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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诉讼中的“备胎”艺术:预备合并之诉的攻防之道与实务精要

免费 张武恒 时长/课时:23分钟/0.52课时 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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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备胎”艺术:预备合并之诉的攻防之道与实务精要

在多年合同纠纷代理实践中,有一个问题始终萦绕心头:当案件的法律定性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时,当事人是否只能在相互排斥的救济路径之间孤注一掷?笔者曾代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庭审中法官的一句追问令笔者警醒——“如果你主张合同无效,那要求返还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合同被认定有效,你的诉讼请求还有意义吗?”那一刻,委托人面色煞白。我们当然可以先打合同无效,败诉后再诉违约,但诉讼周期、费用成本、证据反复调取的现实压力,足以拖垮一个本已焦灼的当事人。更致命的是,两种主张的举证方向几乎相反,前一诉讼中说过的每一句话、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都可能成为后一诉讼中刺向自己的利刃。

这一困境促使笔者持续思考:是否存在一种诉讼结构,使当事人能够在同一案件中,将“非此即彼”的法律评价困境转化为“进可攻、退可守”的攻防布局?答案是肯定的——预备合并之诉。

一、预备合并之诉的概念厘定

预备合并之诉,又称顺位合并之诉或假定性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主位诉求(先位之诉),同时以备位诉求(后位之诉)作为附条件请求,以主位诉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作为备位诉求的审理条件。用更直白的话说:“法官,我首先请求您判A;如果您认为A不成立,那请您判B。”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顺位”二字。备位诉求不是与主位诉求并列的独立请求,而是附条件、有次序的请求。主位诉求的“败诉”才是备位诉求的“生存”前提,二者之间构成一种条件触发关系,而非平行并列关系。

实务中,预备合并之诉常与另外三种诉讼形态混淆,必须予以界分:

其一,与选择合并之诉的区分。选择合并之诉中,原告提出数个诉求,法院择一支持即可,各诉求之间无主次之分、无先后顺序,法院享有充分的选择权。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二者并列,法院支持其一即为已足。而在预备合并之诉中,法院无权选择,必须依序审查——先审查主位诉求,仅当主位诉求不成立时,才进入备位诉求的审查。

其二,与单纯合并之诉的区分。单纯合并之诉是多个相互独立之诉讼请求的简单叠加,如既请求返还借款又请求支付货款,两个请求各自独立、并行不悖,法院须逐一审查并逐一裁判。而预备合并之诉中,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不可能同时获得支持——合同无效与违约损害赔偿不可能同时成立,撤销合同与继续履行不可能并立。

其三,与诉的变更的区分。诉的变更是以新的诉讼请求替代原诉讼请求,原请求经撤回或视为撤回而脱离诉讼系属。而预备合并之诉中,主位诉求自始至终未被放弃,备位诉求是“候补”而非“替换”。这一区分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因为诉的变更须经法院准许且受举证期限限制,而预备合并之诉是起诉时的结构设计,不涉及诉讼请求的变更。

为使上述概念具象化,不妨以一个假设性案例模型加以说明: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支付转让款后发现B可能对股权无处分权,或协议存在效力瑕疵。若采用传统打法,A面临两难: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转让款,则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即告败诉,须另诉违约赔偿;主张B违约并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则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亦告败诉,须另诉返还转让款。两种路径各自承担截然相反的法律评价风险。而采用预备合并之诉,A可以主位诉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转让款及利息,备位诉求约定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则判令B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无论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走向何方,A均不至于“空手而归”。需特别说明的是,该模型仅为制度阐释之假设性示例,并非笔者所代理的任何具体案件事实。

