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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后受贿的类型与认定:法释〔2000〕21号、2003年《纪要》、2007年两高《意见》与2016年两高《解释》事后受贿规定适用

免费 任学强 时长/课时:5分钟/0.12课时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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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局长职务被免后,因在职期间为朋友提供了关照,朋友送现金三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答案并非显而易见。事后收受财务因受托人(公务人员)职务变动的阶段不同,是否认定为受贿,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事前是否存在“事后收受财产的约定”等因素。所以,事后受贿的类型多样,构成受贿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在此本文予以梳理,供律师朋友参考。

一 事后受贿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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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受贿类型是依据公务人员职务变化不同阶段而进行的划分。类型Ⅰ与类型Ⅱ的内容明确,易于理解,而类型Ⅲ则较为复杂,比如被免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理解为离职?按照常理,免职虽未退休可以理解为离职。但对于退居二线人员是否属于离职状态则存在争议,倾向性的观点认为不属于离职状态。

二 类型(Ⅰ)在职期间的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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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公务人员在职期间事后收受财务构成受贿的规定较为宽松,不管事前相关人员对在职公务人员是否存在请托,只要公务人员收受财务,且收受财务与其以前履职行为相关就可以认定为受贿。

三 类型(Ⅱ)离休与退休的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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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Ⅰ)相比,类型(Ⅱ)的构罪条件较为严格,在类型(Ⅰ)基础上增加了请托人对公务人员有“请托事项”,以及双方在谋利前或谋利后“对事后收受财务存在约定”等两个因素,才能认定为受贿。

四 类型(Ⅲ)离职未退休的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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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的规定”。此外,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与法释〔2000〕21号文件相同的规定。因此,离职人员事后收受财务构成受贿的要件与离退休人员事后受贿构成要件一致。

五 结语: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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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务,如果与在职期间收受的财务具有连续性,事后收受财产构成受贿。此类受贿的认定逻辑与前述类型(Ⅰ)与类型(Ⅱ)类型受贿的认定有所不同,此类事后收受财务因与之前收受财务具有连续性,因在职期间的受贿性质而认定事后收受财务为受贿。

附法条规定:

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②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3年《纪要》)第3条第4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行为的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精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③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2007年《意见》)第10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④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16年《解释》)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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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任学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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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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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博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2008 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致力于“公司治理与犯罪预防”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工作

  主要办理股东知情权、股东出资、增资,股权转让,公司高管侵权等诉讼案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议的制定、修改等非诉案件

  刑事辩护代表性案例:温州永嘉滴滴司机李某故意杀人案,武汉某上市公司鄂尔多斯经理部张某故意杀人案,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重大责任事故案,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总裁助理职务侵占案,以及广东惠州微信茶叶诈骗案等重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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