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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的角度,如何复盘伤情鉴定意见书​?​

免费 赖建东 时长/课时:10分钟/0.2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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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损伤的案件,往往会有《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该鉴定书一般来说都是非常权威的。但因为辩护律师并非法医鉴定专业人士,提出的质疑如果理据不充分,则基本上不受重视。对于伤情鉴定报告,辩护律师往往需要复盘鉴定过程,从鉴定依据、鉴定过程、鉴定结果等方面对该证据进行重新推演,以尽量专业的视角,来审视《法医学活体检查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鉴定标准是否正确

鉴定标准是鉴定人员出具鉴定报告必须遵守的规范,也是伤情鉴定结论的根基。例如,在谢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辩护律师在复盘时,就发现,这份伤情鉴定意见存在很多问题,基础问题就是鉴定标准用错了。被害人受伤的时间是2014年以前,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人生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三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2014年1月1日起,这三个标准同时废止,统一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司鉴1号)规定,“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因此,根据司法解释,伤情鉴定的法律适用,也是“从旧兼从轻”。

本案中,被害人受伤时间是2005年,鉴定结论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那么鉴定依据应该是《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而不应该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

二、论证逻辑是否成立

对于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是否符合逻辑。例如,在谢某秋被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秋的伤情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其中论证认为“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未构成轻伤,属轻微伤”,于是得出结论“谢某秋损伤属于轻微伤”。

其实,《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于什么是轻微伤并没有作出规定,该标准全文都没有对轻微伤进行定义。轻微伤和轻伤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构成轻伤,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是否构成轻微伤,应该按照《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进行比对,而不能因被害人不属于轻伤,就认定其构成轻微伤。

三、鉴定过程是否真实

鉴定过程必须依照法律规范、鉴定规范如实进行,如果鉴定过程都作假,则鉴定意见违反诚信原则,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例如,在孙某辉被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的损伤情况进行鉴定,出具了《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律师复盘整个鉴定过程,发现该鉴定意见存在重大诚信问题——活体检查造假。

几乎所有的伤情鉴定,对伤者检验都必须分为两部分:病历资料摘要、伤者活体检查。病历资料摘要是要从被害人的病历描述中,分析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活体检查是要对伤者受伤的后果情况进行分析。这两部分结合,才能综合得出伤者的损伤情况。

在孙某被故意伤害案的伤情鉴定书中,法医活体检查所见记载“2018年5月28日,对伤者进行了损伤检验,伤者神志清楚,检查合作,能陈述受伤过程,语言流畅,行动自如。”

表面上看起来,这份伤情鉴定合法合规,没有瑕疵。但是,辩护律师复盘发现,原来,鉴定人员在2018年5月28日,并没有见到伤者,没有对伤者进行检验,鉴定人只是根据伤者的照片进行的所谓“活体检查”。

很显然,伤者的照片是不可能反映伤者神志清楚、检查合作、能陈述受伤过程、语言流程、行动自如这些特征的。活体检验是伤情鉴定的必须程序,必须由鉴定人根据鉴定规定进行。而该次鉴定,鉴定人不仅没有做活体检验,还作出了虚假陈述,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也违背了鉴定人科学客观真实的基本准则。

四、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则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例如,在谢某居被故意伤害案中,谢某居2005年7月遭受伤害后入院治疗,案件最终在派出所调解结案。13年之后,伤人者谢某居被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抓获归案。2005年7月的这一起斗殴事件被当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谢某居进行法医活体检查,得出伤情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伤情为轻微伤。辩护律师审查发现,该伤情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规定“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而本案轻微伤是在案发13年之后作出的评定,谢某居的损伤已经愈合早已消失,不应该在继续鉴定,继续鉴定的结果,也应当不予采信。

五、伤情与损伤程度是否匹配

虽然辩护律师不是法医专业人士,但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是公开的,是可以比对的。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伤情,结合鉴定标准,审查被害人的损伤状况,究竟属于何种损伤程度。

案例一,在谢某被故意伤害一案中,鉴定人员对谢某进行损伤检验,发现的伤情是,左手有两处1cm长的伤疤、左大腿外侧有一处2.5cm长的伤疤。于是,鉴定意见以“谢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左手、左大腿多处创口,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未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