二、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价值与正当性基础

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价值可从三重维度审视。

第一重价值:诉讼经济的极致体现。一个案件解决一个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预备合并之诉使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解决因同一事实基础而产生的不同法律评价可能性所带来的全部争议,避免了“赢了官司、输了时效”或“打了三年、还得再打三年”的程序循环。以合同纠纷为例,若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而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败诉后另行起诉违约赔偿,此时对方可能早已警觉,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甚至人去楼空,赔偿判决的既判力将因执行不能而大打折扣。预备合并之诉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在一次诉讼中同时锁定两种法律评价下的救济路径,避免程序空转与权利落空。

第二重价值:避免矛盾裁判的制度设计。分开起诉时,不同法官、不同合议庭对同一合同效力的认定可能截然不同,前诉认定合同有效、后诉认定合同无效,不仅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公信力亦受损伤。预备合并之诉使同一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对全部争议焦点作出统一认定,从制度上杜绝了裁判矛盾的可能。

第三重价值: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平等保护。预备合并之诉在保护原告利益的同时,并未减损被告的程序权利。被告自始至终知悉原告的全部主张,享有对主位诉求和备位诉求同时进行抗辩的机会。与诉的变更可能带来的程序突袭不同,预备合并之诉的结构在起诉之初即已固定,被告不会面临“打完一个请求又来一个请求”的被动局面。

必须正视的问题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预备合并之诉。但法律未明文规定,不等于法律不予认可。从法理层面看,预备合并之诉具有坚实的规范基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预备合并之诉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皆具体明确,事实与理由亦同一,不因附加顺位条件而失却明确性。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主位诉求和备位诉求,本质上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附条件处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妨碍被告行使抗辩权,即应受到尊重。预备合并之诉将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交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不仅不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僭越,恰恰是对审判权行使的充分尊重——法院仍须逐一审查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的成立要件,其裁判自主权未受任何限制。

从司法实务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裁判中事实上已经认可了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明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虽然这一立场散见于个案裁判,尚未上升为统一的司法解释规范,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说理展现的开放态度,已经为预备合并之诉打开了合法性通道。从比较法视野观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均以立法或判例形式承认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域外成熟经验至少证明一点:预备合并之诉具有普遍的制度生命力,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在个案中事实上接受了这一诉讼结构,未来制度完善亦可从中获得方向性参考。

三、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场景与设计要诀

预备合并之诉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工具,其适用需以特定的事实结构和法律状态为前提。根据实务经验,以下四类场景最为典型。

场景一: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存在不确定性。此为预备合并之诉最经典的适用场域。典型情形包括:合同有效与无效之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定性争议、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等。此类案件中,诉讼的最终走向完全取决于法官对法律关系性质这一前提性问题的认定,而该认定在起诉阶段往往无从预判,预备合并之诉因而成为最优解。

场景二:责任主体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越权行为明显,原告是主张公司承担责任(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还是主张员工个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若分开起诉,可能两头落空;预备合并则能一网打尽。

场景三: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存在多种可能。例如人身损害案件中,伤残等级可能因鉴定意见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结果,可以较高等级为主位诉求、以较低等级为备位诉求,避免因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导致请求金额失准。

场景四:权利基础存在选择空间。例如以所有权为基础请求返还原物(主位),以合同权利为基础请求交付标的物(备位);或以抵押权为基础主张优先受偿(主位),以一般债权为基础主张平等受偿(备位)。

识别适用场景之后,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的设计即为成败关键。笔者总结四项要诀:

要诀一:主位诉求应当是最有信心但并非完全确定的主张。主位诉求的选择需综合考量证据充分程度、法律依据明确程度、法官可能的倾向性等因素。若主位诉求过于激进,被驳回概率极高,则备位诉求实际成为主战场,主位诉求的设置便失去策略意义;若过于保守,又可能丧失本应获得的更大利益。主位诉求的选择本质上是在进取与稳妥之间寻求最优均衡。

要诀二:备位诉求必须与主位诉求构成逻辑上的非此即彼关系。两者不能同时成立,也不能同时不成立,否则将陷入法院对主位和备位均予驳回或均予支持的逻辑困境。若主张合同无效,备位就应当是合同有效时的违约救济;若主张合同有效,备位就应当是合同无效时的返还救济。主位与备位之间必须构成“法律评价互斥、救济方案互补”的严谨结构。

