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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破产与重生之道:360度解码破产程序——对外追收债权和财产权益纠纷

免费 蒋阳兵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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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期 对外追收债权和财产权益纠纷

对外追收债权是指管理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予以追收的履职要求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可能存在对他人享有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形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开展营业活动的情形外让管理人实际控制债务人财产能够有效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破产财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以及各方的利益另外管理人对外追收债务人债权结合其接管债务人经营和财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更方便管理人了解相关法律关系促进其履行有关职责

对外追收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该债务既可以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人既可以是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法持有也可以是因其他原因的无权占有

次债务人的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据此规定不免除次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条件是次债务人明知债务人破产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却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如果行为人不知债务人破产则可免责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状态在实践中一般以法院的公告是否能使其得知为界定标准所以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进行了清偿或者交付了财产但并未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务人将收回的债权交由管理人处理亦免除次债务人责任

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类型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应诉管辖和协议管辖但是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对于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一般交由受理破产的法院集中管辖主要是为了避免因多个法院之间的沟通不够作出的裁判使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债权债务关系变得复杂进而妨碍破产程序的高效进行而且有些案件与破产程序密切相一些法院法庭对该类案件的专业度不高不容易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所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对外追收债权系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事务后的职责其应当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债务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在标的额重大案情疑难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出现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受理破产法院不便审理时可以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定管辖或者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交下级法院审理

确定案由的注意事项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以及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的权利基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对外追收债权的权利基础是债权请求权其对象主要是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以及追收非法正常收入纠纷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第35条、第91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36条。管理人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关人员交付财产而产生的纠纷不应确定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管理人怠于履职的处理

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系《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3条的规定,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债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督促管理人行使追收权利,如果经督促,管理人依然不作为的,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提起对外追收债权诉讼。所以对外追收债权的行为除了管理人可以作出在必要时也可由债务人的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作出其前提系管理人经督促后仍不作法院予以受理并因此追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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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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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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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辅导师,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协实习律师集中培训讲师团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及争议解决、公司与破产纠纷诉讼、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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