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类案件,乍一看,确实很像诈骗。
比如,一名从事艺术品交易的工作人员,经手了一件国外画作。
卖家说,这件画以前在海外拍卖过,但中间十几年的流转记录说不清;
市场上类似作品,很多人认为能卖到三五千万,但这一次,只以两千万元成交;
运输没有走专业渠道,而是普通快递;
交易前,还有同行提醒过一句:“这东西可能有问题。”
最后,买家花了两千万元,发现画作存在争议,报案了。
你把这些细节摆在一起,几乎所有人的第一反应都会是:
这不就是诈骗吗?
但刑事案件最难的地方,恰恰在这里。
很多案子,都是“看起来已经很像”,
但最后,仍然不能定罪。
壹-结果有问题,为什么还不够?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其实很直接:
东西出了问题,钱也付了,人也参与了,为什么还不能认定是诈骗?
问题在于,刑事案件里要证明的,从来不只是“结果有问题”。
诈骗罪真正要证明的,是另一件事:
这个人在交易发生时,就已经知道有问题,还故意把东西卖出去。
注意这两者的区别。
一个是:事情最后出了问题。
一个是:他一开始就打算骗。
这中间,差的不是一点点。
回到刚才那个场景。
后来发现画作存在问题,这一点如果成立,最多只能说明:
这笔交易,出了问题。
但要再往前走一步,认定诈骗,就必须回答一个更难的问题:
在交易当时,这名经手人到底知不知道这件东西有问题?
如果这个问题证明不了,案件就走不到“诈骗”。
贰-那么多异常,还不够说明问题吗?
很多人会接着问:
来源说不清、价格明显偏低、运输方式不规范,还有同行提醒过——这么多异常摆在一起,还能说不知道?
这正是刑事案件最容易让人误判的地方。
这些细节,确实都“很可疑”。
但刑事裁判并不只看“可疑”,而是要看:
这些可疑,是否只能得出一个结论。
还是逐个看这些细节。
来源中断,在艺术品交易中并不少见。很多藏家本来就不愿意公开完整的流转路径;
价格偏低,也未必就是异常。急于成交、定价策略、议价结果,都可能导致价格低于预期;
普通快递而非专业运输,在实际交易中也很常见,尤其是在成本敏感的情况下; 至于同行的提醒,本质上也只是“有人提出怀疑”,而不是“问题已经被确认”。
也就是说:
这些细节,当然可以用来怀疑一个人。
但问题是——
它们是否只能解释为“他明知有问题”?
如果答案是:
还可以解释为判断失误、信息不完整、行业惯例——
那这些“异常”,就还停留在“可疑”,
而不能直接变成“证据”。
刑事案件的要求,从来不是“看起来说得通”,
而是:
除了这一种解释,其他解释都被排除了。
叁-结果已经发生,能不能倒推“他早就知道”?
很多案件,最后都会落到一个判断上:
既然结果已经发生了,参与其中的人,很难说自己“不知道”。
比如:
画作后来被认定存在问题;
交易已经完成,资金已经流转;
损失已经出现。
在这样的结果之下,再回头看整个过程,很多行为都会被重新理解:
当时为什么没有更谨慎?
为什么没有继续核实?
为什么在存在疑问时仍然推进交易?
这些问题叠加在一起,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
他不可能不知道。
但刑事责任的判断,不能这样做。
它不能站在结果之后去反推,
而必须回到当时。
在交易发生的那个时间点上:
信息是不完整的;
判断是基于已有材料作出的;
很多后来才出现的关键情况,当时并不存在。
问题应该是:
在当时的条件下,他能不能确定这是一个问题?
而不是:
现在看起来,这当然有问题。
如果用结果去倒推“当时就应该知道”,
那几乎所有判断失误,都会被解释成“故意”。
这显然会把刑事责任无限扩大。
肆-“像有罪”,为什么还不够?
回到最初的问题。
为什么有些案件,看起来已经“很像诈骗”, 却仍然不能定罪?
因为刑事裁判,最终要回答的,不是一个直觉问题,
而是三个非常具体的问题:
这个人,在当时是否已经确定有问题?
这些异常,是否只能指向犯罪这一种解释?
除了“他是骗子”,是否已经没有其他合理可能?
只要这三个问题中,有一个还存在不确定——
案件就还停留在“可能”,
而不是“确定”。
而刑事定罪,要求的是后者。
结语
很多案件,之所以争议大,并不是因为事实复杂,
而是因为它们太“像”。
从结果看,很像;
从细节看,也很像;
从直觉看,更像。
但刑事裁判,偏偏不能靠这些。
它必须回答清楚:
这个人是不是在事情发生时就知道有问题;
那些异常,是否真的只能说明他在骗人;
所有其他可能性,是否已经被排除。
如果这些问题还没有被证明到这个程度——
那这个案件,就算再像诈骗,
也还不能按诈骗定。
刑事裁判不是在判断“像不像”,而是在判断“证没证到那一步”。
作者:魏远文、罗秀婷
首发:微信公众号“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专职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论衡·明理刑辩团队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张明楷教授。
魏远文律师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其中“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于2014年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刑事指导案例。
《北方法学》(CSSCI扩展版)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论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单位人格否认》多篇,其中《探究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非刑罚化路径一基于实证数据的对比研究》一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8年第10期全文转载。2019年9月于法律出版社出版《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精解》一书,正筹划出版《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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