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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合作亏损,掌控财务的经营方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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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公司或项目的实际经营管理者(下称“经营方”)常存在一个认识误区:既然出资投资的一方(下称“投资方”)投入的资金是用于投资,那么双方自然应当“亏损共担”,经营方无需再向投资方返还本金。然而,对于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投资方而言,其与负责实际运营的经营方之间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掌控财务的经营方将承担举证责任,并可能因不能举证因此承担返还出资乃至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刘璐萍律师将立足于经营方的立场,剖析此类纠纷中的核心法律风险。

一、 核心困境:举证责任的“倒置”

当投资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或分配收益时,一个根本性的诉讼规则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即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六十七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基本应是原告(投资方)需对其主张提供证据。然而,在投资关系纠纷中,这一原则发生了实质性的偏移。

投资方通常只需完成初步举证,即证明款项已支付给经营方(例如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至此,投资方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即告完成。反之,经营方若欲抗辩“款项属于投资款且已因项目亏损”,则必须对这一系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因证明投资款项的具体用途、流向、项目真实的成本与收入、最终盈亏状况的关键证据,即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银行流水等几乎完全处于经营方的控制之下,故司法实践中通常由经营方承担财务资料的举证责任。若经营方未能证明项目或公司亏损,法律上便难以认定亏损的存在;若经营方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则不仅会触发证据规则下的不利推定,也从行为层面否定了“共同经营”的可能性,进一步削弱了经营方主张合伙关系的可信度,甚至有助于法院认定投资方与经营方为借贷关系。

如在(2025)皖12民终6308号案例中,涉及合伙关系的举证责任,当经营方无法提供账目时,法院则支持经营方向投资方返还投资款。

二、 法律关系的“穿透”审视

经营方常以双方存在“投资协议”为由主张风险共担。但法院在审理时会穿透协议,审视法律关系的实质。核心审查要点在于:是否真正共担风险,投资方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

如投资协议中包含了固定回报、保底收益、到期还本的条款,或投资方完全不参与经营决策与管理,且那么该关系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一旦被定性为借贷关系,经营方的法律地位将彻底转变:从共担风险的合伙人变为债务人。此时,经营方关于“项目亏损”的抗辩,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几乎不具备法律意义。

如经营方从未向投资方披露过任何经营、财务信息,完全剥夺了投资方作为“合伙人”可能享有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若投资方长期被排除于基本权利之外,既无权了解资金用途,亦无法对重大决策发表意见,此种履行行为上的严重瑕疵,足以证明双方缺乏建立真正合伙关系的真实合意。因此,该等隐瞒与隔离行为不仅构成对法定权利的侵害,也将成为法院否定合伙关系、转而认定为借贷关系的重要佐证。

如(2025)陕01民终18110号案例,无风险共担约定的"投资协议"则被认定为借贷关系。(2023)京03民终6064号案例,法院认为投资方加入目的是特定投资,且实际参与了运营管理,故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2025)陕09民终210号案例,法院则认为尽管投资协议存在保本条款,因有共同出资和经营行为,故法院仍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 拒不提供财务数据的法律后果

1.合伙关系下的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十八条,“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若投资方在诉讼中拒绝提供账目以供审计清算,导致合伙盈亏无法查明,法院将适用前述证据妨碍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极有可能推定经营方隐瞒了利润,或直接采纳投资方关于“项目未亏损”或“存在盈利”的主张,从而判决经营方向投资方返还出资或分配利润。(2025)赣01民终4103号、(2023)青28民终688号案例,法院均基于出资人未实际参与经营,经营方掌握核心证据等要素,直接判令经营方返还出资款。

2.可能面临的司法制裁与刑事责任

拒不提供财务资料的行为,不仅关乎案件实体结果的胜败,更可能引发程序上的严厉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责令投资方提控制的账簿、凭证等关键书证后,若仍拒不提交,该行为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这意味着,除了可能败诉赔钱之外,还可能面临个人被处以高额罚款乃至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法院已作出要求投资方提供财务资料的裁定或生效判决后,投资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经营方的风险防控

对于经营方而言,如何避免陷入上述纠纷,保障自身权益呢?

1. 投资协议明确约定风险共担机制与经营方义务

一份权责清晰的投资协议是保障投资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投资方应确保协议不仅明确投资金额、占股比例或利润分配方式,更需对“风险共担”的具体情形和实现路径进行详尽约定,具体如下:

(1)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投资协议应明确双方建立的是合伙关系、股权投资关系还是其他共同投资关系,避免产生“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争议。

(2)细化亏损承担方式。投资协议中须明确约定,若项目发生亏损,各方将如何分担。例如,可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并设定亏损达到一定阈值时的触发机制(如暂停投资、启动清算等)。

(3)明确经营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将经营方的定期报告义务明确写入协议,具体应包括报告的频率(如每季度、每半年)、内容(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关键财务数据)以及形式(如要求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此举虽增加经营方的义务,但同时也是保护经营方,特别是可以有效降低对于投资方不参与公司或项目经营时举证责任的“倒置”的举证风险。

2. 强化事中监督

(1)经营方应坚持年度审计的刚性要求。“每年进行审计”应作为一项不可妥协的底线要求。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协议指定的第三方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能有效证明经营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这笔审计费用是保障投资方及经营方安全的重要成本,而非可节省的开支。

(2)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所有提供资料的函件、沟通记录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均应妥善保管。这些证据可有力证明经营方已履行义务,从而在诉讼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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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刘璐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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