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迭代,AIGC产业正以惊人的速度重塑内容创作生态,该领域市场规模激增,展现出爆发式增长的强劲势头。然而,技术狂飙的背后,版权领域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根据有关行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与AI生成内容相关的版权投诉量同比暴增,其中AI洗稿、风格模仿类争议占比最高,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纠纷的重灾区。在这场技术与法律的角力中,传统版权体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算法能够批量生产文字、图像、音频甚至视频内容时,“独创性”这一著作权法的基石概念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拷问。江苏某法院审理的AI图片侵权案件中,原告林某通过提示词优化与细节调整获得独创性认定,这与某漫画平台因仅进行了5%人工筛选而未获版权登记的案例,形成鲜明对比,折射出司法实践在面对新兴技术时的审慎与探索。
这种矛盾不仅体现在个案裁判中,更延伸至著作权登记、权利归属、侵权认定等多个层面,使得AI创作引发的法律争议愈发复杂。
更为复杂的是,AI生成内容的版权纠纷往往牵扯多方主体:原始训练数据的提供者、AI模型的开发者、内容的生成者以及后续使用者,各方围绕权利分配展开的博弈,进一步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某市首例Midjourney作品(Midjourney是美国一家工作室开发的AI绘画工具,可通过自然语言描述生成图像)成功登记的实践,虽然为AI创作的版权确权提供了可行路径,但也暴露出当前法律框架在应对技术创新时的滞后性。如何在保护智力成果与促进技术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亟待破解的难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列为受保护客体。传统创作中,作者通过独立构思、表达选择完成从无到有的创作过程,而AI生成内容则呈现"人机协同"特征——人类通过提示词引导、参数调控等方式介入算法创作流程,这种介入程度直接决定作品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纯粹由算法自主生成的内容因缺乏人类创造性劳动,难以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反之,当人类干预达到独创性阈值时,相关成果可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简而言之,AI生成内容需满足"人类智力投入实质性贡献"标准,才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前司法实践逐步形成"双维度量化标准":提示词设计贡献度需≥25%,参数调整贡献度需≥15%,二者叠加构成可版权性的基本门槛。
其中,提示词设计占比以"独创性表达字数/总提示词字数"计算,例如包含角色设定、情节架构、风格描述的复合提示词,其独创性部分可纳入统计;参数调整则通过"关键参数修改次数/系统默认参数总量"评估,如Midjourney的Stylize、Chaos等核心参数的调整幅度。某漫画平台AI作品因仅进行5%的人工筛选(如从100张AI生成图中挑选5张),被版权局认定为"机械性选择"而非创造性劳动,最终未获登记。
不同干预类型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
某市版权局2025年办理的首例Midjourney作品登记案,确立了AI生成内容的"创作证据链"标准。申请人需提交三类核心材料:一是完整生成日志,包括初始提示词、17次迭代修改记录及最终参数配置;二是后期修改证据,如Photoshop图层文件显示的23处人工修正痕迹;三是独创性声明,详细说明人类在构图选择、色彩调配等方面的创造性决策。
登记机构增设"技术介入度评估"环节,通过比对原始生成结果与最终作品的差异率(该案例中达41%),验证人工贡献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针对AI生成内容,登记系统已新增"创作方式"字段,要求明确标注"AI辅助创作"及人类贡献比例,未如实申报者将面临登记无效风险。
某市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AI生成内容争议的案件中,开创性地构建了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双重判断标准"。该案中,原告使用AI绘画工具创作系列漫画,通过317处关键词修改(如将"古风建筑"细化为"唐代斗拱结构+飞檐翘角")和22%的参数调整(包括风格化强度从500提升至1200),形成具有独特叙事风格的作品。
被告平台未经原告许可使用该系列漫画,主张作品系AI自动生成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示词设计中包含独创性场景设定(占比达32%),且人工筛选环节对126张初版生成图进行构图调整与色彩修正,这种"创造性筛选"已超出简单选择范畴。判决特别指出,317处关键词修改不仅是数量累积,更体现对画面元素的个性化安排,构成著作权法要求的"实质性智力贡献"。