要诀三:顺位和条件必须在起诉状中明确表达。起诉状中应当明确写明:“原告提出如下主位诉讼请求……如法院认定上述主位诉讼请求不成立,原告备位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切忌将主位与备位诉求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顺位关系,否则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单纯的诉的合并,导致备位诉求被要求另行起诉,丧失“备位”属性。

要诀四:备位诉求必须构成完整的独立救济方案。备位诉求不能只是主位诉求的简化版或缩略版,而应当是基于另一种法律评价的完整救济设计。例如主位诉求为合同无效返还,备位诉求就不能仅仅请求“返还”,而应当是基于违约的完整赔偿请求,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

四、实战操作中的关键细节

(一)在起诉状撰写层面。建议在“诉讼请求”部分直接采用“主位+备位”的结构化表述。例如:“一、主位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二、备位请求:如法院认定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则判令被告因其无权处分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此处的关键在于“如法院认定……则”的条件句式,该句式使备位诉求的“附条件性”在文面上得以清晰呈现,避免被误读为普通并列请求。需说明的是,上述示例为假设性表述,具体金额与事由应当结合个案实际确定。

(二)在庭审应对层面。必须警惕法官可能的质疑:“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到底主张什么?”对此的标准回应应当是:“审判长,原告的主位请求和备位请求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排他关系,属于预备合并之诉。原告并非诉讼请求不明确,而是将法律评价的不确定性交由法院在审理后做出认定。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这一回应的核心在于,将“不确定性”定位为案件本身的法律评价问题,而非原告诉讼请求的明确性问题——恰恰因为条件是否成就须经审理方能确定,预备合并之诉才有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必要。

(三)在举证策略层面。主位诉求与备位诉求对证据的要求可能不同甚至存在方向性差异。律师组织证据时,应当分别列明支持主位诉求的证据组与支持备位诉求的证据组,必要时采用“证据组A(支持主位诉求)”“证据组B(支持备位诉求)”的编组方式,并在质证环节向法庭释明两套证据体系的逻辑关系,避免法庭误认为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四)在诉讼费缴纳层面。预备合并之诉的计费标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要求按主位与备位诉求金额分别缴纳,有的则按较高者缴纳。稳妥的做法是按金额较高者预缴,避免因诉讼费问题影响案件受理。同时应当认识到,各地法院实践确实存在差异,事先与立案庭沟通、了解受诉法院的具体操作口径,是更为审慎的选择。

五、预备合并之诉的实务误区与法官顾虑应对

根据实务观察,预备合并之诉的运用存在五个高频错误,律师应予警惕。

错误一:条件关系未写明。起诉状中仅列出两个诉讼请求而未说明顺位关系,法院径按一般合并审理,要求分别缴纳诉讼费、分别审查,甚至要求当事人择一主张,备位诉求因此丧失“备位”属性。此错误最为常见,也最应避免。

错误二:备位诉求与主位诉求逻辑矛盾且无法解释。例如主位主张合同无效、备位主张撤销合同。此设计的问题在于,撤销合同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备位失去基础,若认定合同有效则主位失去基础,但“无效”与“可撤销”并非逻辑排他的关系——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导致法院陷入“两边都沾不上”的尴尬。

错误三:备位诉求形同虚设。部分律师为追求形式完备而草率拟定备位诉求,备位诉求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均未认真准备。结果主位诉求被驳回后,备位诉求因缺乏充分支持而一并败北,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功能完全落空。需要强调的是,备位诉求应当是“第二套完整的诉讼装备”,而非“形式上的候选方案”。

错误四:二审阶段才提出预备合并。预备合并之诉属于起诉时的诉讼请求结构设计问题。若一审未提出,二审阶段才以预备合并方式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将面临二审法院以超出上诉请求范围或违反审级制度为由不予准许的极大风险。

