭到职能部门的不当干扰,很多地方招商引资时企业还没有正式投产,各种部门纷纷上门来,不但没有送来政策支持,相反是对企业吃拿卡要,这被戏称为“开门招商、关门打狗”。民营企业根本无法开展经营就已经被迫停产,因为企业无暇应付职能部门。所以,这不但没有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反而将民营企业当成唐僧肉。我国以法律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执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影响,要求行政机关及时解决民营经济组织的问题,这为行政机关打造营商环境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民营企业可以据此作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法律依据!

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同等原则实施。对违法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本条规定的宗旨还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切实结合民营经济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罚。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天价罚款,从法律上看确实应该按照这样的标准去处罚,但行政执法不仅要考虑合法性,还要考虑合理性。如果不靠考虑合理性而是机械执行法律,则属于“机械执法”,不但无法起到处罚的效果,反而会导致民营企业无法承受被迫倒下,同时会引起社会舆论。

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该条规定是基于当前网络上有很多以打假为名的恶意举报者,故意将小问题大肆炒作,甚至利用网络曝光。举报者为了牟取利益不顾民营企业死活,甚至对民营企业大肆敲诈、联合敲诈等。但很多时候我们的职能部门不去调查事实真相,对于投诉就受理,结果导致民营企业不堪重负,而恶意举报者乘机变本加厉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而我们的职能部门不但没有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反而以不处理就会被投诉渎职、不作为为由纵容恶意举报者对民营企业实施迫害。该条出台的目的是让职能部门真正成为民营企业的亲娘舅,切实做到严管厚爱,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对于恶意举报者和敲诈者必须进行法律制裁,绝不姑息!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涉案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司法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经常需要对财产采取查扣冻措施,但司法实践中查扣冻的乱象非常严重。民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或者财产抵押贷款等,一旦资金被冻结或财产被查封,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更为严重的的司法实践中“超标的”查扣冻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因为资产被采取措施而最终走向倒闭。所以,本条要求对民营企业财产采取查扣冻措施时要依法进行,要创新查扣冻的思路和措施,能够“活封”就避免“死冻”,让民营企业能够正常开展经营,不能因为法律纠纷就将企业干倒闭。当然,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民营企业打着营商环境的名义进行逃废债,将大量资产转移,导致债权人无法执行,真正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而真正的违法者却头顶着民营企业家的光环充当老赖,住豪宅、开豪车,对于这样的情况坚决不允许,必须要依法办案,对于民营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必须要依法执行,否则就是对法律正义的亵渎!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遵守法律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当前我国鼓励民营企业创新,但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对于法律边界不明确,比如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到底是正常的中介贷款服务还是非法融资活动,到底是正常的银行贷款还是骗取贷款等,这些纠纷本身就缘于民商事领域,却很容易被上升为刑事犯罪。公安司法机关之所以热衷于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就是因为经济犯罪涉及到资金,司法实践中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件很多,很多人在民事案件无法维权的情况下直接改为刑事控告,对此需要高度重视。因为一旦认定为经济犯罪,民营企业负责人就可能面临着刑事追诉,民营企业负责人是民营企业的灵魂,一旦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刑,民营企业随时就要倒闭,实践中“打击一个人,干掉一个企业”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一定要坚持法秩序统一原理,能够用民事手段解决的问题,绝对不要上升为刑事犯罪,尤其针对民营企业立案后,如果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果断作出不起诉,人民法院要勇敢作出无罪判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民营企业。如果将案件酿成“挂案”,民营企业在招投标、投融资等方面的优势就会丧失,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下民营企业很容易被诉讼拖死。该法明确禁止行政和司法手段干扰企业的经济纠纷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千万不能立案调查!

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国家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机关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这是围绕当前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远洋捕捞”专门出台的条款,对于“远洋捕捞”网上报道的很多,最近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组织的“第六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会上大量专家学者、律师等围绕“远洋捕捞”的趋利性、违法性和危害性纷纷发言,对于这种严重违法、侵犯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执法方式必须坚决杜绝,必须禁止为了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异地执法。

综上,该法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如何将该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合理衔接才是最为关键的。我国出台了大量法律,但是很多法律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得到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笔者有幸看到了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但是最高检、公安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并未出台意见落实对该法的执行,虽然各个部门都在召开会议学习民营经济促进法,会议上提出要切实保障该法的顺利实施,但切实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和民营经济人士的合法利却益任重道远,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对于民营经济的保障还非常不到位,该法能否作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许还需要全国人大大力宣传,只有将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利益作为执法司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真正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将该法贯彻执行!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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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李世清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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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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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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