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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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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范本)

一、检索目的

通过对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件审判情况的检索,研究人民法院进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二、检索工具

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系统、威科先行

三、检索关键词

公告送达;送达、下落不明

四、检索结果

1.法律法规检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九条 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5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414号建议的答复

……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关于您所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公告送达案件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含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中的救济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该法第二百条第九和十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上述规定中的“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均可用于对违法公告送达的问题进行救济。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立法机关有下一步的立法修改计划,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实践优势,全力配合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的修改完善……

2.案例检索

案例应设置超链接,即按住Ctrl并单击文书标题可链接至原网页(因本文格式无法插入链接,此处略)

2.1【杜强华、浙江承御天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申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杜强华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前述应诉材料及传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据此,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2.2 【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泰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186号之一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关于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018年6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2018年9月10日,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邮寄一审判决书及上诉状,邮寄面单载明的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未载明具体楼层及房号。后该邮件被退回,退回单据载明“欠楼层”。由于一审法院载明的邮寄地址不完整,导致邮件被退回。以此相对照,二审送达时,根据与一审送达时的同一地址,完整填写楼层信息后,该邮件就顺利送达泰邦控股公司,说明只要认真填写完整当事人的地址,邮件是可以送达的。故泰邦控股公司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存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一审法院向泰邦控股公司公告送达一审判决书不属于有效送达……”

2.3 【杨某、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

案件性质: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9日

发布网址: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10/t20211029_533817.shtml#2

基本案情:“2016年4月19日,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清偿贷款本息合计17538230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至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所发生的利息;耿某忠、薛某、耿某强、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与某贸易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向某贸易公司借贷15500000元用于归还原贷款,借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年息9.6%。如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按照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耿某忠、耿某强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耿某忠、耿某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末次贷款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11月29日,薛某、杨某出具《保证人配偶承诺书》,承诺同意耿某强、耿某忠的上述担保行为,同意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担保责任。同日,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按约向某贸易公司发放贷款本金15500000元。截至2016年3月20日,某贸易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500000元及利息3038230元。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成本诉。法院在邮寄送达未果后,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某贸易公司、耿某强、杨某等人送达法律文书。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向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耿某强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后始知生效判决,遂向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津南区人民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驳回耿某强、杨某的再审申请。2017年8月23日,杨某、耿某强向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监督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有效体现了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本案中,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规范行为,导致判决结果存在错误。一是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迳行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因送达不到位问题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诉讼。二是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签名系伪造或变造的情形下,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采纳,且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核实措施。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再审法院纠正了原审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并从实体上改判驳回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对耿某强、杨某的诉讼请求。这既体现了民事检察对法院审判权进行监督的公权监督属性,也实现了对当事人私权进行救济的客观需要。而且,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金融行业管理疏漏及管理不到位问题,向天津某银行津南支行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推动相关银行整改防范交易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4 【林州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郭广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民再25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依据再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在向林州外贸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先通过邮寄方式向时任林州外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现峰送达,邮件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人”,后公告送达该诉讼文书。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时填写收件人为林州外贸公司“办公室或者负责人”,程现峰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林州外贸公司位于一审法院所在地林州市城区,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一审法院在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适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直接影响到林州外贸公司的诉讼权利,本应发回重审……”

2.5 【上海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魏仕度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川14民申29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原审程序的缺席审理问题。经查,原审立案后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按照上海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建国路2075号通过司法专递的方式邮递了应诉通知书、诉讼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邮政部门反馈意见是“迁移新址不明”,该地址和上海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书上的地址相同。同时,原审法院还按照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沥青销售合同工》上载明的上海勤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地址,即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德丰路献郊聚润广场A座4楼,通过司法专递的方式再次邮寄了立案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邮政部门反馈意见仍然是“迁移新址不明”。随后,原审法院又对上述文书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际上,法院通过司法专递的方式已经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笫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根据邮政部门的反馈意见,原审法院最终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并无不当。总之,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

五、检索结论

经对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件审判情况的检索,可得出以下检索结论:

1.关于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条件问题,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存在认为向当事人身份证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后即可向其公告送达的裁判观点(详见案例2.5),同时也存在认为通过邮寄方式被退回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直接公告送达不合法的裁判观点(详见案例2.1)。

2.虽有争议,但根据人民法院的一般裁判观点,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可知,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3.也即对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考虑邮寄送达,在邮政部门明确反馈“下落不明”,此时已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成功的情况下,才考虑适用公告送达。

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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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时间

2021年11月4日

七、提交人

XXX(可注明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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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正合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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