错误五:执行阶段才想到“预备”。判决支持主位诉求后,备位诉求的解除条件即告成就,备位诉求自始不生效。若主位诉求的执行遇阻(标的物灭失、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当事人不能再“回头”主张备位诉求,因为判决已经生效且主位诉求已被支持。备位诉求仅在主位诉求“败诉”时激活,不在主位诉求“胜诉但执行不能”时激活。执行阶段的救济应通过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等执行程序寻求,而非在诉讼程序中“复活”备位诉求。

法官对预备合并之诉的顾虑通常集中于三点,应当分别予以回应。

顾虑一:“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立案条件。”此系对预备合并之诉结构的误读。预备合并之诉的诉讼请求恰恰是明确的——主位诉求是什么、备位诉求是什么、两者之间的条件关系是什么,一目了然。其明确程度远胜于诸多连请求权基础都语焉不详的起诉状。应对方式是立案时附一份简短的《关于诉讼请求结构的说明》,阐释预备合并的法律依据与合理性,协助立案法官理解这一诉讼结构的规范逻辑。

顾虑二:“备位诉求以主位诉求不成立为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须审理后才能确定,立案时无法审查。”这一顾虑恰恰说明了预备合并之诉在同一案件中审理的必要性——正是因为条件是否成就须经审理方能确定,才不能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若立案时即能判断主位诉求是否成立,则诉讼本身便无必要。

顾虑三:“判决如何表述?”解决方案并不复杂:判决主文可表述为“驳回原告主位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备位诉讼请求如下……”。这一表述逻辑清晰、不存在技术障碍,与刑事判决中“指控罪名不成立、另罪成立”的裁判逻辑异曲同工。

六、进阶策略:证据双轨制、条件式表述与调解施压

在掌握预备合并之诉的基本操作后,律师可以进一步运用三项进阶策略提升诉讼效果。

其一,证据组织的双轨制。预备合并之诉对证据组织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在证据目录中应明确标注每组证据服务于哪一个诉求,必要时采用“证据组A”“证据组B”的编组方式。需特别提示的是,主位与备位诉求的证据并不必然互相排斥。以合同效力争议为例,合同文本本身是两种诉求共同的基础证据,其差异主要体现在解释方向上。证据双轨制的目的不在制造割裂,而在帮助法庭清晰理解两套证据体系分别对应的法律评价路径,避免因证据呈现混乱而导致法庭对预备合并结构本身产生怀疑。

其二,庭审陈述的条件式表达。法庭辩论中的表述需要时刻保持条件逻辑的清晰:“如果法庭认定合同无效,则原告的主位诉求成立,被告应当返还……如果法庭认定合同有效,则原告的备位诉求成立,被告应当赔偿……”此种表述不仅向法官呈现了清晰的逻辑链条,也能推动法官在合同效力等前提性问题上作出明确认定,而非含糊其辞、回避定性。

其三,以备位施压、以主位定调的调解策略。预备合并之诉在诉讼策略上的微妙之处在于,主位诉求的提出本身即向对方和法庭传递了“攻防兼备”的信号。对方清楚知道,即使其在合同效力问题上胜出,也无法彻底终结整个案件。这种态势使其更有动力在合理范围内达成和解。笔者在实务中多次利用这一结构性优势推动调解,效果显著。

预备合并之诉的核心精神,是承认法律判断的不确定性,并以结构化的方式面对这种不确定性。它既不要求当事人孤注一掷地押注单一法律评价,也不允许当事人漫无边际地堆砌互相矛盾的主张,而是在“确定性追求”与“风险防控”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对律师而言,掌握预备合并之诉的运用不仅是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当事人负责的应有之义。在起草每一份起诉状时,我们不妨多问自己一句:如果这个主张不被法院认可,还有没有退路?这个退路,能不能和主攻方向放在同一条战壕里?这是诉讼策略的智慧,更是法律实务的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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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张武恒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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