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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AI数字创作时代:肖像权益与影视知识产权的边界衡平与合规观察思考

免费 杨建军 时长/课时:11分钟/0.24课时 2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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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与专属个人智能体协同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已经公布,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统一了著作权案件司法裁判尺度,细化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边界标准。

在司法规则持续完善的制度背景下,随着深度合成、数字人、AI内容产业快速发展,公众人物肖像、声纹、表演形象开展商业化授权,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当中一种新的实践形态。

我注意观察到,市场实践中多重权利交织重叠,人格权、著作权、邻接权共存于同一视听载体之上,不同权利的权能划分、主体归属,在很多场景下呈现复杂状态。

在这一类商业实践中,授权性规范赋予市场主体行权空间,但同时与强制性规范客观存在张力与碰撞,强制性规范构成不可逾越的制度底线。可以预见,今后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将逐步脱离笼统、模式化的争议形态,走向场景具象、权属细化、权利权重裁量的审理模式。

厘清不同权利之间的法理关系,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行业观察都具备现实参考意义。

一、行业实践形态的演进:从被动维权走向人格权益商业授权

深度合成技术普及之前,涉及肖像、表演形象的相关争议,较多体现为未经许可使用后的事后维权救济。

当下市场实践出现新的变化:不少公众人物选择将自身肖像、声纹以及表演相关权益进行商业授权,用于数字人开发、AI内容生成、商业推广等场景,实现人格相关权益的商业化运用。 从实然层面看,人格利益具备商业化运用的现实空间。依据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在合法范围内加以使用。

面对这一新的商业实践,宜秉持中立视角,结合具体场景具体识别、具体定性。 同时也应当看到应然层面的法律原则: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有相应边界。

依据《民法典》的制度安排,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无效,该规则对合同约定、意思表示乃至相关事实行为均形成刚性约束。权利主体在处分自身权益之时,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各类人格权益、知识产权商业实践都需要考量的底层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一体适用。

二、法理基础辨析:著作权作为原生权利与邻接权作为派生权利的区分

在视听作品相关争议当中,很多分歧的来源,来自对著作权、邻接权两类权利属性、权利主体的理解差异。

著作权属于原生权利,权利来源于独创性智力创作。一部影视剧当中,每一帧镜头画面,凝结编剧的文本创作、导演视听语言调度、摄像光影构图、美术场景设计、剪辑编排外,还有制片者的深谋远虑、整体组织、投资、统筹等多方创造性与组织性劳动。

依据著作权法,电影、电视剧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整体归属于制片者;导演、编剧作为合作作者,依法享有对应的著作人身权以及依约定取得的财产性权益。

即便画面呈现的是演员单人特写镜头,该画面载体本身,依然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组成部分,制片者是权重极高的核心权利主体,不能在权利梳理当中被忽略。

邻接权属于派生权利,依附于已有作品而产生,侧重保护作品传播过程当中的劳动投入。

在影视领域,表演者权是典型的邻接权。演员的表演,是对原有剧本作品的演绎再现。

需要注意,表演者权的权能并非简单的全有或者全无二元划分。表演者人身相关权利归属于演员本人;而财产性权能的归属,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参演合同、经纪约定综合判断。

在不同交易架构之下,邻接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构,还可以是多方共有主体,需要结合文本事实逐项甄别。

还应当明确:演员参与影视剧拍摄,并不意味着本人肖像权归于消灭。肖像权作为人格权,始终归属于自然人本人,不会因为参与剧组拍摄而丧失法律保护。同一帧影像载体之上,会同时叠加人格权、

著作权、邻接权多重权利,各项权利分属不同保护体系,权利边界并不等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

三、现实场景中的权利交织:截取影视片段用于AI二次合成的权利考量

市场实践中存在一类情形:将影视剧当中演员单人出镜片段截取出来,借助AI技术改写台词、更换场景,生成原作剧本并不存在的新内容,投入商业使用。

从实然现状来看,该类商业模式正在不断出现。从应然的法律逻辑观察,该行为会同时触碰多层权利关系。

第一,片段来源于已经摄制完成的视听作品,对原有画面素材进行提取、改造,会涉及视听作品著作权项下复制、改编相关权能,该项著作权权益归属于制片者以及创作团队,并不随出镜主体的人格授权而当然取得。

第二,涉及表演者邻接权的衡平考量。需要区分表演者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考量相关合同对于表演形象二次开发是否作出限制性约定,判断该项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已有的授权范围。即便对原有内容做了大幅度AI改造,也仍需要回溯考察素材来源,综合评估权利影响,不能仅以输出内容发生变化,直接免除对原有在先权利的审视。

随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司法认定边界,应当更加明确:商业场景之下,即便经过AI改写台词、更换场景,只要使用来源于既有视听作品的素材,不能当然落入合理使用范畴,仍需要回溯审视制片者著作权、表演者邻接权的在先权利基础。

由此可以看到,在此类场景下,不能单一依靠某一项权利授权就覆盖全部使用行为,应当对人格权、著作权、邻接权分别做权属梳理。即便是交易各方达成合意的商业约定,若相关安排违背公序良俗,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归于无效,合意本身不能成为规避法律底线的依据。

四、面向未来:争议走向具象化、精细化的权利衡平裁量

展望后续司法实践,相关纠纷将逐步跳出简单的是非判断模式。很多争议焦点,不在于权利“有或者无”,而在于各项权利权能如何划分、不同主体的权利权重如何体现、行权行为是否逾越合理边界、多重合法权益之间如何衡平。

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开展肖像、表演形象AI商业化合作之时,有若干维度值得予以关注:

第一,做好权利区分梳理。将人格权益、著作权、邻接权分层次看待,厘清每一项拟使用行为对应的权利类别,厘清对应的权利主体以及授权范围,尤其重视制片者在视听作品当中的核心权利地位。

第二,恪守权利行使的边界。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充分关照其他主体既有的合法权益,严格遵从公序良俗的刚性约束,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第三,做好素材来源管理。如果商业应用涉及AI模型训练、内容生成,应当区分两类素材:一类是权利人独立采集的人像声纹资料;另一类是影视剧成片、剧照等凝结集体创作成果的载体,二者法律处境并不相同,在合作协议当中宜对素材来源作出清晰界定。

同时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则,即便侵权使用行为尚未形成大范围传播,只要行为已经将作品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即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之于众”,不能以受众有限为由主张免责,这也对AI二次创作的素材使用合规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AI技术推动人格权益商业化应用,是数字时代客观出现的实践现象。技术迭代不断带来权利行使方式的更新,也不断向现有法律适用提出新课题。

面对复杂叠加的多重权利关系,更需要回归法理本源,兼顾实然的市场现实与应然的法律价值,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多元合法权益之间寻求衡平。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确立的刚性准则,贯穿人格权益、知识产权的各类商事安排,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被排除适用。结合最新知识产权司法裁判规则的指引,通过持续的观察、辨析与实践沉淀,能够有效推动相关商业业态向着更加规范、有序的合规方向发展。

(此文由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杨建军律师与专属个人智能体协同生成 )

首发:微信公众号“杨建军笔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杨建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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