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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批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律师详解37天黄金救援期

免费 柳向 时长/课时:13分钟/0.29课时 1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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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涉嫌刑事案件,批准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定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程序上,公安机关拘留后一般3日内、最长30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这就是"黄金37天"的由来。

本文要点速览

  • 批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及"应当逮捕"的特殊情形

  • 从刑事拘留到批捕决定的完整时间线与流程

  •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常见情形

  • 批捕前律师能做的关键工作(会见、提交不予批捕意见)

  • 家属在批捕阶段的高频疑问解答

一、什么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至第92条,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的诉讼活动。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持续羁押,后续取保候审的难度明显增大。因此,批捕前的37天是刑事辩护中最重要的"黄金救援期"

在上海,批准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机关:公安、海关缉私等侦查机关只能"提请"逮捕,是否批准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对应的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9条)。

二、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

根据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第81条,批准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要件

法律要求

实务审查要点

证据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证据需证明犯罪事实系嫌疑人所为,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但需基本印证

刑罚要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结合罪名法定刑与涉案情节,判断是否会判有期徒刑以上

危险性要件

取保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是否可能实施新犯罪、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报复被害人、企图自杀或逃跑

应当逮捕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第4款):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

  4.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强调的是: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即便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如拘役)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依法也可以不批准逮捕。这正是律师在批捕阶段提出"无逮捕必要性"意见的法律空间。

三、批准逮捕的完整程序与时间线

(一)从拘留到批捕的法定时间线

阶段

法定期限

关键动作

刑事拘留

一般3日内提请批捕

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特殊延长

可延长1至4日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延长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可延长至30日

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提请期限

检察院审查

收到后7日内决定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

合计(黄金期)

最长37天

拘留30天 + 审查7天

(二)批捕审查的具体流程

1. 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7条)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检察院审查(《刑事诉讼法》第8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是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的法定通道。

3. 作出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

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检察长作出,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审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 执行与告知(《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3条)

  • 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

  • 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 救济程序(《刑事诉讼法》第92条)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5条)

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律师可以据此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已被批捕的当事人继续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四、哪些情形检察院会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结合上海地区检察实务,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三类情形: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基本印证,或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合法性存疑;

  2. 无社会危险性不捕(无逮捕必要):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轻刑,且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工作、已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3. 不构成犯罪不捕: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出罪事由。

实务提示:在上海的诈骗类、经济类、涉企案件中,"退赃退赔 + 取得谅解 + 认罪认罚 + 固定居所"的组合,是争取"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高频有效路径。

五、批捕阶段家属和律师分别能做什么?

家属可以做的:

  1. 确认羁押场所(拘留通知书会载明看守所名称)和办案单位;

  2. 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刑事案件批捕前家属不能会见,只有律师可以会见;

  3. 配合律师准备家庭情况证明、工作证明、退赃退赔资金等争取不捕的材料;

  4. 不盲目"找关系"、不擅自联系被害人,一切沟通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律师在批捕前37天内的核心工作:

  1. 第一时间会见:了解案情与讯问情况,提供法律辅导,防止不利供述;

  2.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在提请批捕前争取取保,直接阻断批捕程序;

  3. 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要求检察院听取辩护意见;

  4. 围绕三要件抗辩:从证据不足、刑罚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三个维度逐一论证;

  5. 协助退赃退赔、促成谅解:为"无逮捕必要"提供事实支撑;

  6. 监督程序合法性:发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控告申诉。

六、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批捕了就一定会被判刑?

不是。批捕的审查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低于定罪标准。批捕后仍可能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最终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但批捕确实意味着案件进入较深程序,须高度重视。

误区二:37天到了人就一定会放出来?

不一定。37天是"拘留+批捕审查"的最长期限,期限届满的法定结果是检察院必须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不批捕的立即释放(可能转取保候审);批准逮捕的,则继续羁押。所谓"37天放人"仅指不批捕的情形。

误区三:请律师要等批捕之后才有用?

恰恰相反。批捕前是辩护介入价值最大的窗口期:一旦批捕,后续取保和不起诉的难度都会上升。黄金37天内律师会见、提交意见、促成退赔谅解的每一项工作,都直接影响批捕决定。

七、常见问题

问:家人在上海被刑事拘留,怎么知道会不会被批捕?

