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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司法实践分析

免费 刘建军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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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阅读崔建远的《合同法总论》的时候,看到一个概念——“承债式股权受让”,恍然大悟,这不就是笔者与同事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的类似情形吗?笔者在最初与当事人见面聊这个案件的时候,通过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分析确定了诉讼方案,尽管没有“承债式股权转让”这个概念,但对于案件的分析也基本准确。为此,笔者收集了一些材料,对“承债式股权转让”进行初步地学习。

承债式股权转让一般是指收购方以承担或者清偿债务为其购买股权对价的部分或者全部,实现目标公司的收购。其中,关于“债”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指的是股权转让方的债务,另一种指的是目标公司的债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性原则,股东的财产与目标公司的财产应相互独立,原则上承目标公司之债,并不会影响股权转让方的股权价值,因此对股权转让对价不应产生影响。而承股权转让方之债,则减少了股权转让方的债务金额,代股权转让方所支付的债务款项应成为股权对价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其一,债务承担型股权转让。由股权受让方在收购之前以债务人身份承担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债务,包括一是股权受让方以债务加入的方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性质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二是股权受让方、转让方、目标公司达成协议,由股权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性质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其二,代为清偿型股权转让。该种类型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股权受让方非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仅代转让方或目标公司清偿债务。包括一是股权受让方直接向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债权人支付款项,其性质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二是股权受让方将相应债权款支付至转让方或目标公司账户,再由后者支付至债权人完成债务的清偿,其性质则为债务替换

其三,增资减债型股权转让。由股权受让方以新股东身份增资入股,再由以公司名义对债务进行清偿。该种方式实质为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增资行为,由公司法进行调整。但该种方式操作较为复杂,在计税时也将会直接增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产生较高的缴税成本。

承债式股权转让在实践中成为股权收购的常见安排。因而,承债式股权转让的实质为股权受让方通过承担或者清偿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债务以取得债权人身份,再以债转股方式将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包括通过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以供债权进行转换及将原股东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与债权估价金额相对应,进行存量划拨。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股权转让中股权对应的价值应包含债权的价值,在该模式下,股权交易总对价=股权对价(股本+股权溢价)+债权对价(承债金额)

需要警惕的是,在目标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形下,实践中各方为实现股权交易,可能将股权转让全过程套上承债式的支付安排,并予以支付方式的拆分,但其本质并非完全承债式收购。故有必要对承债式收购与承债式支付安排进行区分。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核心要义在于若目标公司的承债金额发生变动,则相应的股权交易对价也会随之改变,原理在于债务金额为股权转让金额的一部分。但在承债式支付安排中,虽然承担债务也作为股权转让条款的一部分,但股权转让总对价并不随债务金额的减少而减少,即基于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总对价最终不受债务金额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进行缔约合意的真实审查。探求“缔约合意”追求的是一种更加深入和实质性的公平、公正理念,更加注重于平衡好各方之间的利益,而非单纯从“合同相对性”及合同内容角度来机械理解。一要判断“合意”是否达成,二要分析“合意”内容,既需要考虑“合意”的“真实性”问题,也需考虑“合意”的“准确性”问题。其二,进行多份合同的整体审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当事人有时会先签订临时的“框架性”协议,约定日后再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如果所有实质性条款都达成了一致,可以推断“最终协议”只是合同的一个“备忘录”而已。

《九民会议纪要》中要求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既重视各个合同权利义务的独立性,也需注重数个合同之间的关联关系,以经济整体性视野审查多份合同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种审查更倾向于依据法律关系的实质,而非仅仅依据其表现形式进行法律关系的认定。多方主体签订的多份协议叠加影响,但是其各种支付安排,均是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磋商形成,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数个合同关系应置于一个案件中审理,厘清各方权利义务,避免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与司法讼累。

首发:微信公众号“秋水长天居士的小窝”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建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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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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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着力于民商事务纠纷处理,尤其专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业务地办理与研究,以及围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公司治理,合同起草、审查与管理,劳动人事,人身损害等纠纷的处理,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擅长于理论联系实际,将民商法理论钻研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能力与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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