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亦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笔者基于现行规定及长期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查要点、动态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以期对相关工作者有所裨益。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
行政机关出台的文件有多种形式,如工作方案、规划纲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通常在文件起草或征求意见阶段,就需要准确判断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判定一个文件是否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文件名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往往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常见的有“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如果文件名称包含这些词汇,那么它有可能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其行政管理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非某一特定的主体。
(三)内容特征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所有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主体都必须遵守。
2.反复适用性。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可以多次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或个体一次性适用。
3.内容具有规范性和条理性。规范性文件通常以条文或段落的形式对某些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进行规定和约束,具有清晰的结构和逻辑。
(四)排除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别
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例如,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均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点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文件内容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一)制定主体
1.主体资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办发115号文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审查制定主体是否适格时,可对照当地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核实。
2.禁止性规定。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某区政府的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等,均是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权限
制定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其法定职权。
1.不得规定辖区外事项。不得规定制定机关辖区外管理事项、不得规定应由上级或者其他行政机关规定的管理事项。
2.不得越权规定管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
(三)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审查时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评估论证。起草单位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初步研究、论证,对规范性文件施行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创新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或形成专门报告。
2.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规范性文件规定备案、登记、年检、评定等事项的,还应征求同级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机构的意见。
3.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明确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同时,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等社会意见。一般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7 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但存在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等情形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不公开征求意见或不受征求意见时间限制。
4.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市、区政府或者政府办公机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还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5.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等贸易政策时,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相关制定依据,报送市商务部门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审查的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
6.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必不可少的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一般需经起草单位法律顾问、法制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并分别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7.集体审议。经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应提请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经牵头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后,送其他部门会签。如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需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8.公开发布。经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由同级政府或部门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目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号一般带“规”字,签署印发后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或政府指定载体上发布。
(四)制定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核心,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与上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政策相冲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效力层级较低的文件,其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与上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政策相冲突。
2.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上述禁止性规定较为明确,但实务中仍会存在变相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需重点审核。
3.是否随意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此类内容时,应着重审查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常见的情形包括增加禁止事项、变更禁止行为种类、缩减或变相缩减权利范围;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立证明事项等。
4.是否存在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公平竞争的情形。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尤其要注意文件内容是否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情形。如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
(一)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二)修订、续期和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需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续期和废止。
1.修订。修订分为文件内容实质性修改和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规范性文件内容实质性修改的,其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简易修改的,可简化程序,在实施部门履行合法性审查及集体审议等程序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编制文号后重新发布。
2.续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同简易修改程序可简化流程,履行合法性审查等必要程序后,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发布。
3.废止。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程序,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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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处理行政法律事务,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多年,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重大项目建设、更新整备项目、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行政执法等政府法律事务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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