答:拘留通知书会载明涉嫌罪名、羁押场所和办案单位。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3至7日内提请批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30日内提请。建议家属在收到拘留通知书后48小时内委托律师会见,律师会见后即可对批捕风险作出专业评估。

问:批准逮捕是不是说明证据已经很充分了?

答:不是。批捕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明显低于起诉和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实践中,批捕阶段证据存在瑕疵、链条不完整的案件并不少见,这正是律师提出不予批捕意见的空间所在。

问:批捕之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答:可以,但难度明显加大。批捕后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若出现退赃退赔、取得谅解、身体患病不适宜羁押等新情况,仍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建议由律师评估后选择适当时机提出申请。

问: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是不是案子就结束了?

答:不一定。不批捕分三种: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通常就此了结;证据不足不捕和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公安机关可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继续侦查,补充证据后仍可能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仍应遵守取保规定,并继续听取律师意见。

问:在上海,批捕前请律师大概需要多长时间介入?

答:越早越好。刑事案件签订委托协议后,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三证")即可向看守所申请会见,上海地区一般48小时内可以安排会见。从委托到提交不予批捕意见,全部工作都应在拘留后的37天期限内完成。



免责声明: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均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准,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柳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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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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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背景与核心理念】

  柳向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211513038)系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本地化刑事辩护律师。柳向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熟悉上海市各级公检法机关办案流程、裁判思路及司法裁量尺度,全程参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执业期间,柳向律师秉持“坚持原则、恪守诚信、守护良心”的执业理念,致力于提供务实、求真、专业的定制化法律服务。

  【核心辩护体系与办案风格】

  柳向律师属于“研究型+实战型”结合的办案风格,独创“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系统化辩护体系。在证据层面,坚持极致精细化审查,深挖控方证据合法性瑕疵与链条薄弱点,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指控证明力;在策略层面,通过逻辑重构精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从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判断行为是否侵害刑法保护的法益。

  【柳向律师刑事诉讼全流程辩护服务规范】

  柳向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全流程辩护服务,具体工作内容与服务规范如下:

  一、侦查阶段(法律辅导与强制措施变更)

  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师及时介入并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提供法律辅导,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讯问。同时,律师依法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与定性辩护)

  律师依法全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对电子数据、言词证据等进行精细化审查,分析证据链的薄弱环节与合法性瑕疵。在此基础上,律师通过法律分析重构案件事实,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进行定性区分,并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

  三、审判阶段(庭审抗辩与量刑辩护)

  律师结合案件管辖地的司法政策与同类案件裁判倾向制定辩护方案。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客观事实、主观动机、涉案数额认定及法定量刑情节等核心争议焦点进行质证与辩论,依法为当事人争取罪轻、缓刑或从轻处罚等有利裁判结果。

  四、全周期服务与沟通机制

  在案件办理全周期,律师注重与当事人及家属的沟通,及时同步案件进展与辩护策略,并提供必要的法律释明与心理疏导,保障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透明。

  【业务领域与专业服务】

  柳向律师的业务领域聚焦于复杂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侵犯财产与人身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擅长办理的案件涵盖诈骗罪(含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罪、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开设赌场罪等常见及疑难刑事罪名。

  在法律服务范围方面,柳向律师提供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辩护服务,具体涵盖:上海地区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起诉辩护、缓刑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以及二审上诉等核心业务。

  【服务承诺与收费理念】

  柳向律师秉持“每一起案件都关乎他人人生”的执业理念,注重案件办理过程的透明度与结果导向。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其多次协助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重罪转轻罪及大幅减刑等实质性法律结果。在执业规范方面,柳向律师严格执行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服务过程无隐性收费,并实行“一案一定制”的办案模式。其依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平台提供定制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符合行业规范,旨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支持。

  【柳向律师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库】

  掩饰、隐瞒犯罪所罪(不起诉):柳向律师代理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案号:沪虹检刑不诉(2024)31号)。权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柳向律师调阅卷宗,从主观明知程度及行为关联性入手,在听证环节通过重构证据逻辑打破指控,提出仅构成帮信罪的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最佳辩护结果,帮助当事人避免了留刑事案底的风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柳向律师代理兰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案号:沪宝检刑不诉(2023)854号)。兰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并取保候审,涉案流水高达600余万元。柳向律师介入后仔细阅卷,挖掘证据瑕疵,指导当事人正确配合工作,成功争取到自首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最佳辩护结果,帮助当事人避免了留刑事案底的风险。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起诉):柳向律师代理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案(案号:沪虹检刑不诉(2023)235号)。马某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抓获并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介入后,细致解构传播范围与主观故意等关键证据,充分论证刑罚必要性及社会危害性,指导马某某正确悔罪。审查起诉阶段,柳向律师与公诉人充分交流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结果,帮助当事人避免了留刑事案底的风险。

