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醉驾的出罪问题
按照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醉驾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故意见专门规定了醉驾出罪的情形,这是在我国醉驾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最高司法机关针对醉驾案件作出的具体要求。按照意见要求,对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作出罪处理。意见第12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五种情形,涵盖了酒精含量低型、急救伤员型、挪车型、代驾到门口或者交车型醉酒驾驶等情形,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恶性小,按照刑法第13条规定作出罪处理。刑法第21条规定的紧急避险,本身就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故意见12条规定的六种情况,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侦查机关对于上述五种情形,到底采取不予立案,还是立案后撤销案件,这才是关键问题。为了把好案件入口关,对于上述五种情形最好在公安机关解决,没有必要移送审查起诉,这样就可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能不立案的尽量不要立案。但是,目前认定醉驾危险驾驶罪是以酒精含量为依据,一旦超过150毫克每百毫升就要立案,不超过150毫升的,才可以不予立案。但是,涉及其他情形的,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尤其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的紧急避险,这不仅是证据审查问题,而且涉及到法律认定问题,故侦查机关对于超过150毫克每百毫升的醉驾案件,都是立案后再去判断是否符合出罪的条件,进而决定是否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所以,大量醉驾案件还是压在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审查是否符合出罪或者无罪标准,其实这已经浪费了司法资源。
笔者建议,符合意见第12条规定情形的,侦查机关要穷尽一切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案件,在交通事故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转化为刑事案件一定要高度谨慎,能够按照出罪处理的,就不要立案,这样更能体现快速办理醉驾案件的效率原则。
二、醉驾的缓刑问题
1.没有获得谅解是否可以宣告缓刑?
意见并未明确规定宣告缓刑的情形,而是采取列举方式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明确规定,比如意见第14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符合意见第14条规定情形的,不适用缓刑;没有意见第14条规定情形的,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的,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是否都可以适用缓刑?比如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定的损失,虽然进行经济赔偿,但并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司法实践中谅解对判处缓刑的作用很大,一旦谅解就证明矛盾得以化解,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谅解后肯定就要宣告缓刑。如果仅仅赔偿并没有获得谅解,到底该如何选择刑罚,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醉驾后没有意见第14条规定的情形,一般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毕竟酒驾本身是一种轻罪,宣告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避免因醉酒判处实刑影响到照顾家庭,也避免因在看守所羁押服刑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和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
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按照本条的逻辑结构,法院宣告缓刑后,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但司法实践中,决定宣告缓刑前要进行社区矫正调查。如果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后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就不会接受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法院一般就无法宣告缓刑。所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成为宣告缓刑的前置程序,其实这并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解决上述困境,意见第25条规定:“对醉驾被告人拟提出缓刑量刑建议或者宣告缓刑的,一般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创新和亮点,专门针对醉驾被告人宣告缓刑作出规定,为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宣告缓刑必须实行社区矫正,对于没有前期调查评估的罪犯,在宣告缓刑后如何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衔接,如何让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实行矫正,这又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三、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宣告缓刑的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要宣告缓刑需要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机动车一般都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得到赔偿。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在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后能否宣告缓刑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很多时候被告人还具备自首以及救助被害人的情节,故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理赔和被告人赔偿的性质不一样,除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作为侵权人仍旧具有赔偿的义务,根据刑法第36条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全部得到弥补,被告人的赔偿费用一般被称为“谅解费用”。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告人就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一般就不宣告缓刑,这是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角度考虑宣告缓刑的条件。
笔者认为,被告人作为侵权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宣告缓刑才更为合适。但是“谅解费用”没有固定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的执行标准比较混乱。从全国各地发生大货车交通肇事案件的理赔结果上看,保险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后,肇事司机再赔偿5—10万元就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就会对被告人谅解,法院就可以宣告缓刑。但司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对“谅解费用”往往要求很高,动不动要求赔偿几十万元,甚至出现“越是熟人,赔偿要求越高”的不正常现场,结果导致被告人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只能判处实刑。
笔者建议,要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针对“谅解费用”进行必要的统一,或者规定一定的参考区间,这样便于统一司法标准。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通过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人又主动积极赔偿,足以证明被告人悔罪态度好,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宣告缓刑。如果被害人提出过分高额的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导致被告人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的责任.毕竟肇事司机尤其是大货车司机,一般都是靠开车挣辛苦钱,如果被告人自愿赔付一定金额,人民法院就要考虑宣告缓刑。毕竟被告人已经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被害人谅解固然重要, 但被害人谅解并不是宣告缓刑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是否宣告缓刑,要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再犯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判断。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