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建工|【工程合同主体认定专题2】——签名人在无授权委托书情形下签订工程合同之表见代理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免费 姚宗国 时长/课时:27分钟/0.6课时 6天前
已学:2,263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一般而言,签名人在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或被代理人对签名人的签名行为未进行追认,那么该工程合同对被代理人通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而实践中,在签名人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认定被代理人是否成为工程合同主体时,关键是对签名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被代理人是否成立对签名人签名行为的追认进行判断。虽然我国现行《民法典》对表见代理及被代理人追认制度在法律层面均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一直存在,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及实施的行为也常呈多样化的特点,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表见代理及被代理人追认问题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期文章主要对签名人无授权委托书情形下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及证明责任等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规则进行了思考,望对解决表见代理认定时相关难题提供些许建议。

一、签名人无授权委托书情形下所签工程合同主体类型

当个人在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代表被代理人签订工程合同,最终的合同主体依据该签名人是否获得被代理人有效授权,或是否获得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分为两类:第一类合同主体为“签名人”与“合同相对人”;第二类合同主体为“签名人所代表的被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当因签名人授权问题产生纠纷时,相对人可能存在同时起诉签名人及其所代表的被代理人的情形,但此并不代表签名人及其所代表的被代理人均构成合同主体。这是因为无论是签名人还是其代表的被代理人,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能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例如,签名人自愿债务加入,且符合表见代理条件,那么该签名人将可能与被代理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标准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认定表见代理,关键是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的认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的认定条件,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第二个条件为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二)两个需同时满足条件的理解

既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在具体认定时,如何判断是否满足该两个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前述两个条件的具体判断标准进一步规定。且客观而言,根据该两个条件的内容,客观上也难以做到对判断标准进行具体量化。尽管如此,结合本文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签名人无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认定表见代理至少需要审查以下内容:

1.认定是否满足“存在代理权的外观”条件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1)签名人签名时是否明确表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若要构成表见代理,此点客观应表现为有相关事实或证据可反映签名人向合同相对人表示过其是受被代理人委托并代表被代理人签约。例如,可以反映该事实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2)签名人是否对相对人明示其特殊身份、职务或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若要构成表见代理,此点客观应表现为签名人签名时有相关事实或证据可以反映签名人明确告知相对人其存在特殊身份、职务或者其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特殊关联,对外表现为其可以代表被代理人签约。例如,签名人在签约时提供了其作为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项目部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子女等相关材料。

(3)签订合同的场所是否正式、符合常理。若要构成表见代理,此点客观应表现为签名人在与被代理人存在某种密切关联的场所签名。例如,签名人签名的场所在被代理人办公处或被代理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

2.认定是否满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条件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1)是否有事实或证据反映相对人知晓签名人没有代理权。若要构成表见代理,此点客观应表现为无事实和证据可以反映相对人知晓签名人没有代理权。例如,签名人明确告知相对人其有代理权,并提供了自身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2)相对人在对签名人是否有代理权审查时是否有过失。若要构成表见代理,此点客观应表现为相对人对签名人是否具有代理权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且经合理审查仍不知签名人签名时没有代理权。这里需要进一步补充讨论的是相对人的合理审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对此,笔者认为,因各案中的相对人面临情况不同,故对相对人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难以统一评价标准,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宜纳入认定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的考量因素:

第一,有无注意查看工程合同载明的合同主体名称,及签名盖章页载明的合同主体名称是否准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很显然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合同基本条款之一。因此,当工程合同未载明合同当事人名称或载明的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并非签名人代表的被代理人,而是签名人时,相对人应当加以注意,并要求被代理人对该签名人的授权进行确认,否则可能构成过失。

第二,有无注意查看签名人签名的位置是否在合同签名页载明的授权代表处。

一般而言,代表被代理人签名的个人如获得被代理人真实有效的授权,出于规避自身风险考虑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不会选择在被代理人盖章位置处签名,而是会正确地选择在被代理人授权代表处签名。因此,当签名人未在被代理人授权代表处签名而是直接在被代理人盖章位置处签名时,相对人应当引起注意,并要求签名人重新签名。签名人拒绝重新签名的,相对人应当加以注意,并向被代理人核实该签名人的授权,否则可能构成过失。