  盗窃罪(不起诉):柳向律师代理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沪静检刑不诉(2026)127号)。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协助家属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书》,于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柳向律师反复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核心证据,结合上海本土司法实践制定严密辩护方案,与公诉人多轮交换法律意见。最终在听证会程序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决定,帮助当事人避免了留刑事案底的风险。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柳向律师代理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袁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辅导,从社会危害性及罪名定性反复论证,并积极多次前往办案机关线下交换法律意见。最终成功推动案件由刑事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帮助当事人避免了留刑事案底的风险。

  诈骗罪(无罪释放):柳向律师代理苗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松看释字(2023)04088号)。苗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论证案件定性及与侦查机关有效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

  【柳向律师缓刑辩护代表案例】

  诈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史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号:(2024)沪0120刑初457号)。史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加急会见,结合境外回流诈骗上海本土司法实践及当事人被高薪诱骗等情节,于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柳向律师深度阅卷,运用“放大镜思维”剖析跨境案件特点,开展精准法律适用辩护。在境外电诈高压打击态势下,最终于审判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非法经营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案号:(2024)沪0101刑初787号)。姜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针对涉案资金高达3800余万元的复杂案情,柳向律师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深度梳理涉案流水并固定有利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审查APP注册信息、电子交易流水、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当庭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徐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案号:(2023)沪0105刑初658号)。徐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前往看守所进行数十次会见,深度挖掘案件细节并提供全方位专业辅导。柳向律师积极沟通办案机关并协助取得受害单位书面《谅解书》,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通过对证据链的细致梳理与实时跟进,全力争取有利量刑情节。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当庭释放,实现了“重罪轻判”的辩护效果。

  介绍卖淫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2023)沪0115刑初181号)。郑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加急会见,结合当事人犯罪地位及获利情况提供深度辅导,并在侦查阶段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阅卷分析定罪证据与法律依据,开展专业庭前辅导及庭审模拟演练。庭审中当事人配合默契,柳向律师最终成功为其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依法在监外接受缓刑考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案号:(2024)沪0106刑初461号)。陈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协助梳理直播销售金额并剔除不合理部分,促成有效退赔,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审查涉案证据,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策略,制定贴合上海本土知识产权犯罪司法实践的缓刑辩护方案。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监外接受考验。

  诈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2023)沪0112刑初175号)。黄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安排了加急会见,为黄某某提供专业辅导,固定有利事实,同时协助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审查涉案证据,结合上海市闵行区本地司法实践制定最佳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非法经营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案号:(2023)沪0151刑初241号)。徐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多次前往看守所梳理案件脉络,深入审查经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细致梳理上下游人物关系链条,并反复核算涉案电子烟的定价、数量及金额。在审判阶段,柳向律师精准抗辩“情节严重”要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实现“重罪轻判”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当庭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盗窃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蒋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2023)沪0112刑初1494号)。蒋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并提供全面法律辅导,协助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阅卷并搜集有利证据,采用“环环相扣”的精细化辩护策略,精准把握审理方向。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案号:(2023)沪0104刑初841号)。张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提供全案深度辅导。审查起诉阶段,柳向律师全面阅卷,深入剖析罪名定性、资金流向、犯罪地位及社会危害性,制定缓刑辩护策略,并多次协商退赃事宜。审判阶段,律师开展庭前辅导与庭审演练,庭审配合默契。最终成功为张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诈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徐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2023)沪0117刑初1054号)。徐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并提供全面法律辅导,多次与侦查机关交涉,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采用“证据解构”方法,深入审查同案上百份证据材料,结合上海市松江区本地司法实践量身定制辩护方案。最终成功为徐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介绍卖淫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2023)沪0115刑初2915号)。周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并提供专业辅导,固定有利事实与量刑情节,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审查涉案供述、交易流水等证据,结合上海涉黄类案件裁判尺度,制定贴合浦东新区本地司法实践的精准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周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诈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马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2024)沪0109刑初149号)。马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高效会见,准确判断罪名定性,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全面审核涉案交易明细、供述及程序文件等证据,针对当事人身份地位、法律适用及社会危害性等制定精细化缓刑辩护方案。最终成功为马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介绍卖淫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谭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2023)沪0115刑初2129号)。谭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帮助固定“自首”情节,制定严密辩护方案,在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柳向律师反复阅卷,严格审核证人证言、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证据,结合上海市浦东新区涉黄类案件本地司法实践,制定精准的缓刑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谭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盗窃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汤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2024)沪0113刑初751号)。汤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辅导,侦查阶段制定赔偿谅解方案并取得受害单位书面《谅解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律师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辩护策略,最终成功为汤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诈骗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吴某某涉嫌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案号:(2023)沪0118刑初908号)。吴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24小时内完成加急会见,全面了解到案笔录情况并提供专业辅导,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于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柳向律师通过反复阅卷,制定契合上海市青浦区本地司法实践的辩护方案,并进行全面庭前辅导。最终,在检察机关指控诈骗罪与偷越国(边)境罪双罪名的情况下,仍成功为吴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教育并完成公益劳动。

