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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劳动者遭遇工伤或职业病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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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甚至遭到意外伤害。如果你因此主张工伤或职业病,就可能与责任单位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身体受损,精神上还会陷入苦恼。如果你自己或身边的工友遇到这样的问题时,怎样才能依法合规地主张自己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笔者就给大家重点介绍一下,劳动者遇到工伤或者职业病问题时,应该怎样办理的救济程序。

首先,大家要掌握和准确理解国家法律对工伤及职业病的概念的界定。简单的说,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就属于工伤;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就叫职业病。

其次,遭遇工伤或职业病后,先要明确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哪个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对这个问题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首先当然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企业或组织。特殊情况下也涉及用工单位,就是接受劳务派遣、实际用工的企业或组织。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生效实施,本司法解释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包括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及承包人,如果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情形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组织、个人挂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以及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被雇佣进行劳动工作时发生了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那么,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包方、被挂靠单位或者雇佣退休人员的用工单位,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

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般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工伤认定部门往往就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待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再继续工伤认定程序。另外,职业病的确认程序相对复杂,原则上必须以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再次,大家需要知晓,明确了工伤及职业病的责任主体后,下一步就是要及时启动工伤或职业病的认定程序。依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没有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包括知悉情况的工会组织,即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自行负担。

工伤认定程序完成以后,紧跟着就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过鉴定对工伤影响劳动能力的程度做出判断,并形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伤残等级鉴定,以便工伤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号入座,主张并领取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里,有必要专门说说认定手续相对复杂的职业病确认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五道常规步骤:第一,须先行确认与责任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第二,须向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专科医院或疾控中心等专业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取得职业病的诊断证明书。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职业病鉴定作最终确认;第三,由责任单位或劳动者本人在规定时限内,持相关职业病确认资料,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第四,工伤认定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因确认的职业病导致的工伤已经影响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工伤职工即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第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工伤职工即可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笔者今天所说的,劳动者遭遇工伤和职业病麻烦事时,怎么处理才是依法办事,相关手续如何办理才符合法律要求。由于时间局限,笔者所讲的只能是基本要领,至于我们有些劳动者先前曾经有过处理工伤或职业病的经历,个别职工在办事期间还遭遇到一些复杂情况,如责任单位一味地趋利避害,想方设法地抵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得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或鉴定徒增程序,甚至旷日持久才有结果。又如,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法理,其工伤赔偿费用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但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法律也规定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那么,这个“先行支付”具体如何申请才能达到救济目的。这些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暂不赘述,留待个案的专门研讨。

最后,再强调一下笔者前边提到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时,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待遇处理。但已经办理了城镇职工退休手续,并且已经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无论是被原单位返聘还是受雇于新单位,原则上则应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提供劳务者责任民事纠纷处理。

首发:微信公众号“勾晓强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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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勾晓强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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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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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担任西安市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秘书长、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交流培训部副主任及侵权损害法律业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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