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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改房,离婚24年后为啥能分?

免费 陈鉴豪 时长/课时:9分钟/0.21课时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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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离婚24年了,这房子怎么还能分?”广州的王某想不通,自己名下的房改房,怎么会被前妻关某起诉要求分割,甚至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前妻的诉求。这场围绕广州越秀区一套604房的纠纷,不仅厘清了“离婚后未处理财产”的分割规则,更藏着普通人都该懂的法律知识点。

案情回顾:一套房改房,牵出24年的分割争议

王某与关某早年登记结婚,1993年,王某以个人名义从广州市工商局购买了一套房改房——越秀区604房,1994年这套房登记在王某名下。1998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里只写了“婚生女随母生活,父亲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家庭财产双方协调解决”,没提这套604房的归属。

离婚后,关某在2001年又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海珠区的房改房——1607房,并办了房产证。本以为双方各过各的,没想到2022年,关某突然起诉王某,要求分割604房:要么拍卖房子后两人分房款,要么房子归王某,但王某得给她一半的折价补偿款。

王某当场反对,认为这套房早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关某24年后起诉不仅“没道理”,还过了诉讼时效。双方争执不下,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最终广州中级法院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604房归王某,但其需向关某支付134万余元的补偿款(房子评估价扣除土地出让金后为269万余元,一半即134万余元)。

争议焦点拆解:4个核心问题,法官怎么判?

这场官司的核心,其实是4个普通人也可能遇到的法律疑问。法官的判决理由,恰恰是最好的“普法教材”。

焦点1: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改房,就是个人财产吗?

王某的理由很直接:“604房是我单位的房改房,登记在我名下,关某后来还买了另一套房改房,说明她早放弃了这套房的份额,这是我的个人财产。”

但法院不这么认。判决里明确:这套房是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登记在王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藏着一个关键知识点:房改房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改房是单位按政策出售给职工的福利房,通常会参考职工的工龄、职务等优惠,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买时用的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权益”(比如共同存款、夫妻一方的工龄优惠也属于家庭共同权益)。

就像本案中,604房是1993年(婚姻存续期)买的,哪怕只写王某的名字,也改变不了“共同财产”的性质。

焦点2:“离婚时承诺放弃份额”,口头说的算吗?

王某还提到一个关键点:“关某的律师在一审时自认,离婚时关某承诺放弃604房份额,只想要补偿款,现在她没资格再要房子。”但法院查下来,却认定“王某没证据证明关某放弃了份额”。

这里要划重点:法律上的“自认”和“承诺”,需要明确的证据,口头说法不算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说关某“放弃份额”,但只有“律师自认”的片段,且关某当庭解释“只是同意房子归王某,但补偿款没谈拢”,并非“放弃份额”;再加上离婚协议里只写了“家庭财产协调解决”,没任何书面约定“604房归王某”,王某拿不出其他证据(比如当年的书面承诺、录音等),所以法院不认可他的主张。

简单说:离婚时要约定财产归属,一定要写在纸上,签字确认。口头说的“我放弃”“我同意”,事后很容易反悔,法院也难认定。

焦点3:离婚24年后才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吗?

王某最不服的一点是:“离婚是1998年,现在都2022年了,过了24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法院该驳回关某的请求。”

但法院的回应是: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背后是个重要的法律区分:“物权请求权”vs“债权请求权”。

什么是“债权请求权”?比如别人欠你钱,你要他还钱,这是“要债”,适用诉讼时效(一般3年,最长20年);

什么是“物权请求权”?比如分割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本质是“确认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并要求分割”,因为财产一直没被分割,你的物权(所有权份额)一直存在,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

本案中,关某起诉的是“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属于“物权请求权”——哪怕过了24年,只要财产确实没分割,她就有权起诉。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焦点4: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该用旧法还是新法?

王某还提出:“买房、离婚都在2000年前后,《民法典》2021年才生效,不该用新法判案。”

法院的回应是:本案适用《民法典》

这里涉及《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除非有例外)。

简单说:如果一个事实“没结束”,一直持续到《民法典》生效后,就用新法。本案中,“604房未分割”这个事实,从1998年离婚后一直持续到2022年关某起诉,属于“持续的法律事实”,所以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的理由不成立。

案件启示:离婚财产分割,这3件事一定要做

这场官司给普通人的提醒,比判决结果更重要:

1.离婚协议别写“家庭财产协调解决”

很多人离婚时觉得“好聚好散”,财产先不写清楚,只笼统约定“后续协调”。但本案证明,这种约定等于“没约定”,一旦后续谈不拢,很可能多年后再打官司。正确的做法是:把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归属、补偿金额写得明明白白,越细越好。

2.主张“放弃财产”或“约定补偿”,一定要留书面证据

无论是离婚时放弃某套房产,还是约定“房子归一方,另一方给补偿款”,都要签书面协议,最好公证。口头约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事后对方反悔,你拿不出证据,只能吃哑巴亏。

3.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别怕“过时效”

只要财产确实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离婚时没处理,哪怕过了十几年,你仍有权起诉分割——因为这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要注意:如果是“对方答应给补偿款却没给”,这属于“债权请求权”,要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内起诉,不然会过时效。

这场围绕房改房的纠纷,核心在回答“离婚时没扯清的财产,法律还管不管”。答案很明确: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没分割,哪怕过了十几年、几十年,都能起诉要求分割——因为这是你的“物权”(对财产的所有权份额),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要注意,如果是“约定好给补偿款却没给”,这属于“债权”(要债性质),得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年内起诉。

所以,与其事后担心“过时效”“说不清”,不如离婚时就把房产、存款等财产的归属、补偿金额写得明明白白,签好书面协议。把“模糊的口头约定”变成“清晰的白纸黑字”,才是真正避免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优解。这份判决,其实是在提醒所有人:离婚财产分割,“先把账算清”,才能“好聚好散少麻烦”。

作者:陈鉴豪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陈鉴豪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鉴豪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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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暨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栏目特约评论律师,广东电视台《律师说》嘉宾点评律师。

  专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与刑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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