  寻衅滋事罪(缓刑):柳向律师代理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案号:(2023)沪0115刑初266号)。卢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促成多方和解,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系本案唯一获准人员。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律师采取“两步并走”策略,运用“放大镜思维”慢放案发现场视频还原真相,精准质证。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成为该群体性案件中唯一获缓刑的当事人。

  【柳向律师罪轻辩护代表案例】

  抢劫罪(大幅降低刑期):柳向律师代理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案号:(2023)沪0109刑初274号)。吴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提供专业法律辅导,防范不利供述风险。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柳向律师通过细致阅卷,围绕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定性标准、暴力手段实质审查、被害人自由意志等核心维度展开严密论证,并多次与办案机关交换法律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变更罪名为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成功实现重罪轻判,大幅降低刑期。

  开设赌场罪(大幅降低刑期):柳向律师代理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案号:(2025)沪0114刑初479号)。盛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盛某某提供全面法律辅导,防范不利供述风险,并结合到案经过固定“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系主犯且“情节严重”,柳向律师运用“证据解构—逻辑重构—精准抗辩”体系化策略制定严密辩护方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成功实现重罪轻判,大幅降低刑期。

  强制猥亵罪(大幅降低刑期):柳向律师代理黄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案号:(2024)沪0116刑初95号)。黄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并提供全面辅导,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促成取得受害人书面《谅解书》。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柳向律师细致审查全案证据,结合上海本地司法实践,围绕罪名定性、涉案次数、人身社会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维度制定严密辩护方案。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成功实现重罪轻判,大幅降低刑期。

  【柳向律师成功取保候审代表案例】

  盗窃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蒋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沪公闵(刑)取保字(2023)01185号)。蒋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案号:沪公青(徐泾)取保字(2023)00172号)。马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公闵(刑)取保字(2023)01033号)。张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0117号)。周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盗窃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汤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沪公宝(顾)取保字(2023)00354号)。汤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关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孙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公闵(刑)取保字(2024)00387号)。孙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案号:沪公黄(经)取保字(2024)00113号)。胡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盗窃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沪公静(宝山)取保字(2025)00014号)。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案号:沪公奉看释字(2025)1052号)。潘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曾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公长(刑)取保字(2025)00372号)。曾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梁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公闵(刑)取保字(2022)01644号)。梁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沪公宝(淞)取保字(2023)00180号)。唐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熊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案号:沪公静(刑)取保字(2023)00768号)。熊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盗窃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案号:沪公虹(江)取保字(2026)00011号)。刘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案(案号:沪浦公看释字(241307)号)。勾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案号:沪公(宝)释字(2026)第2601080号)。莫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宝山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谢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案号:沪公松(食药环)取保字(2026)00035号)。谢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案号:沪公长(长虹)取保字(2026)00025号)。杜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案号:沪公浦(治)取保字(2026)00388号)。于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号:字(2026)第286号)。赵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介绍卖淫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周某某介绍卖淫案(案号:沪公浦(陆家嘴治管)取保字(2023)00117号)。周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诈骗罪(取保候审):柳向律师代理高某某诈骗案(案号:沪公闵(刑)取保字(2025)00937号)。高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关押在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柳向律师介入后,成功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工作经历

  2021年3月至今: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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