鉴定意见记载的谢某的伤情,是否匹配他的伤情等级?辩护律师结合伤情和鉴定标准,进行匹配,结果发现谢某的伤情达不到轻微伤的程度。

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7年):“5四肢损伤。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以上;擦伤面积在20c㎡以上。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5.3 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症。5.4 手、足骨骨折。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虽然总长度达到1cm以上,但是没有显示受伤的深度,受伤深度有没有达到肌肉层。而当年的病历也只显示有一处2cm长和一处3cm长的伤口,只记载了长度,并没有记载伤口深度。因此,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谢某的伤情不属于轻微伤,是否达到轻微伤的标准存疑。

案例二,在吴某被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张某和吴某因为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张某用左手掌给了吴某一巴掌,正好打在右脸部位。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右耳外伤性骨膜穿孔,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公安机关据此指控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5.3.4轻伤二级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的要求是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根据本案的证据,吴某的鼓膜在未动手术的情况下,六周内已经自行愈合,伤情并未达到轻伤程度。

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受伤后进行住院治疗,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未进行右耳鼓膜手术修复,其亦未在其他医院进行过右耳鼓膜手术修复,39天后的鉴定显示原穿孔处已修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构成轻伤,否则构成轻微伤。故本案吴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构成轻微伤。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辩经验分享”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赖建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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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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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东律师系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专注于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范、刑事危机处理、刑事辩护、刑事申诉、刑事控告、涉刑财产处置抗辩、刑民交叉疑难纠纷案件处理。尤为擅长处理职务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涉税犯罪、新型传销犯罪等多类型、复杂疑难案件。

赖建东律师经办的案件类型众多:

一、刑事辩护方面

赖建东律师办案类型非常丰富,包括:职务犯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涉黑犯罪、传销犯罪、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串通投标罪、证券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采矿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强奸罪、隐匿会计凭证罪、失火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洗钱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罪、保险诈骗罪、猥亵儿童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偷越国边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犯罪案件,均有丰富的经验,已经出版刑事辩护专著《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和《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出版合著《我是一名刑辩律师》。

二、刑事风险防范方面

赖建东律师已经出版著作《刑事风险防范:体系、流程与实例》,经验丰富。

三、刑事危机应对方面

赖建东律师已经出版著作《如何应对刑事危机》,经验丰富。

四、刑事控告方面

赖建东律师为许多著名企业提供反舞弊调查及刑事控告法律服务。其多篇专业著作与典型案例,在全国范围具有较大影响力。《刑事控告实务》的专著也已经出版,赖建东律师拥有丰富的刑事控告经验。赖建东律师经办的刑事控告案例:

1.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刑事控告案。宋某与合伙人在发生股权纠纷后,合伙人抢夺了公司的财务账册凭证,由此引发刑事控告,我们代理宋某提起刑事控告。

2、某贸易公司刑事控告案。某贸易公司被前总经理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法,职务侵占资金2000万元以上,我们代理该贸易公司梳理证据材料,整理出前总经理职务侵占的20宗犯罪事实,合计10704500元(1070万元),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3.中山某纸袋制品有限公司刑事控告案。该公司系日企的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的总经理在经营企业期间存在职务侵占行为。我们代理该公司提起刑事控告。经过梳理调查发现,该公司原总经理虚构员工名单、利用发放工资的名义,套取并侵吞公司资金5867123.82元。经过几次报案沟通,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4.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刑事控告案。该公司发现项目承包人龙某伪造印章,加盖在其编造的《结算报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资料》中,意图绕过公司直接收取甲方的工程款。我们代理公司提起刑事控告。

5.温某被故意伤害控告维权案。温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肢体冲突,经过伤情鉴定,温某“肋骨骨折一根,左手手筋被割断,构成轻伤二级”。然而,公安机关并未刑事立案。我们代理温某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了解事发经过、不立案的理由等,帮助温某妥善处理该案,代理效果良好。

6.马某资金被冻结维权控告案。马某的朋友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发现犯罪嫌疑人与马某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于是将马某及马某使用的几个他人名下银行卡一并冻结。我们代理马某寻找合同、聊天记录等资料,梳理每一笔资金往来对应的交易材料,并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要求解除账户冻结措施。经过多次提交资料、现场沟通,最终,公安机关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代理效果良好。

7.陈某被诈骗刑事控告案。陈某被他人以认识教育局领导、可以安排小孩入读广州中学、第五中学、仲元中学等名校的名义,诈骗了52万元学位的定位费。赖建东律师代理陈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过充分多次、充分沟通,终于追回全部款项,挽回了损失。代理效果非常好。

8.某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被合同诈骗刑事控告案。该公司在废钢购销交易过程中,被王某合同诈骗,诈骗金额304万元。我们代理该公司整理证据材料后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代理效果良好。