为破解AI创作中人类贡献如何量化的难题,某市互联网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首次引入"创作贡献度分析软件"。该软件通过比对原始提示词与最终输出文本,统计有效修改频次;同时抓取系统日志中的参数调整记录,计算偏离默认值的幅度比例。
根据上述软件分析显示,原告在提示词迭代过程中,独创性元素占比从初始8%提升至最终32%,参数调整幅度达22%,综合贡献度为42%。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并未完全依赖软件数据,而是结合创作过程中的主观意图进行论证,认定部分非量化因素(如色彩搭配的艺术判断)同样构成独创性贡献。
不同类型AI生成内容的司法认定呈现显著分化。江苏某法院审理的图片侵权案中,摄影师通过"逆光拍摄+胶片颗粒质感+动态模糊参数"的组合提示词,生成具有独特光影效果的风景照,并对AI输出结果进行17处细节修改(如去除冗余元素、调整地平线角度)。法院肯定该作品的可版权性,认为"提示词的独创性组合与针对性修改构成智力创作"。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某网络平台文案不正当竞争案,某博主使用AI工具批量生成"虚构旅行体验"文案,内容包含不存在的酒店设施描述。法院虽未直接否定AI文案的著作权,但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指出"未经人工核实的虚构内容误导消费者,破坏平台生态"。
上述两案的裁判差异源于:图片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视觉表达的个性化选择,而文案类内容需同时满足真实性要求,纯AI生成的虚构信息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底线。
企业构建AI内容合规体系的首要环节,在于建立全流程输入审查机制。具体实施中,可遵循"四步审查法":(1)需求提出阶段由业务部门提交素材使用申请,注明应用场景与内容类型;(2)素材检索环节限定在企业授权素材库内调取资源,该库需包含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片段、图片素材、音乐小样等,并按"商用/非商用""独家/共享"等维度分类标注;(3)授权核查阶段通过第三方版权检测工具(如WPS版权卫士)核验素材权属证明文件,重点排查"默示许可"风险(如网络爬虫抓取的无明确授权内容);(4)AI输入前最终校验环节,需人工复核素材与提示词的匹配度,避免无关素材混入导致的侵权风险。
某游戏公司因使用未授权动漫角色训练AI绘图工具,被判赔偿权利人120万元,其核心失误即在于跳过授权核查步骤,直接将用户上传的同人图作为训练数据。
选择第三方检测工具时,应优先考量其版权数据库覆盖率(建议≥9000万条)、实时更新频率(每日更新≥10万条)及误判率(≤3%),同时要求工具提供完整的权属核查报告作为合规证据留存。
AI生成内容的输出检测需建立双重阈值管控体系。通用标准层面,文字作品相似度应≤30%(按字符数比对),美术作品≤20%(采用图像特征点匹配算法),音乐作品≤15%(基于旋律序列比对)。
具体操作中,企业可部署AI内容比对系统,通过"初筛-精检-人工复核"三步流程实现风险管控:(1)初筛阶段利用哈希值比对快速排除完全重复内容;(2)精检阶段采用TF-IDF算法分析文字作品关键词重合度,或通过SIFT特征提取技术识别图像作品的构图、色彩等相似元素;(3)人工复核环节聚焦相似度在25%-30%区间的"灰色地带"内容,结合独创性判断排除合理借鉴情形。
涉及某MCN机构的案例显示,其使用AI生成的旅游攻略文案与原告作品存在82%文字重合,不仅包含17处完整段落复制,还存在"同义词替换式洗稿"(如将"海景房"改为"一线海景客房"),最终被判赔46万元。不同侵权点的具体违规情形如下:
明晰的权属声明是降低AI内容法律风险的关键保障,实践中可根据应用场景选择三种范式:
(1)范式一:用户所有型,适用于ToC类AI工具。典型条款设计例如:“第XX条权属归属:用户对通过本平台AI工具生成的内容享有完整著作权,但需保证输入素材合法性且人工创作贡献度≥40%。”“第XX条平台免责:因用户输入侵权素材导致的纠纷,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应提供生成日志作为证据。”此范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为不特定用户提供AI生成服务功能的网络平台。
(2)范式二:平台所有型,主要用于企业定制化AI系统。典型条款设计例如:“第XX条权利归属:企业员工利用公司AI系统生成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员工享有署名权。”“第XX条使用限制:未经公司书面许可,员工不得将AI生成内容用于非职务用途。”该范式在广告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中应用较为广泛。
(3)范式三:共有型,主要适用于人机深度协作场景。典型条款设计例如:“第XX条权利共享:甲方(人类创作者)与乙方(AI服务提供方)对生成内容享有共有著作权,甲方占比60%,乙方占比40%。”“第XX条收益分配:商用收益按权属比例分配,衍生作品需经双方书面同意。”某剧本杀创作平台即采用此模式,平衡专业编剧等用户与AI工具之间的创作贡献。
实践中,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模式选择适配范式,但均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标注AI生成内容标识要求,如在作品发布时添加"本内容由AI辅助创作,人工贡献度XX%"字样。