第三,有无注意查看签名人的授权情况。

通常而言,出于公对公的交易要求, 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要求对方的签名代表提供授权材料是非常常规且正常的操作。如果相对人在对对方签名人的授权情况不加以询问和确认的情况下即进行签约,难说相对人不存在过失。实践中,如果合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存在多次交易,且签名人多次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约或实施某种行为,且被代理人均未对该签名人的签名及行为进行否定,的确容易造成让相对人认为该签名人签约时具有代理权限的错觉。但是提醒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是,各合同之间往往具有独立性,且签名人的身份随着被代理人的管理人员调整及受签名人劳动关系期限的制约等,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签名人在其他合同中有代理权,并不代表其在本合同中也有代理权,故相对人在签订每份合同时均有义务对签名人的授权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有无注意查看签名人的身份。

 签名人在未提供任何授权材料的情形下签约本身即非正常操作,此情形下如相对人再不对对方签名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难说相对人不存在过失。对于签名人身份的核实,并非只要相对人知晓签名人的身份即可,还需要该种身份具有足以让人产生其具有代理权的内心确信。 典型的如,该签名人为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实践中,当通过签名人的身份无法判断其代理权获得情况时,相对人应当加以注意,并要求被代理人对该签名人的授权进行确认,否则相对人可能构成过失。

 第五,有无在对签名人授权存疑时向被代理人核实签名人的授权情况。

客观而言,当签名人在签名时并未提供授权材料时,相对人应当可以意识到该人的授权可能存在问题。如果此时相对人碍于情面或基于其他考虑选择接受签名人在授权存疑的情形下签约,那么难说相对人不存在过失。事实上,合同相对人签约时,向被代理人核实签名人的授权情况,并不会对其与被代理人的合作关系产生破坏。相反,此举可以最大限度帮助双方降低授权问题产生的风险,实现共赢。

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

《民法典总则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两个条件,该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前述两个条件各自对应的证明责任承担主体。该款规定:“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前述规定具体到本文讨论的主题,可体现为:

(一)相对人应当举证证实签名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

客观而言,签名人在未提交授权材料时,对其是否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受相对人法律风险意识、合同管理规范程度等的强度影响,不同相对人的判断结果也可能不同。例如,对于合同管理水平不强的小规模分包单位而言,因其日常接触较多的主体可能是总包单位所设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故当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部与该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即便该项目经理仅在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没有加盖总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亦可能认为该项目经理具有代表总包单位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权限。但事实上,法律风险意识及合同管理规范程度强的分包单位,还是会注意到因分包合同上注明的签约主体是总包单位,而非总包单位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故而该项目经理的签名并不一定能代表总包单位的意识表示。同时,此类分包单位还可能注意到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故只有看到项目经理的授权材料才能准确确定该项目经理是否具有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分包合同的权限。而在不清楚项目经理的授权时,此类分包单位对外签约往往是非常谨慎的。然也因对签名人是否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受相对人本身判断能力的影响,故对于具备何种程度的代理权外观才能认定构成“签名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实务中难有统一认定标准,这就对相对人完成“签名人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较高要求。不过,高要求的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这告知了相对人在签约前有对签约人的授权情况进行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提醒了相对人在签约时注意保存签名人签名时存在代理权外观的相关证据。

(二)被代理人应当举证证实相对人不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

相对人不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包含两种情形:

72b0c48fda94fc5d1ca5334d81cfc445.png

第一种情形下,相对人明知签名人签名时没有代理权,仍与其签订合同,明显存在过失。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只需提供相对人知道签名人签名时没有代理权的证据即可。此道理看似简单,实则并无具体的衡量标准。因为相对人是否知道签名人在签名时没有代理权是对相对人心里的一个主观判断问题,由于人的主观心理具有难以预测性,故而除非被代理人能提供可测的证据,例如书面聊天记录等来证实相对人知道签名人签名时没有代理权,否则举证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当被代理人是通过主观推测而并非实际证据主张相对人知道签名人没有代理权时,便不能简单认定被代理人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种情形下,相对人即便不知道签名人签名时没有代理权,但如果其对签名人是否存在代理权进行审查时存在过失,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同样可能被认定不符合表见代理。至于合理审查义务包含的具体内容,法律层面并未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个案情形亦不同。不过,前文在分析“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时提及的几个方面可以作为考量因素。

以上两个证明责任,只有在相对人完成第一项举证责任,且被代理人未完成第二项举证责任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两者缺一不可。

四、司法实务相关裁判规则思考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条件是否满足时,因个案情况不同,故裁判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仅以下两个案件为例,对里面涉及的相关裁判规则提出了一些思考。

案例1:

【案例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1民终841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5日,某公司工作人员金某与陈某签订《某派出所防水分包协议》,约定陈某分包某公司承建的某派出所的防水工程。该协议抬头及尾部的甲方处均显示为金某,尾部甲方处加盖有“某公司某建设项目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非合同协议使用)”印章,且据陈某陈述,该印章系金某加盖。后陈某因被拖欠材料款,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材料费。

【争议点】

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重庆市一中院裁判观点】

金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某派出所防水分包协议》上的甲方处加盖的是案涉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作为有专业用途的印章,技术资料专用章一般并不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且该印章上明确载明非合同协议使用,故加盖该印章并不能认定该协议是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某派出所防水分包协议》的甲方处抬头和尾部均载明是金某,作为项目资料员,本案无证据证明金某在签订协议时具有代理公司签订协议的权利外观,故陈某签订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陈某主张其合同相对方为某公司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总结】

相对人明知合同主体抬头和尾部均载明为签名人个人,且签名人使用的印章上明确注明不能用于合同签订,在此情形下不能认定签名人在签订协议时具有代理被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利外观,应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

【评析与思考】

以上案件中陈某被认定不符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条件的最直接依据是,当陈某明知《某派出所防水分包协议》的甲方处抬头和尾部均载明为金某的情形下,未对金某的授权情况进行任何审查和核实,明显存在过失。同时,当金某在协议上加盖明确载明非合同协议使用的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时,陈某也未提出质疑并向某公司核实金某的授权情况,此明显违背常理,亦存在过失。加之金某的身份仅是项目资料员,并无其他特殊身份,故金某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具有代理公司签订协议的权利外观。故陈某并不满足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成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两个条件。此案例最值得深思的是,明明金某在签约时的授权漏洞百出,为何陈某选择无视这些漏洞,接受与金某签约呢?而且,实务中与陈某采取相同做法的合同相对人还大有人在。这背后究竟是何原因?笔者认为,此类合同相对人的存在,除其本身法律风险意识及合同管理水平较弱外,可能还与一直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有关。高风险往往也可能带来高利润和更多的交易机会,当合同相对人以利益为先时,便可能会降低对风险的考虑,从而作出高风险的行为。但是,合同相对人此做法等于在签约时放弃对签名人授权核实的权利和机会,在面对存在授权问题的签名人时,如合同相对人不对签名人的授权情况加以审查和核实,那么由此带来的合同相关风险,合同相对人也将依法自担相应责任。

案例2:

【案例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民申5598号

【案情简介】

刘某安排他人以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桥架物资采购合同》,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供货后未收到相应货款,故提起诉讼要求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和刘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诉讼中,对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各方争执不下。

【争议点】

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否满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条件

【河南高院裁判观点】

在对是否符合“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条件进行认定时,认为: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刘某是否有权代表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查。案涉合同签订时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认可刘某未出示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材料,且对如何加盖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知情。另外,在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人员是与刘某对接,某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刘某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也是以个人名义出具。根据前述情况,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与刘某签订案涉合同时显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刘某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裁判规则总结】

合同相对人作为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时,对行为人是否有权代表被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合同相对人接受行为人在签约时不出示授权材料,且对被代理人印章如何加盖不加以询问和了解,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仅与行为人对接,亦接受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出具付款承诺材料,属于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失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评析与思考】

虽然笔者认可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的四川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理由相信刘某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但是认为在认定此点时应当以签名人签名时这一时间点作为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条件是否满足的时间节点。因签名人在合同签订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行为或存在的某些事实,并不能反映相对人在接受签名人签约时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而且宜不引用合同签订后的相关事实来充实对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签名时有代理权的说理,如此可能更客观、公平。

五、结语

当签名人无授权委托书以被代理人名义签约,在认定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了两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由于该两个条件在客观上难以进行判断标准的具体量化,故实践中需要裁判者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而在判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是否满足时,从客观、公平的角度出发,宜依据合同签订时的相关事实及证据作为判断的时间节点。基于此,于合同相对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对对方签名代表的授权进行合理审查,而且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能证实签名人存在代理权外观的证据,以备后期争议解决时使用。而于被代理人而言,应注意加强对自身印章的管理及对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以便及时规避因相关无授权人员以自己名义签约给自己带来经济纠纷及损失等风险。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姚宗国
  • 课程5
  • 文章201
  • 学员1w
  • 读者78w
  • 关注70
  • 点赞589
  • 好评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1)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建工|【工程合同主体认定专题2】——签名人在无授权委托书情形下签订工程合同之表见代理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消费:8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6课时/27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建工|【工程合同主体认定专题2】——签名人在无授权委托书情形下签订工程合同之表见代理认定疑难问题分析

消费:8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6课时/27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