9.刘某被诈骗、合同诈骗罪案。刘某遭受他人以干细胞治疗、荷尔蒙疗法、重金属排毒疗法等海外大健康医疗技术为名实施诈骗,金额500多万元。又遭受以股权转让为名诈骗200万元。我们代理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10.控告(举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某镇存在倒卖土地使用权用于给村民建房的犯罪行为,我们代理其中一名知情村民,协助控告(举报),最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最终法院判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立,代理效果良好。

11.相某被殴打刑事控告案。相某被殴打,伤情鉴定显示系轻微伤,我们代理其梳理案情、伤情,发现其受伤导致的视力下降情况有可能系轻伤,于是代理其申请重新鉴定等。

12.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控告案。该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3亿多元无法追回,我们协助该银行核查贷款申请资料,发现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均系伪造的,贷款申请人实为空壳公司。我们代理该银行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最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法院判决骗取贷款罪成立,代理效果良好。

13.某公司控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案,某公司投资后发现目标公司的高管可能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委托我们协助调查、刑事控告。

14.套路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民间借贷、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刑事维权控告等系列纠纷,我们代理李某控告债权人涉嫌套路贷诈骗罪、涉嫌虚假诉讼罪。

五、刑事申诉方面

赖建东律师办理过不少申诉、再审案件,有相当的申诉、再审经验。

1.白某受贿罪、刑事申诉案。白某系某国企副总经理,被法院判决与他人共同受贿720万元,行贿580万元。白某不服,我们代理白某向广东省法院、广东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2.王某受贿罪申诉案。王某系某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被判决受贿19.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我们代理其提出刑事申诉。

3.安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申诉案。我们代理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4.叶某贩卖毒品罪刑事申诉案。叶某被判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25.28克和甲基苯丙胺固体和药丸48.67克,同时还查获20颗非制式子弹。叶某被判处死缓。我们代理叶某进行刑事申诉。

5.刘某抢劫罪刑事申诉案。刘某被判决于1997年,在花都实施三起抢劫杀人犯罪,导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一审判决刘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故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于是改判为死缓。服刑二十多年后,赖建东律师代理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6.张某涉黑案辩护及刑事申诉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张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审查起诉阶段,“去黑”成功,指控张某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妨害公务罪等非常复杂。判决生效后,我们继续代理张某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主要申诉理由是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及对违法财产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的区分等。

7.李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案。李某因与口角纠纷,肢体纠缠,后被害人轻伤二级。李某家属代为赔偿,并获得谅解。李某始终认为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坚持作无罪辩解。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审维持原判。李某及其家属委托赖建东律师提起刑事申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被驳回。后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赖建东律师协助申诉人向医院调取证据;委托法医专家审查损伤程度、伤病相关关系、致伤成因进行审查,出具专家意见;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申请重新鉴定,确定重新鉴定事项,配合、参与重新鉴定等;寻找同类案例,寻找骨折相关的医学证明材料等。最终,申诉意见、代理意见被省检察院支持。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不能认定李某将被害人直接踢伤,不能排除李某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合理怀疑,不能认定李某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李某摆脱拉扯的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抗诉。省法院依法再审。该案申诉效果非常好,申诉人和律师都做了非常大量、细致的申诉工作。

8.许某与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A投资有限公司、深圳B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该案与刑事案件相关。由于涉及刑事案件,导致被告许某未能及时应诉,缺席审判,被判决偿还3亿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裁判生效后,许某委托赖建东律师向法院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9.谢某合同诈骗罪刑事申诉案。谢某系某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因企业经营需要,以银行倒贷为由,向被害人借款2000万元。谢某将该资金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等。控方认为,谢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我们代理谢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10.高某对走私淫秽物品罪刑事申诉案。高某对其家属的走私淫秽物品生效判决不服,委托我们代理其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11.麦某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事申诉案,麦某某被判决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后,其家属麦某某委托赖建东律师代理向检察院、法院提起刑事申诉。该申诉案件启动了听证程序,申诉人及代理律师参加听证。

12.李某非法经营罪刑事申诉案。李某被指控设立、控制一系列公司,利用人民银行审批开设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虚构转口贸易,帮他人将人民币转移至境外,从中赚取手续费。经过审计,涉案资金55亿多元,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李某委托我们代理其向法院、检察院提起刑事申诉。