2023年7月10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七部门联合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该《办法》的出台,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标志着我国AI生成内容的治理进入制度化阶段。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第八条规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
未来,立法可能进一步探索训练数据版权豁免制度,参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非商业科研用途豁免"条款,允许AI企业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模型训练,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
构建AI内容治理生态需要平台与创作者形成责任共同体。
(1)AI服务平台应主动建立"创作过程存证系统",自动记录提示词修改历史(精确到秒级时间戳)、参数调整轨迹(如DALL-E的Seed值、CLIP模型的文本权重变化)及生成迭代版本,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Midjourney已率先推出"完整创作日志"功能,用户可导出包含18项元数据的JSON文件,包括初始提示词、每轮修改指令、渲染参数组合等,该文件经区块链存证后可作为司法证据。
(2)创作者层面需有意识构建"迭代优化证据链",具体包括:不同版本提示词的对比文档(建议使用WPS修订模式保留修改痕迹)、AI输出结果的人工修改图层(如Photoshop的分层文件)、创作思路说明文档(阐述提示词设计意图)。某插画师通过保存12版提示词迭代记录(从"赛博朋克少女"逐步细化为"银灰色短发+机械义眼+霓虹雨背景"),在侵权纠纷中成功证明35%的人工创作贡献度,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创作者保护AI生成内容权益需建立系统化证据管理方案。核心证据清单应包含三类材料:
(1)基础创作证据(提示词设计文档需标注每次修改时间与内容,建议使用云端文档自动保存版本历史;
(2)参数调整记录可通过工具截图+系统日志导出双重备份)、内容优化证据(后期修改文件需保留原始图层,如GIMP的XCF格式文件;
(3)修改说明文档需详细记录调整理由,如"将人物服饰颜色从红色改为蓝色以符合品牌调性")、权属声明文件(AI生成内容登记表需注明工具名称、版本号、生成时间等信息,可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AI作品登记平台"在线提交)。
证据提交时需符合"时间戳+区块链"双重存证要求,推荐使用国家授时中心认可的时间戳服务(如联合信任时间戳),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
权利主张方面,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创作者可先发送包含证据链摘要的维权函,要求侵权方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协商未果的,可向法院提交创作过程存证、相似度检测报告(建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收益损失证明等材料,主张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某科幻作家通过提交23版提示词迭代记录与57处人工修改证据,成功维权并获赔7.5万元,其核心经验在于用可视化证据链清晰展现人类创作贡献。
结语
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与风险防控,正处在技术迭代与法律演进相互交织的关键阶段。当前司法实践虽已逐步形成“人类智力贡献”为核心的裁判标准,并通过量化干预程度、引入技术工具辅助判断等方式,试图厘清AI创作的法律边界,但仍面临权利归属模糊、侵权认定复杂、合规成本高昂等挑战。
未来,随着立法进程的加速与行业规范的成熟,AI内容生态将逐步走向“技术可控、权责清晰、协同治理”的新阶段。企业需从前端输入审查、中端输出检测到后端权属声明构建全链条合规体系,创作者则应强化过程存证与迭代管理,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版权环境。唯有在技术创新与法律保障之间找到动态平衡,才能真正释放AI创作的巨大潜力,推动数字内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首发:微信公众号“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云南安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先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位
自执业以来,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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