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是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继2013年认缴制改革后的重大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期限及董事催缴责任等新规,对股权融资交易结构设计、风险分配机制产生系统性影响。科创企业早期项目股权融资产生系统性重构,加剧融资压力。本文结合法律变革与科创企业融资实务需求,聚焦公司法修订对科创企业融资实务的核心影响,分析投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出台,到现在经过多次修改,关于公司资本缴纳的规定问题,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为完全认缴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与实缴期限,将实缴资金要求和验资环节取消。2023年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规定修订的核心变化,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需在成立后 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关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安排,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实缴的规定调整,对于科创企业来说,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与科创企业最密切的联系在于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了公司估值的重新调整、股权投资失败对赌条款触发明股实债的交易合法性问题,以及股权投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问题。五年认缴期限对公司股权融资既存在着不利影响,也有积极作用。
2五年完成实缴期限对股权融资的不利影响
(一)股权融资交易的风险升级
科创企业在股权融资的过程中必然对公司进行估值,而五年完成实缴的制度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投资估值基准重构。原认缴制下注册资本认缴额普遍虚高(如亿元级认缴资本),新法实施后需按实缴能力重新评估企业信用。已经完成股权融资的科创企业,当存在注册资本未实缴的情况时,公司估值调整对于投资人和原股东来说必然引起争议,双方在对公司估值调整的意见无法统一时,由哪一方先履行出资义务,损失由哪方来承担是在司法实务中频繁发生的争议。这也导致了已经完成股权融资的科创企业发生股权纠纷的风险增加,需要尽快解决估值调整和公司注册资本调整的问题。
(二)融资进度需要调整
新公司法要求公司在5年内完成资本实缴,倒逼创始人即公司原股东提前启动融资对策,如果公司前期资本不够充足,无法满足全部实缴的要求,那么需将分期实缴计划写入投资协议,并与融资里程碑绑定。一旦投资人无法按照投资协议将投资款付给公司,那么创始人在期限届满时不得已自行垫付(此时想通过股东会进行减资或者调整注册资本基本上不会得到股东会通过),要追究投资人的违约责任时,公司可能已经面临严重的现金流危机,比如原交易设计通过长期认缴期限(如20年)延缓出资压力,匹配回购周期,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5年实缴期限可能早于回购行权时间,导致投资人需先实缴后,投资方才能主张债权。这种情况将会导致融资进度和融资计划被迫加速调整。
(三)董事会责任调整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欠缴资本的催缴义务,该规定对投资方任命的董事要求更高,比如投资方或创始人未完成实缴,需要董事会催缴的时候,若催缴可能触发创始人资金链断裂,不催缴则面临连带赔偿责任。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本身就是被投资人看中技术和未来发展前景,公司资金基本用于日常经营和研发投资中,现金流本身很紧张,在面临实缴压力时,创始人难免采用多种手段周转资金,若遭遇现金流危机,则公司很容易在创业阶段一蹶不振,萎靡几年后宣告破产。
(四)担保效力争议和税务处理不确定性
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在于触发对赌条款,导致前期融资金额变成创始人个人的无限连带债务,这种看似保护投资人的股权回购条款,一旦进入司法途径,很容易转化成为明股实债的债务纠纷。新公司法的背景下,法院可能将未实缴股权对应的回购权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这时候到底是能够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还是保护创始人的权益很难说,往往是两败俱伤。还有在原认缴制下,未实缴资本对应的“名义利息”可作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可能依据实缴期限,重新认定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若触发股权回购条款,投资人已经纳税部分如何处理也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3五年完成实缴期限对股权融资的积极影响
(一)公司估值回归理性
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对于公司估值的定位更加准确,公司估值有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科创企业的股权融资一般在企业盈利前,大多采用相对估值法或市场同行业平均估值法。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完成实缴的规定,对准备进行融资的科创企业来说更加有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即公司资本缴纳期限可以预见或已经完成实缴,融资时进行综合估值的方法也更加科学。
(二)资本实缴减少投资争议