13.陈某合同诈骗罪申诉案。陈某被法院判决在经营不善、经营亏空、不能支付客户汇票贴现款的情况下,虚构资金充足的事实,隐瞒亟需资金偿还债务的真相,用后期客户贴现资金归还前期客户贴现款,以贴现或转卖汇票为名,从李某等人处骗得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汇票购买款共计人民币35667970.17元(356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我们代理其向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

14.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某鞋材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一审、二审均败诉,我们代理其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15.赖某某与胡某等人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赖某某与胡某等人因合同纠纷,起诉追讨定金,一审、二审赖某某均败诉,我们代理赖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16.许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案。许某系某酒店的股东,因酒店存在卖淫行为,被指控组织卖淫。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再审后的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罪名在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之间反复变更,检察院抗诉认为组织卖淫罪错误,后又起诉构成组织卖淫罪。该案非常复杂,争议极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许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员工已经生效的判决中认定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否正确?

17.王某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王某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前总经理有多次资金借贷关系,剩余60万元未偿还,前总经理向王某出具了《证明》,证明是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需要才向王某借款,资金也用于公司经营。王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资金已经执行完毕。

该案系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我们代理其申请再审,最终申请成功。经过再审开庭审理,法院终于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案件经过执行回转,帮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挽回了损失。

18.李某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本案与前述王某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系系列案,都与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前总经理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职务犯罪行为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影响,是否属于表见代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等。最终,该案也同样申请再审成功,并在再审中获得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案件经过执行回转,帮助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挽回了损失。

19.蔡某非法经营案再审。该案非法经营数额3000多万元,大部分资金未追回,主犯在逃。争议焦点是蔡某在退赔违法所得后,其名下被冻结的个人合法财产能否被用于退赔给被害人,该案争议巨大,经历一审、二审、再审。

20.虞某涉嫌强奸罪案再审。虞某与被害人酒后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死亡,被指控构成强奸罪,且致人死亡,其中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属于强奸致人死亡。

六、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方面

赖建东律师对行政、刑事、民事交叉系列案件的解决有丰富的经验。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行政听证、刑事辩护、证券索赔及刑民交叉系列纠纷。

2.涉刑财产处置的异议案:从案外人对涉刑财产处置措施提出异议、控告、申诉、参与刑事诉讼,到刑事执行异议。

3.交通事故被害人维权案:责任行政认定、民事索赔、刑事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保险理赔沟通。

4.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案引发被害人、被害人家属维权的刑民交叉案:刑事代理被害人及其家属参与刑事诉讼,以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或单独侵权索赔诉讼。

5.失火案件引发的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事故责任行政认定、民事索赔、刑事辩护系列纠纷。

6.套路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民间借贷、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刑事维权控告等系列纠纷。

7.刑事执行引发的刑民交叉案:涉刑财产处置执行异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的执行异议。

8.刑事案件赔偿和解引发的刑民交叉案:刑事谅解、民事索赔刑民交叉纠纷。

9.污染环境引发的行政、刑事交叉案:污染环境的行政听证、刑事辩护

10.银行贷款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违法发放贷款罪、行贿罪、受贿罪等犯罪的辩护,贷款合同、信托合同、抵质押合同、差额补足合同、保证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效力等民事纠纷,以及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控告系列案件。

11.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犯罪引发的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公司实控人、管理人员涉嫌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控告、辩护,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控制权争夺、工商登记的变更与撤销行政诉讼、公司相关资金的追讨等民事纠纷系列案件。

12.外部股东维权控告刑民交叉案:外部股东投资后发现目标公司情况与预期不符,引发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控告,以及股东知情权诉讼、对赌协议诉讼等民事纠纷系列案。

13.非法集资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引发的刑事维权控告、投资协议和借款协议等民事纠纷案件。

14.传销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引发的刑事维权控告、投资协议和兜底协议等民事纠纷案件。

15.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刑事控告、刑事辩护,以及民事索赔、民事索赔的应诉等纠纷。

16.邱某与张某等人刑民交叉系列案:由于离婚纠纷,引发邱某与张某等人的一系列刑民交叉纠纷,包括物权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侵占罪刑事自诉、重婚罪刑事自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控告等。

七、死刑复核方面

赖建东律师对于死刑复核案件的办理也有全面的经验,既代理过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的死刑复核,申请不予核准死刑,也代理过被害人家属,协助家属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申请对犯罪人执行死刑。经办过的死刑复核案件如下:

1.运输毒品罪死刑复核(代理犯罪人,协助申请不执行死刑,改判死缓)。

2.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代理被害人家属,协助申请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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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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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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