公司资本实缴制贯彻落实后,将逐步实现股权转让都是实缴,原股东未实缴,然后公司增值后高价转让股权引起的争议将大量减少直至消失。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能更加安全地保证本轮融资的顺利进行和下轮融资的股权权利一致性。减少未实缴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投票权造成的股东内部争议,公司能够更加顺利地执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三)董事会职责严明,倒逼公司完善各项制度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要求倒逼公司完善各项基本制度,从法律的层面明确董事会的职责与未履行勤勉义务的不利后果,督促公司既要将董事会的职能和责任明确,也要求董事个人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勤勉义务。公司相应的制度就必须落实,强化董事会的召开流程合法,股东会也可以通过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这将系列地推动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制度、董事会召开制度、公司决议流程完善,相对减少公司绝对大股东搞一言堂损害公司的情形,有效地保障了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法律的指引作用与医疗关系的变化
(一)做好长期融资规划
科创企业要做好整体融资规划,明确各轮次融资的实缴时间表(如:天使轮融资后一年内完成全部实缴或A轮融资时投资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实缴)。对于科创企业的创始人来说,公司要长期发展,必须从开始做好融资战略规划,从注册资本的金额、实缴期限、融资进度等各方面都做好长期规划,并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在具体的融资过程中,创始人尤其需要注意投资协议中关于在增资完成后实缴注册资本的承诺,同时也要注意该实缴义务是否优先于投资失败后行使回购权时的执行。对于科创企业来说,融资必须做好对赌失败的准备,否则危机一旦发生,对于创始人来说将是无穷尽的债务纠纷。
(二)做好股权结构设计
科创企业融资前必须做好股权结构设计,公司一旦发生股权纠纷,融资难度将大大增加。科创企业要避免在融资主体公司上出现股权纠纷,尤其是小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小股东即使未履行出资,也是公司股东,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纠纷起码可以拉起两三年的战线,此类事件发生后公司基本上就告别融资路径了。这种情况可以从股权结构设计上来避免,比如将小股东全部放在二级股东架构中,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有限公司的行使,都可以避免股东间纠纷直接出现在融资的目标公司上,即使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通过除名制度或诉讼方式维权都不影响目标公司的投融资进度。
(三)做好融资交易架构
融资交易架构对科创企业创始人来说一般比较陌生,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可以巧妙利用可转债的方式,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度,减轻创始人前期实缴压力。公司发展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很常见,创始人可以将出资转化成可转债,解决前期资金紧张的问题,等公司完成融资,公司取得进一步发展后,再进行实缴。另外交易架构中关于对赌协议也要做好交易架构,尤其要增加实缴状态的触发条件,比如约定“当公司发生回购时,尚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回购价款可以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调整”。融资过程中关于公司资本的出资设计种类繁多,比如可以设置优先分红股、分层阶梯式实缴、根据业绩进度实缴等多种方式,诸如此类的交易架构在实际操作中方法较多,笔者后期将专门介绍科创企业融资交易架构。
(四)完善公司章程和各项内控制度
科创企业融资过程中,必然面临来自投资方、券商直至证监会的多重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前,公司必须完善好章程和各项内控制度。诸如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召开规则等,必须在初次尽调前完成,科创企业一旦被多次尽调,后续的投资方会重点参考前期尽调评价,倘若公司经过数次尽调均未成功融资,基本上也就丧失了后续融资的条件,很难被投资机构认可。公司不仅要在内控制度上全面梳理,更要做好章程设计。科创企业公司章程在创立初期往往习惯采用工商部门提供的制式版本,该版本虽然简单通用,但是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比如股东会的通过比例和投票方式若未修改,现自然人股东实名认证制度下,一旦出现股东失联的情况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融资必然失败。
结 语
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实缴期限很快就会全面到来,无论是已经完成了融资的企业还是准备进行股权融资的科创企业,在五年实缴的制度变革中,都要全面慎重对待。尤其是股东实缴与董事催缴责任的双重约束,对于科创企业股权融资提出了新的要求,已经完成融资的企业,需要立即对融资协议中关于实缴出资的约定重新评估;对涉及明股实债交易的也要重新进行结构拆解和系统性风险评估。最好能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融资协议条款的系统性修订,尽量不要出现工商部门强制调整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情形。科创企业发展道路坎坷曲折,即使当下没有融资计划,也应该做好长期融资规划,一旦时机成熟,科创企业发展速度飞快,市场不会在原地等待企业,优秀的企业将在前方引领时代。
首发:微信公众号“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股权投融资和商业纠纷解决方向。从业以来完成参与股权投融资总金额超10亿元,致力于为科创型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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